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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巷议] 2013报废标准:各类机动车强制报废的年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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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9 16: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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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从2013年5月1日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开始执行新规,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那么新标准规定对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年限是怎么规定的呢?哪些是有使用年限?哪些是没有使用年限的呢?详细内容请阅读全文,这是由法律快车为您收集整理!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4、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5、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6、专用校车使用15年;
  7、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8、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9、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10、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11、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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