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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9 15:50: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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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发贴直指大桥的干部任用和土地征用问题,有些不合事实的地方,笔者针对所了解的情况对其进行答复,欢迎提出不同意见,相信事实会越辨越明,广大网友也会有正确的认识。

1、武穴市大桥实业总公司的来历,一是武穴市城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二是大桥村已成为名符其实的城中村。三是土地已经国家主管权威部门批准征用,所剩无已,只能像钟武村一样,依托城区发展第三产业。(钟武村也更名为龙潭实业总公司)同样下官村、李顶武村都像大桥村一样改为实业总公司。这是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适合这些城边村、城中村的实际需要走的必由之路。
2、大桥实业总公司的性质。应该定为集体性质,既不是国有控股公司,也不是民营公司,更不是股份制公司。因此这样性质的实业公司的负责人,要不要通过您们所说的选举产生,请您们自己先认真学习一下有关法律和地方法规,再发表意见肯定会准确而有说服力一些。同时作为武穴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武穴办事处可以以任命的形式,而不通过选举来确定负责人,应该有法可依、有根可查,况且武穴办事处所辖的下官、钟荣伍、李顶武和大桥改为实业公司是时为2000年,至今以任命的形式委派董事长、总经理已经十一年了。
3、大桥实业总公司的性质属集体企业,所以您们既不是股民,也不能扮演企业员工角色。因为股民是要掏钱入股的,股东是持一定股份的人才有资格参与经营和管理,您们既没有参与集体企业的实际生产和劳动以及经营,所以可以这么说,您们的关注反腐倡廉是对的。但既要言论自由就不要信口开河,请三思。
4、大桥村的土地30年前的1982年年入档面积仅为1758.48亩,并非您们所说的有3200多亩,但因发展和建设需要而减少,也是十分正常的。比如武穴主城区原来只有5平方公里,现在差不多达到20平方公里。城市发展不在土地上,难道在太空上?再说大桥土地的减少了927.48,我们可以肯定地说是经过了合法程序办理的,同时土地逐年减少,并不是一个武穴的大桥村、钟荣伍村、李顶武村就是现在的城郊朱木桥、樟树下等村也在合法的被征用了不少土地。建设是人民生活的需要,也是科学发展的需要。武穴市人民政府正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在大搞土地恢复,增减挂钩。您们的关心是值得赞赏的,但借题发挥不应言过其实。
5、大桥的土地锐减,并不是近两年形成的,也不是大桥公司一两个头头任意造成的,即使他们有那么大的胆子,也没有那么大的权力,国有和集体土地有国法管制,量一个小小的熊美清纵有回天之术,触犯国法也难逃其责,何况大桥在武穴城中1753.48亩土地不是一块手帕,说藏就可以藏,说丢就可以丢,您们说对么。
6、大桥的上世纪90年代有多少资产,现在的资产又有几何?相信各级市审计机关和纪委监察机关,还有农经局等职能单位不会听之任之而不作为,一定的数据受一定的法律保护,到该公开时自然会公开,只是该公开到那一级,到不到全社会层面上,国家有《保密法》,大桥不是村,村务公开是另外一码事。
7、熊美清任公司经理是2009年的事。近千亩土地绝对不是他任职不到2年就流失了。说事一归一、二归二,混淆视听毕竟不是泄私愤的好办法。
8、接受纪委部门调查,是每一个党员干部应当自觉配合的基本原则,接受调查与被双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也是两个原则问题,不能混肴不清。至于熊美清的违纪问题有多大是什么性质,武穴市党的纪律委员会会对他个人负责,而且也会对组织上负责的,请不要把违纪当成违法,也不要把受调查和双规乱扯在一起,否则人们会说您们无知,最起码会让人讥笑。
9、熊美清不是一个完人,金无足赤,他欢迎监督,也再三警告自己,要加强学习,不断改正错误,在工作中积极开拓进取,争取做一个合格的党员干部,以实际行动为大桥的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努力。
至于熊美清为儿子升学办酒,是一种礼尚往来。至于办多少、几多人参加,党纪也是有规定的,相信他不会自己去触高压线。
欢迎讨论,但愿是善意的批评,平等的交流,而不是恶意攻击,散布流言蜚语,损人而不利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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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发表于 2012-2-28 08:35:57 | 只看该作者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利益,推动农村科学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总  则

    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关系党的执政基础。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造就高素质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重要内容;是保证农村基层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发展基层民主,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必然要求。

    农村基层干部应当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和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恪尽职守、为民奉献;应当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应当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应当正确履行职责和自觉接受监督,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应当倡导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崇尚科学、移风易俗。

第一章 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买卖农村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
    (二)违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定进行审批和建设;
    (三)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或者违反规定借用农村集体财产或者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等;
    (四)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农村村级组织选举或者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以及农村工程建设等事项;
    (五)违反规定扣押、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六)对发现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七)其他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 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
    (三)用公款或者由村级组织、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设立“小金库”,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
    (五)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
    (六)其他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禁止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在乡镇党委和政府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败坏选人用人风气;
    (二)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三)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
    (四)漠视群众正当诉求,或者对待群众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群众;
    (五)大吃大喝,公款旅游,或者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六)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

第二章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第四条 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
    (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选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
    第五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二)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土地、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法转让、出租集体土地,或者违反规定强制调整农民宅基地;
    (三)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款物、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山林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或者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第六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
    (二)在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
    (三)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
    (五)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或者违反规定用集体资金、公物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六)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监督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督。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
    (二)阻挠、干扰村民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监督权利;
    (三)阻挠、干扰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计;
    (四)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
    第八条 禁止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
    (二)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或者聚众闹事;
    (三)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者纵容、支持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开展教育培训,完善考评激励,落实待遇保障,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农村基层干部自觉贯彻执行本规定。
    第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以及农村基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推进农村基层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 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每年应当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县(市、区、旗)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基层站所负责人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时应当充分听取基层站所所在地的乡镇党委和政府的意见,并将考核结果通报乡镇党委和政府。
    乡镇党委和政府每年应当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和政府或者根据职责开展对本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纪依法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本规定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廉政承诺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贯彻执行本规定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对村级重大事务实行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内容和实施结果应当公开。
    第十五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贯彻执行本规定建立健全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制度。
    第十六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将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党员和村民的监督。
    第十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村民代表可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询问和质询。
    第十九条 农村基层干部遵守本规定的情况应当作为对其奖励惩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考录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条 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第一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失职,应当进行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
    对其中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受到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处理的,由县(市、区、旗)或者乡镇党委和政府按照规定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
    第二十五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因违反本规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被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主席团负责人、基层站所负责人,村(社区)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乡镇其他干部、基层站所其他工作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负责人,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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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发表于 2012-2-27 20:07:54 | 只看该作者
-看来大桥的问题有很多旧账要翻出来再算,可是审计纪检都得听ZF的,看SC的脸色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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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发表于 2012-2-27 17:25:05 | 只看该作者
可能只有派更高一级的调查组才能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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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发表于 2012-2-27 14:33:15 | 只看该作者
大桥的问题石沉大海似的,没下文了


相信不仅只是大桥村的群众不答应,所有关心农村腐败的市民也不会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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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发表于 2012-2-27 12:59:28 | 只看该作者
看来大桥问题一天不解决,我们一天没信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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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发表于 2012-2-26 22:19:09 | 只看该作者
还以为是武穴长江大桥的进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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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发表于 2012-2-26 11:39:49 | 只看该作者
大桥的问题石沉大海似的,没下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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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发表于 2012-2-26 11:08:48 | 只看该作者
这个社会就是缺少有血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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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发表于 2012-2-25 11:47:09 | 只看该作者
大桥村人 发表于 2012-2-25 09:50
现在这些所谓的“村干部”不敢再上线面对网民、村民了。但底下,不停地在搞小动作!甚至武力威胁、死亡恐吓 ...

农村问题如此严重,解决不好,迟早有一天是要爆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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