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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曝光] 【已回复】公房被征收,职工被侵权,渎职犯罪,谁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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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4-11-13 12:04:1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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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30 号,武穴供电公司与湖北金典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委托开发协议.10月8号在没有与被拆迁户签订任何赔偿协议,事前也不告知被拆迁户主的情况下,擅自进行违法强暴拆房,使本楼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我们先后向市委政府信访,公安派出所报警,并向供电公司维权申诉,集体签名,强烈要求:公司与开发商立即停止渎职侵权行为,依法对房屋被征收人做好补偿、安置,并保障被征收人享有居住回迁的权利。但是,时至今天,没有人来认真过问我们"群众的小事",失去住房,可以流浪生活吗?作为国网公司的基层党委领导,这种作法,符合依法治国的理念吗?
     我们非常希望在论坛上求得政府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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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2#
发表于 2014-11-13 21:22:16 | 只看该作者
网友你好!
针对你反映的问题,市电力公司已责成相关部室迅速调查处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市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老电力局办公场所(青林路与影院路交汇处)有一块闲置土地,面积4707.94平方米。为了有效的利用闲置地产,确保集体资产增值保值,公司几届领导班子就闲置地产开发问题研究过多次,并报请黄冈供电公司批准,2008年9月9日,黄冈供电公司批复同意武穴市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有关程序,依法进行资产处置后综合开发。2013年12月31日,闲置地产开发工作正式启动。
对此,公司领导班子十分慎重,多次召开党委会和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议,严格按照法律的有关程序,闲置地产开发整个过程合法、公开、透明。
在这块闲置土地上,有一栋旧四层楼房,一至二层为老电力宾馆,三至四层为职工住房。由于该楼为筒子楼,所以当年不符合房改政策未予以房改,一直给职工居住,单位也从未收过租金。拆迁前,公司出具了告示,搬迁过程中,公司耐心细致做工作,尽量满足职工的合理要求,得到了绝大多数职工的认同,并都在开发商处领取了搬迁费。
市电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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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6 19:48:53 | 只看该作者
       不要听阿飞的流言废语,发表倾诉的都是供电的老职工。      论年龄可以做他的父母,叔婶,都是正式职工,也是懂得点法的公民。
      如果说开发拆迁,能给一个安身住所的话,还用得上去上访、报警、申诉维权吗?
      公司敢做敢为,不怕你告状,只怕你发贴有损形象!
      说白了就是想当表子,更想立牌子。如果知道根底的人多了,那岂不穿帮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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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 10:53:42 | 只看该作者
        11月27日,我们找到郝胜勇市长,反映了武穴供电公司强拆事件,希望给予一个解决问题的答复 但市长大人大为恼火的说:这事我管不了,找你们公司领导。后来,让公司党委成员阮飞库三治来处理问题。结果不但踢皮球,而且被忽悠阮飞说:“有产权的房子没签协议,谁敢强拆,这不可能。公司开发的是计量所,也没开发你家,也没写你的名字。你们找开发商谈,与公司无关。”,如果公司没责任,那就给我们出个证明吧库三治说:“这是你们与开发商之间的事情,与公司无关,不需要。”,上行下效,愚弄职工。对群众的切肤之痛与困难呼声视而不见、充耳不闻。
        11月29日中午,事前没人告知,也没人签协议。我们的房屋就在钩机轰隆的强拆声音中灰飞烟灭,面对强势侵权,我们欲哭无泪违法强拆民宅,报警没有公信力,派出所坐视不管。在依法治国的今天,私房被强拆,政府领导推诿不作为,职工被侵权,公司党委搪塞不称职,渎职犯罪,谁来问责?政府就只会放任自流,老百姓就应该饱受欺凌吗?
    开发拆迁应该统筹兼顾,保证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对待房屋被征收人的广大职工,公司应当恪守以人为本,关爱员工的企业理念,自觉遵守《拆迁补偿条例》和《物权法》规定,依法对房屋被征收人做好补偿、安置,并保障被征收人享有居住回迁的权利。
         顶风违纪,有损公司党委威信渎职侵权,败坏了国网形象违法拆迁损害的是企业与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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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2 13:55:45 | 只看该作者
       楼主太有才了,飞哥真龌龊!        我也来两句赠送飞哥:
   忘情飙飞么东西,混吃混喝专扒灰,
   拿着工资不上班,充当打手贪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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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6 00:48:20 | 只看该作者
老百姓会记住做实事的领导,我相信因果报应,我相信社会的天会越来越蓝!
”贪污、腐败、强拆“等等永远只会是这个时代的伴奏曲,“公正、廉明、做实事”才是这个时代的最强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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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6 19:23:50 | 只看该作者
网友 (171.83.2...)
2014/11/15 19:01:34
楼主根据国家最新的房屋拆迁补偿条例依照附录第六则规定你可以得到房屋80%的补偿。

 网友 (171.83.2...)
2014/11/15 17:41:40
二、公有房屋、储藏室等建筑物使用权(以下简称公房使用权)的法律属性

    公房使用权是我国传统福利性住房分配制度的体现。公房使用权人是国家机关或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因单位的分房行为而享有单位所有的一定面积的房屋使用权。从形式上看,公房使用权是一种房屋租赁权,即债权,因为职工在一般情况下要向单位交纳一定量的租金。但从内容上看,公房使用权这一债权,其实已异化成了物权。因为公房的使用权是长期的,甚至可以继承,使用权人可以长久居住,实际上已拥有了占有权和使用权。其次,公房租金非当事人约定,它远远低于市场价房租,或者由单位以房屋维修补贴形式返还给使用权人,甚至像本案情况一样直接明确由使用权人无偿使用。由此可见,使用权人实际上获得了永久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低租金或无租金的收益权。

    用益物权是从财产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他物权,是在他人的财物上设定的以占有、使用、收益为目的权利。其基本法律特征是:①它是以所有权的权能为内容而对所有权的行使有所限制的权利。②它是非所有人基于法律、合同或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对他人财物享有的直接支配权。③它是从所有权的权能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他物权。④用益物权人依法取得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致使原所有人暂时或长期失去部分或全部职能。依前述,我国现阶段公房使用权基本符合以上特征。民法通则没有采用物权及用益物权的概念,只在第五章第一节规定了“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实际确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森林、山岭、草原、水面、滩涂、矿藏使用权等重要的用益物权制度。也就是说用益物权制度隐含在民法通则内。既然公房使用权也具有用益物权的法律属性,就应当受到民法保护。诉至法院是符合民法学原理和民法通则立法精神的。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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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6 20:11:44 | 只看该作者
外宣办领导:你好!
       你将市电业有限公司答复市委、市政府的回复作为网民投诉爆料的回复,也可也不可!也可,这是电业公司给市委的回复材料;也不可,电业公司的回复中措辞不仅有误,而且是欺上瞒下的一篇谎言!
       一、 面积数据有误,远远不止4707.94平方米
       二、就房地产开发问题上猫腻太大。
       三、你说的“合法、公开、透明”是真的吗?职代会讨论过吗?房产开发经过了房产部门评估了嘛?这块地值多少钱是谁说了算,这中间。。。。。。
       四、电业公司就这次开发拆迁问题,是谁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跟我们就拆迁问题进行了商谈?而都是我们去找公司领导。
       五、答复中的“大部分都领了拆迁补助”不实,而实际只有四个人领了,并且多少不一致,悬殊特大。
        以上返复,如果有误,请你们联合市纪委到公司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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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6 20:19:29 | 只看该作者
武穴市外宣办 发表于 2014-11-13 21:22
网友你好!
针对你反映的问题,市电力公司已责成相关部室迅速调查处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市电业有 ...

外宣办领导:你好!
       你将市电业有限公司答复市委、市政府的回复作为网民投诉爆料的回复,也可也不可!也可,这是电业公司给市委的回复材料;也不可,电业公司的回复中措辞不仅有误,而且是欺上瞒下的一篇谎言!

       一、 面积数据有误,远远不止4707.94平方米
       二、就房地产开发问题上猫腻太大。
       三、你说的“合法、公开、透明”是真的吗?职代会讨论过吗?房产开发经过了房产部门评估了嘛?这块地值多少钱是谁说了算,这中间。。。。。。
       四、电业公司就这次开发拆迁问题,是谁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跟我们就拆迁问题进行了商谈?而都是我们去找公司领导。
       五、答复中的“大部分都领了拆迁补助”不实,而实际只有四个人领了,并且多少不一致,悬殊特大。
        以上返复,如果有误,请你们联合市纪委到公司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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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7 15:29:03 | 只看该作者
不是坑越挖越深,而是知道真相的人越来越多,明辨是非、憎恨丑恶行为的气场越来越大。这个地方不是鱼塘,就是有大鱼,你能挖出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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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7 15:02:07 | 只看该作者
供电公司党委一手遮天,独家做大。让集体资产增值进行土地开发,本身就是国网系统内部的贪腐丑闻。第一,国网的土地,地方是无权开发的。第二,国有土地资产,是不能变更为集体土地资产的。当时,变更为集体资产是电业公司运营的需要,其始作俑者张继忠。因为在他前任董总的党委会上,他是极立反对土地开发的组织者。他说,董总,老党委留给我们的宝贵土地资产要珍惜保护,随便开发弄不好要落个千古骂名。但是,张上台后就反其道而行。开始改弦更张,精心运作,让电业公司(原生活服务公司撤销)死灰复燃,然后骗得黄冈供电公司的开发批文,就暗箱操作把所谓的集体资产变成他们四个股东的个人股份。我们参加多经集资入股的单据已发黄,13年来没分红、没利息、本金没还清。侵权算什么?且看张总落马的后来人吧:要知后事如何?请待深入浅出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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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7 13:38:36 | 只看该作者
莫非第一:名字不错,可惜你和忘情飚B是一伙的。想我告诉你实情吗?供电公司的党委敢占你家的房子,不算什么。更重要的是,想占你家漂亮的便宜!你愿忍痛割爱吗?你敢问:飞哥,你个儿党委,也好这口呀?你知道太少了,它这个“小鬼子”最专业拿手活儿,就是偷鸡摸狗,鱼肉朋友!因此,你不能叫莫非第一,要叫割爱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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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4-11-13 12:36:00 | 只看该作者
是老电力局那地吧,旁边就是月塘

那块地周边建筑密度太高,建议政府做个小广场,种点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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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3 13:31:07 | 只看该作者
只要有利可图,老百姓建议算个啥呢?龍門太子啊,你不知道内幕,供电公司与官商都是一个利益集团,抢占了你的住房,也不怕你去告状。你说那块地周边建筑密度太高,这说明你没有领导眼光!这十亩小地一转让开发就增值一个亿,多大的财富啊!你建议政府做个小广场,种点树,哪不是脑子进水,拆电老虎的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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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4-11-13 13:37:17 | 只看该作者
深入浅出 发表于 2014-11-13 13:31
只要有利可图,老百姓建议算个啥呢?龍門太子啊,你不知道内幕,供电公司与官商都是一个利益集团,抢占了你 ...

很同情你,不过我还是建议做个小广场,
最好连东风小学一块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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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3 14:16:32 | 只看该作者
武穴是个好地方,违章开发象地摊,你要广场没有错,他无楼市更难过。{:soso_e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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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3 14:26:02 | 只看该作者
你说最好连东风小学一块拆的,开发商正合意呢!这小学老师的房子都是没房改的公房,官商可以不赔偿,但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居住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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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4-11-13 15:54:54 | 只看该作者
公房被征收。。。。公房,那就不是你们的房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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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4-11-13 16:51:54 | 只看该作者
单位没有房改的房子,说拆就拆,你一点办法都没有。
一个单位的,同样房改了的房子,就隔条路,就没有这样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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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4-11-13 17:02:54 | 只看该作者
强暴拆迁非法的,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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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3 21:10:1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这年头,律师也不敢接这烫手的山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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