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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信息] 关于余川镇青蒿村乡村公路陶林单方交通事故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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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2013-3-31 09:55:39 | 只看该作者
该信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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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发表于 2013-3-31 10:26:45 | 只看该作者
心都肿了 发表于 2013-3-29 13:20
你谁呀????????????

心都肿了,你说相信这个官方说明,死者亲属误解了,以为你说的是相信她,她以为这是她的帖子呢,所以她谢谢你,真是叫人心都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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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发表于 2013-3-31 10:34:12 | 只看该作者
路上没有坑,就不会摔跤吗?
难道只有我才会这么惨?我骑电动车,就自己摔过一跤,原因竟是我轮胎压着一块砖头!。我有两个朋友骑摩托车转弯时候,一个摔断了腿,一个摔断了胳膊。路面都没有坑。估计是车速快了。
倒霉的是我在自己家里都摔了一跤,骨折,3个月下不了地。我家也没有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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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发表于 2013-3-31 10:49:25 | 只看该作者
李云福 发表于 2013-3-29 13:54
其实这种情况常常会发生,骑车人为了避让前面汽车的紧急情况而侧翻不会碰到前面的车。前面的车会没有事情一 ...

这个建议很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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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发表于 2013-3-31 11:46:09 | 只看该作者
这几天,我通过度娘学习了一些交通方面的知识。
仅属个人理解,非专业人士,非官方人士,仅仅是百度了一些知识,然后自己归纳,所以理解难免粗浅,勿拍!
如有不对,我将牢记学无止境!继续拜度娘为师,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交通事故,应该是发生在道路上(仅限国家认定的机动车道路,不含农村小道),机动车之间或者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因过失(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给一方或双方带来的直接损害后果。这是一种直接因果关系。就是说这个因造成的这个果,是直接的,不是推理的,不是扩大外延的。

这里面强调的应该是过失因素的存在,以及因为一方或者双方的过失而直接造成了损害后果。
如此理解,窃以为不一定非要以双方车辆接触碰撞为必要条件。但是,必须有证据证明一方或者双方有过失的存在,并且这种过失导致了一方不得不避让,并因避让行为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否则,不认为是交通事故。

很多朋友所说的那样,前方或者后方其他车辆突然变道或者转弯掉头什么什么的,导致其他车辆避让过程中自行摔倒造成人物损伤,这种情况双方车辆没有直接接触,如何认定?

我认为,,双方车辆无直接接触的情况下发生的这种损害,必须要有证据证明一方存在过错。只有存在过错,而且有证据证明这种过错,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证据很重要。

举例说明,当摩托车避让汽车时,摩托车摔倒。这个时候不能简单的说,摩托车这个形式上的弱者就必然毫无责任是受害者。必须看两者,谁存在违反道路管理规定的行为。

如果汽车无证、无牌、逆向、禁止调头和超车路断调头而调头或者超车,,超速占道。。。。等等情况下,导致摩托车不得不避让并造成损伤,那么尽管两车无直接接触,汽车亦应该承担责任。

反之亦然,如果是摩托车这个形式上的弱者,自身就存在无证、无牌、逆向、禁止调头和超车路断调头而调头或者超车,,超速占道。。。。等等情况下,而汽车并无违章行为,导致两车相会时,临时出现不得不避让的险情,这个时候汽车不对摩托车的损害承担责任。而且如果汽车采取了避让行为导致汽车自身产生损害,摩托车还应该承担对方的损害责任。
一切机动车和行人都有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不分机动车车辆型号,款式,价钱。不管你是王侯将相还是一介草名。都有义务遵守。
以上两条,放在实践中,证据是关键。没有证据,一切都是空谈。

民事赔偿一般,谁主张谁举证。
公民应积极提供证据,在自身调查取证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有关部门调取证据。公民都有配合作证的义务。
问题是,有关部门的证据公信力如何?
会不会公民申请有关部门调取证据,然这些部门做出的证据结论,公民却并不相信这些结论?
提出调查申请的是公民,怀疑证据可信度的还是公民.
如何解决这个信任危机?能不能做到用人不疑?这并不是我辈操心的事情。

3年前我骑电瓶车行驶时候,我从来不看红绿灯的。惭愧。
那时候,只要自己感觉没有车辆对自己造成威胁,我就果断行驶。我从来不看红绿灯。
近3年,我驾驶小汽车,我从来不敢乱闯红绿灯了!!!哪怕道路上没有一个人,我也必定等待绿灯!

我每次在等绿灯的时候,观察周边.
毫不客气的说:  绝大部分汽车几乎都能遵守信号灯依次排队等候, 而大部分行人却依然无视红灯,依然旁若无人的横穿!
相当一部分摩托车手和电动车驾驶人,就像3年前的我,喜欢在红绿尚未交替完毕的时候,狂飙抢道。
殊不知这是多么轻视自己生命的行为。

曾经和一个奶奶过马路,红灯亮时她依然想在车流中横穿,我拉住她 ,叫她等,她大笑说:怕么事,难道那些车哪敢撞我?“
我不知道她到底在抢什么?是和时间赛跑还是在和生命过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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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发表于 2013-3-31 12:35:42 | 只看该作者
给钱那事,如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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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发表于 2013-3-31 20:58:08 | 只看该作者
罔声 发表于 2013-3-29 13:27
同问!!!知道得网友或交警吱一声撒!

我骑电动车在粮食路由北向南过六岔路口时,经常被右向转弯的小 ...

这几天,我通过度娘学习了一些交通方面的知识。
仅属个人理解,非专业人士,非官方人士,仅仅是百度了一些知识,然后自己归纳,所以理解难免粗浅,勿拍!
如有不对,我将牢记学无止境!继续拜度娘为师,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交通事故,应该是发生在道路上(仅限国家认定的机动车道路,不含农村小道),机动车之间或者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因过失(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给一方或双方带来的直接损害后果。这是一种直接因果关系。就是说这个因造成的这个果,是直接的,不是推理的,不是扩大外延的。

这里面强调的应该是过失因素的存在,以及因为一方或者双方的过失而直接造成了损害后果。
如此理解,窃以为不一定非要以双方车辆接触碰撞为必要条件。但是,必须有证据证明一方或者双方有过失的存在,并且这种过失导致了一方不得不避让,并因避让行为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否则,不认为是交通事故。

很多朋友所说的那样,前方或者后方其他车辆突然变道或者转弯掉头什么什么的,导致其他车辆避让过程中自行摔倒造成人物损伤,这种情况双方车辆没有直接接触,如何认定?

我认为,,双方车辆无直接接触的情况下发生的这种损害,必须要有证据证明一方存在过错。只有存在过错,而且有证据证明这种过错,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证据很重要。

举例说明,当摩托车避让汽车时,摩托车摔倒。这个时候不能简单的说,摩托车这个形式上的弱者就必然毫无责任是受害者。必须看两者,谁存在违反道路管理规定的行为。

如果汽车无证、无牌、逆向、禁止调头和超车路断调头而调头或者超车,,超速占道。。。。等等情况下,导致摩托车不得不避让并造成损伤,那么尽管两车无直接接触,汽车亦应该承担责任。

反之亦然,如果是摩托车这个形式上的弱者,自身就存在无证、无牌、逆向、禁止调头和超车路断调头而调头或者超车,,超速占道。。。。等等情况下,而汽车并无违章行为,导致两车相会时,临时出现不得不避让的险情,这个时候汽车不对摩托车的损害承担责任。而且如果汽车采取了避让行为导致汽车自身产生损害,摩托车还应该承担对方的损害责任。
一切机动车和行人都有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不分机动车车辆型号,款式,价钱。不管你是王侯将相还是一介草名。都有义务遵守。
以上两条,放在实践中,证据是关键。没有证据,一切都是空谈。

民事赔偿一般,谁主张谁举证。
公民应积极提供证据,在自身调查取证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有关部门调取证据。公民都有配合作证的义务。
问题是,有关部门的证据公信力如何?
会不会公民申请有关部门调取证据,然这些部门做出的证据结论,公民却并不相信这些结论?
提出调查申请的是公民,怀疑证据可信度的还是公民.
如何解决这个信任危机?能不能做到用人不疑?这并不是我辈操心的事情。

3年前我骑电瓶车行驶时候,我从来不看红绿灯的。惭愧。
那时候,只要自己感觉没有车辆对自己造成威胁,我就果断行驶。我从来不看红绿灯。
近3年,我驾驶小汽车,我从来不敢乱闯红绿灯了!!!哪怕道路上没有一个人,我也必定等待绿灯!

我每次在等绿灯的时候,观察周边.
毫不客气的说:  绝大部分汽车几乎都能遵守信号灯依次排队等候, 而大部分行人却依然无视红灯,依然旁若无人的横穿!
相当一部分摩托车手和电动车驾驶人,就像3年前的我,喜欢在红绿尚未交替完毕的时候,狂飙抢道。
殊不知这是多么轻视自己生命的行为。

曾经和一个奶奶过马路,红灯亮时她依然想在车流中横穿,我拉住她 ,叫她等,她大笑说:怕么事,难道那些车哪敢撞我?“
我不知道她到底在抢什么?是和时间赛跑还是在和生命过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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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发表于 2013-3-31 20:58:30 | 只看该作者
静雨轩 发表于 2013-3-29 12:43
说说我自己发生的一个例子,2011年11月的事,我当时骑踏板由官桥回武穴,在五月酒店对面那段,当时车速应该 ...

这几天,我通过度娘学习了一些交通方面的知识。
仅属个人理解,非专业人士,非官方人士,仅仅是百度了一些知识,然后自己归纳,所以理解难免粗浅,勿拍!
如有不对,我将牢记学无止境!继续拜度娘为师,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交通事故,应该是发生在道路上(仅限国家认定的机动车道路,不含农村小道),机动车之间或者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因过失(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给一方或双方带来的直接损害后果。这是一种直接因果关系。就是说这个因造成的这个果,是直接的,不是推理的,不是扩大外延的。

这里面强调的应该是过失因素的存在,以及因为一方或者双方的过失而直接造成了损害后果。
如此理解,窃以为不一定非要以双方车辆接触碰撞为必要条件。但是,必须有证据证明一方或者双方有过失的存在,并且这种过失导致了一方不得不避让,并因避让行为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否则,不认为是交通事故。

很多朋友所说的那样,前方或者后方其他车辆突然变道或者转弯掉头什么什么的,导致其他车辆避让过程中自行摔倒造成人物损伤,这种情况双方车辆没有直接接触,如何认定?

我认为,,双方车辆无直接接触的情况下发生的这种损害,必须要有证据证明一方存在过错。只有存在过错,而且有证据证明这种过错,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证据很重要。

举例说明,当摩托车避让汽车时,摩托车摔倒。这个时候不能简单的说,摩托车这个形式上的弱者就必然毫无责任是受害者。必须看两者,谁存在违反道路管理规定的行为。

如果汽车无证、无牌、逆向、禁止调头和超车路断调头而调头或者超车,,超速占道。。。。等等情况下,导致摩托车不得不避让并造成损伤,那么尽管两车无直接接触,汽车亦应该承担责任。

反之亦然,如果是摩托车这个形式上的弱者,自身就存在无证、无牌、逆向、禁止调头和超车路断调头而调头或者超车,,超速占道。。。。等等情况下,而汽车并无违章行为,导致两车相会时,临时出现不得不避让的险情,这个时候汽车不对摩托车的损害承担责任。而且如果汽车采取了避让行为导致汽车自身产生损害,摩托车还应该承担对方的损害责任。
一切机动车和行人都有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不分机动车车辆型号,款式,价钱。不管你是王侯将相还是一介草名。都有义务遵守。
以上两条,放在实践中,证据是关键。没有证据,一切都是空谈。

民事赔偿一般,谁主张谁举证。
公民应积极提供证据,在自身调查取证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有关部门调取证据。公民都有配合作证的义务。
问题是,有关部门的证据公信力如何?
会不会公民申请有关部门调取证据,然这些部门做出的证据结论,公民却并不相信这些结论?
提出调查申请的是公民,怀疑证据可信度的还是公民.
如何解决这个信任危机?能不能做到用人不疑?这并不是我辈操心的事情。

3年前我骑电瓶车行驶时候,我从来不看红绿灯的。惭愧。
那时候,只要自己感觉没有车辆对自己造成威胁,我就果断行驶。我从来不看红绿灯。
近3年,我驾驶小汽车,我从来不敢乱闯红绿灯了!!!哪怕道路上没有一个人,我也必定等待绿灯!

我每次在等绿灯的时候,观察周边.
毫不客气的说:  绝大部分汽车几乎都能遵守信号灯依次排队等候, 而大部分行人却依然无视红灯,依然旁若无人的横穿!
相当一部分摩托车手和电动车驾驶人,就像3年前的我,喜欢在红绿尚未交替完毕的时候,狂飙抢道。
殊不知这是多么轻视自己生命的行为。

曾经和一个奶奶过马路,红灯亮时她依然想在车流中横穿,我拉住她 ,叫她等,她大笑说:怕么事,难道那些车哪敢撞我?“
我不知道她到底在抢什么?是和时间赛跑还是在和生命过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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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发表于 2013-3-31 21:00:15 | 只看该作者
李云福 发表于 2013-3-29 13:54
其实这种情况常常会发生,骑车人为了避让前面汽车的紧急情况而侧翻不会碰到前面的车。前面的车会没有事情一 ...

这几天,我通过度娘学习了一些交通方面的知识。
仅属个人理解,非专业人士,非官方人士,仅仅是百度了一些知识,然后自己归纳,所以理解难免粗浅,勿拍!
如有不对,我将牢记学无止境!继续拜度娘为师,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交通事故,应该是发生在道路上(仅限国家认定的机动车道路,不含农村小道),机动车之间或者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因过失(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给一方或双方带来的直接损害后果。这是一种直接因果关系。就是说这个因造成的这个果,是直接的,不是推理的,不是扩大外延的。

这里面强调的应该是过失因素的存在,以及因为一方或者双方的过失而直接造成了损害后果。
如此理解,窃以为不一定非要以双方车辆接触碰撞为必要条件。但是,必须有证据证明一方或者双方有过失的存在,并且这种过失导致了一方不得不避让,并因避让行为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否则,不认为是交通事故。

很多朋友所说的那样,前方或者后方其他车辆突然变道或者转弯掉头什么什么的,导致其他车辆避让过程中自行摔倒造成人物损伤,这种情况双方车辆没有直接接触,如何认定?

我认为,,双方车辆无直接接触的情况下发生的这种损害,必须要有证据证明一方存在过错。只有存在过错,而且有证据证明这种过错,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证据很重要。

举例说明,当摩托车避让汽车时,摩托车摔倒。这个时候不能简单的说,摩托车这个形式上的弱者就必然毫无责任是受害者。必须看两者,谁存在违反道路管理规定的行为。

如果汽车无证、无牌、逆向、禁止调头和超车路断调头而调头或者超车,,超速占道。。。。等等情况下,导致摩托车不得不避让并造成损伤,那么尽管两车无直接接触,汽车亦应该承担责任。

反之亦然,如果是摩托车这个形式上的弱者,自身就存在无证、无牌、逆向、禁止调头和超车路断调头而调头或者超车,,超速占道。。。。等等情况下,而汽车并无违章行为,导致两车相会时,临时出现不得不避让的险情,这个时候汽车不对摩托车的损害承担责任。而且如果汽车采取了避让行为导致汽车自身产生损害,摩托车还应该承担对方的损害责任。
一切机动车和行人都有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不分机动车车辆型号,款式,价钱。不管你是王侯将相还是一介草名。都有义务遵守。
以上两条,放在实践中,证据是关键。没有证据,一切都是空谈。

民事赔偿一般,谁主张谁举证。
公民应积极提供证据,在自身调查取证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有关部门调取证据。公民都有配合作证的义务。
问题是,有关部门的证据公信力如何?
会不会公民申请有关部门调取证据,然这些部门做出的证据结论,公民却并不相信这些结论?
提出调查申请的是公民,怀疑证据可信度的还是公民.
如何解决这个信任危机?能不能做到用人不疑?这并不是我辈操心的事情。

3年前我骑电瓶车行驶时候,我从来不看红绿灯的。惭愧。
那时候,只要自己感觉没有车辆对自己造成威胁,我就果断行驶。我从来不看红绿灯。
近3年,我驾驶小汽车,我从来不敢乱闯红绿灯了!!!哪怕道路上没有一个人,我也必定等待绿灯!

我每次在等绿灯的时候,观察周边.
毫不客气的说:  绝大部分汽车几乎都能遵守信号灯依次排队等候, 而大部分行人却依然无视红灯,依然旁若无人的横穿!
相当一部分摩托车手和电动车驾驶人,就像3年前的我,喜欢在红绿尚未交替完毕的时候,狂飙抢道。
殊不知这是多么轻视自己生命的行为。

曾经和一个奶奶过马路,红灯亮时她依然想在车流中横穿,我拉住她 ,叫她等,她大笑说:怕么事,难道那些车哪敢撞我?“
我不知道她到底在抢什么?是和时间赛跑还是在和生命过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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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31 21:22:27 | 只看该作者
罔声 发表于 2013-3-29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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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骑电动车在粮食路由北向南过六岔路口时,经常被右向转弯的小 ...

如果是司机的车引起,当然要负责任的.达到刑事责任的.同样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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