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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曝光] 【已回复】公房被征收,职工被侵权,渎职犯罪,谁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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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4-11-15 23:5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复发贴]武穴供电公司领导,请不要把我们拆迁户当猴耍

    正街老电力局搞拆迁,我也不知道我们十余户的房子到底得罪了哪位领导、到底造了什么孽,住了20多年,被你们说拆就拆?强行破门!强行砸窗!
    家破人亡、心如死灰是我此时真实的心理状态,这是你们当领导体会不到的。人都是讲感情的,武穴供电公司领导们,你们家死一条狗会心痛吧?可如今,经过你们十分慎重,多次召开党委会和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议,严格按照法律的有关程序把你们员工的房子这样强拆了,你们就不心痛吗?我们就连一条狗都不如吗?要是“有关部门”召集开发商,慎重地把你家就这样拆了,在未得到安置,未得到任何补偿的情况下,你们就不难过吗?
    针对此次不愉快的事件,我保留上访的权利,哪怕武穴供电公司的天黑了,国家电网的天还没黑!我不希望出现类似河南淇县的舆论事件。
    我爱我的工作,但更爱我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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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强拆

这就是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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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匪行径

土匪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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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憩园

电力憩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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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家

我们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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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后的惨状

拆后的惨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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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如死灰

心如死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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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4-11-16 00:48:2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百姓会记住做实事的领导,我相信因果报应,我相信社会的天会越来越蓝!
”贪污、腐败、强拆“等等永远只会是这个时代的伴奏曲,“公正、廉明、做实事”才是这个时代的最强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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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4-11-16 01: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每看一次取证照片,我都忍不住落泪。要知道,这是我奋斗过二三十年的单位啊!古语说,狡兔尽、走狗烹,飞鸟尽、良弓藏,敌国破、谋臣亡。
       与国家电网公司全球十强相比,我一个区区的调度员真的算不上什么,矜矜业业工作二三十年,勤勤恳恳地挥洒我的青春热血,为什么到头来还是这种下场?我丈夫去世十多年,我未曾向单位哭诉,未曾找过单位的麻烦,未曾渴求得到单位领导的同情和怜悯,因为我知道,我要自立、要坚强,我有能力靠双手撑起这个家!但我的坚强、独立绝不是你们瞧不起人,伤害人自尊心,强拆别人房屋的理由!
       如今,我的家没了,但我的梦还在,我梦想有一天,我有千万个房屋,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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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4-11-16 10:41: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经过调查,轻率地将供电公司的软文转发过来,而且还是个错误的称谓--市电业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做法符不符合习近平总书记从严治党,深入基层、深入实际的要求?    我这句话哪里有误,为什么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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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11-16 10:46:5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被拆迁人可以是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人,即所有人;也可以是对房屋享有合法使用权的人,即使用人;还可以是对房屋享有共有权的人,即共有权人。
    根据以上法规规定,我们这些两度背时人所拥有的房屋,是当时电力局分给我们在局机关工作职工的,属计划经济年代的一种福利分房,进入市场经济后这些房子逐步的退出公有机制,将有厨房和卫生间的套房改卖给了职工;而这些住房条件差的公司就没有给予我们房改,只是每月交几元租金;2006年湖北省电力公司拨给我们的一次房改补助又没有领到手(均己填表签字),房屋的使用权就是我们的了,我们这些住户自然也就成了房屋的合法使用权人;按照房改产物的性质,对于我们住了几十年的房子,就成了我们的使用权房,房屋的所有权就归我们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精神中规定:除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并由人民法院或者区县政府强制执行外,在拆迁当事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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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11-16 18:59: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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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4-11-16 19: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171.43.5...)
2014/11/13 9:34:57
我们呼吁省巡视组走进黄冈供电公司,倾听基层群众的申诉,对武穴供电公司党委班子顶风违法,严重违纪事件深入调查,认真处理,让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活动落到实处!

 网友 (58.51.99...)
2014/11/12 23:19:55
建议黄冈市纪委、武穴市纪委立即对武穴市电业公司就老电力局开发问题中的环节(特别房产价值评佑、开发程序、钱权交易)等问题目介入调查考!!!

 网友 (58.51.99...)
2014/11/12 23:13:05
占地面积近万平米的老电力局开发,是一块油水极大的肥肉,是领导进行钱权交易的一块烫手山芋。上届领导在开发中因原张总等几位副总持反对票而未开发,张总在任职期间如愿以偿与房地产商达成开发协议,因而猫腻太大被双规!这块升值达亿元的地皮,只有24户职工宿舍,还舍不得给被拆迁户进行赔偿,而与开发商达成开发协议的电业公司其心是多么的黑啊!

 网友 (171.83.2...)
2014/11/12 21:22:29
强拆--拆掉了人心,违法--毁掉了安宁。他们就不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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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4-11-16 19: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广济人 发表于 2014-11-16 17:19
你如果认为他们违法了。你么不向法院起诉他们而要在这里说!

谢谢你的关注!起诉与曝光、上访维权将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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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4-11-16 19: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171.83.2...)
2014/11/15 19:01:34
楼主根据国家最新的房屋拆迁补偿条例依照附录第六则规定你可以得到房屋80%的补偿。

 网友 (171.83.2...)
2014/11/15 17:41:40
二、公有房屋、储藏室等建筑物使用权(以下简称公房使用权)的法律属性

    公房使用权是我国传统福利性住房分配制度的体现。公房使用权人是国家机关或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因单位的分房行为而享有单位所有的一定面积的房屋使用权。从形式上看,公房使用权是一种房屋租赁权,即债权,因为职工在一般情况下要向单位交纳一定量的租金。但从内容上看,公房使用权这一债权,其实已异化成了物权。因为公房的使用权是长期的,甚至可以继承,使用权人可以长久居住,实际上已拥有了占有权和使用权。其次,公房租金非当事人约定,它远远低于市场价房租,或者由单位以房屋维修补贴形式返还给使用权人,甚至像本案情况一样直接明确由使用权人无偿使用。由此可见,使用权人实际上获得了永久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低租金或无租金的收益权。

    用益物权是从财产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他物权,是在他人的财物上设定的以占有、使用、收益为目的权利。其基本法律特征是:①它是以所有权的权能为内容而对所有权的行使有所限制的权利。②它是非所有人基于法律、合同或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对他人财物享有的直接支配权。③它是从所有权的权能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他物权。④用益物权人依法取得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致使原所有人暂时或长期失去部分或全部职能。依前述,我国现阶段公房使用权基本符合以上特征。民法通则没有采用物权及用益物权的概念,只在第五章第一节规定了“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实际确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森林、山岭、草原、水面、滩涂、矿藏使用权等重要的用益物权制度。也就是说用益物权制度隐含在民法通则内。既然公房使用权也具有用益物权的法律属性,就应当受到民法保护。诉至法院是符合民法学原理和民法通则立法精神的。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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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4-11-16 20: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外宣办领导:你好!
       你将市电业有限公司答复市委、市政府的回复作为网民投诉爆料的回复,也可也不可!也可,这是电业公司给市委的回复材料;也不可,电业公司的回复中措辞不仅有误,而且是欺上瞒下的一篇谎言!
       一、 面积数据有误,远远不止4707.94平方米
       二、就房地产开发问题上猫腻太大。
       三、你说的“合法、公开、透明”是真的吗?职代会讨论过吗?房产开发经过了房产部门评估了嘛?这块地值多少钱是谁说了算,这中间。。。。。。
       四、电业公司就这次开发拆迁问题,是谁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跟我们就拆迁问题进行了商谈?而都是我们去找公司领导。
       五、答复中的“大部分都领了拆迁补助”不实,而实际只有四个人领了,并且多少不一致,悬殊特大。
        以上返复,如果有误,请你们联合市纪委到公司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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