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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 王立军被控叛逃等“四宗罪” 在成都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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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2-9-6 10:08: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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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成都9月5日电  重庆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王立军涉嫌徇私枉法、叛逃、滥用职权、受贿犯罪一案,近日已由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立军身为重庆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明知薄谷开来有杀害尼尔·伍德的重大嫌疑,却违背职责、徇私枉法,以使薄谷开来不受刑事追究,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已构成叛逃罪;未经批准或者伪造批准手续,违法使用技术侦察措施,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巨额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立军的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徇私枉法罪、叛逃罪、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该案,将择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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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2-9-6 15:40:50 | 只看该作者
王立军一个小人,罪有应得。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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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主| 发表于 2012-9-6 15:57:09 | 只看该作者
山野村夫 发表于 2012-9-6 15:40
王立军一个小人,罪有应得。活该。

若真如您所言,我等愤青心里也就好受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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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2-9-6 20:46:06 | 只看该作者
这都是政治斗争的结果,薄熙来提拔他,估计也有分赃不匀照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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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9-6 20:57:39 | 只看该作者
现在想不通,王立军贪钱?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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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12-9-7 09:46:32 | 只看该作者

环球时报:王立军屁股如此不干净真是令人悲哀
       王立军近日已由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成都中院提起公诉,他涉嫌的四宗罪分别是徇私枉法叛逃滥用职权受贿作为重庆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出事后被查出屁股如此不干净,真是令人悲哀。

       王立军是后来薄谷开来案件等“拔出萝卜带出泥”的那个“萝卜”,而且东窗事发的原因是他自己叛逃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他曾经是重庆的“打黑英雄”,转眼站到被告席上,这样的戏剧性无疑是官方的尴尬。但中国早已来到这样的时代:再大的尴尬也已经捂不住,而且越来越不会有人去捂。谁犯了案,无论他的职务有多高,都必须面对法律的制裁。

       王立军案是中国前进路上的一个丑闻,这个丑闻同时也会化作中国往前走的一个台阶。王立军案很离奇,但它最终带给人们的却是对一个信念的验证: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这不是一个寓言,在法制不断健全的这个国家里,它越来越是真的。

       王立军案还让人们看到,美国驻华使领馆做不了犯案官员的庇护所,它们说到底只是美国驻华外交机构,它们决定不了中国公民的命运和未来。陈光诚作为极端例子通过美国驻华使馆获准赴美留学,但其实他兜了个大圈子,很多人用不着以他的方式也能去美国留学,陈光诚的故事是很多力量编来编去从而失去了开头结尾的一个情节。

       出了事往美国使领馆跑,这当然不是中国的光彩,但中国就是个复杂的国家,表面光彩不是中国的追求,实际进步是中国的真正利益所在。往美国使领馆跑的代价,最终要由当事人自己承担。把时间拉长看,跑进美国使领馆的,没有谁真正获得了利益。当年方励之跑进美国使馆滞留一年多,最后得以出境,但他的人生无论在科研学术还是政治上都从此走了下坡路。

       王立军有过春风得意的时候,曾在三年内连提两级。他的例子告诉所有官员,人在顺利甚至有些幸运时,一定要保持清醒,不断自我警示。官位越高,犯错误的社会危害越大,一旦捅破越不能被容忍。“高处不胜寒”,从人生哲学上看,的确有其道理。

       王立军案今年初来得很突然,之后的七个月,真相逐渐显露。事情的进展最终告诉了世界,没有什么事是发展的中国克服不了的。以狭隘之心度今日中国,结论必歪七扭八,但中国的容量和弹性,都比一些人看到和估计的要大得多。

       其实中国人现在对王立军案本身已经不太关心了,它如何判决已是王个人命运的细节。中国已经迈过了王案的政治波澜,中国在向前走去。(作者是《环球时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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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9-7 13:52:02 | 只看该作者






























政治斗争,P民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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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9-7 21:14:47 | 只看该作者
不想就此事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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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主| 发表于 2012-9-19 09:04:29 | 只看该作者

王立军徇私枉法、叛逃、滥用职权、受贿案一审开庭
新华网成都9月18日电 2012年9月17日、18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重庆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王立军徇私枉法、叛逃、滥用职权、受贿案。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立军身为重庆市公安局局长,违背查禁犯罪职责,徇私枉法,明知薄谷开来有故意杀人重大嫌疑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被告人王立军作为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外国驻华领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王立军身为重庆市公安局局长,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伪造批准手续,先后对多人使用技术侦察措施,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被告人王立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05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徇私枉法罪、叛逃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立军后来要求重庆市公安局有关人员对薄谷开来涉嫌杀人案重建档案、调查补证、保留物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薄谷开来涉嫌故意杀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积极协助复查,为公安机关侦破该案起了重要作用,可以对徇私枉法罪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立军犯叛逃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叛逃的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立军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立军揭发了他人重大违法犯罪线索,为有关案件的查办发挥了重要作用,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受理此案后,及时向王立军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并通知律师会见被告人,查阅全案卷宗,充分保障了王立军的诉讼权利。因起诉指控王立军所犯叛逃罪和滥用职权罪涉及国家秘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9月17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述两罪,于9月1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起诉指控王立军所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

法庭上,检察机关出示了有关证据,王立军及其委托的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在公开开庭审理阶段,王立军的亲属、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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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主| 发表于 2012-9-19 17:22:03 | 只看该作者


新华社成都9月19日电题:在法律的天平上——王立军案件庭审及案情始末

新华社 记者 李斌 杨维汉

9月17日至18日,王立军涉嫌徇私枉法、叛逃、滥用职权、受贿案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依法开庭审理。

法庭上,检察机关出示了有关证据,王立军自行委托的两位律师进行了辩护。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一)

2012年2月6日至7日,重庆市原副市长王立军私自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滞留,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事后,侦查机关依法对此进行调查。6月30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告依法终止王立军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资格。

2012年7月22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王立军因涉嫌叛逃罪由成都市国家安全局执行逮捕,8月2日侦查终结后移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王立军涉嫌徇私枉法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于8月2日移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王立军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分别于8月8日、9月1日移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9月5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立军涉嫌犯罪提起公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9月17日,王立军涉嫌叛逃、滥用职权案因涉及国家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9月18日,王立军涉嫌受贿、徇私枉法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其中副院长钟尔璞担任审判长;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昕等3位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亲属、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部分群众旁听了公开庭审。

被告人王立军,1959年12月26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2007年底,时任辽宁省锦州市公安局局长的王立军与薄谷开来(已判刑)结识。后王立军被调往重庆市,先后担任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党委书记、局长,副市长等职,一直与薄谷开来一家来往密切。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王立军身为重庆市公安局局长,违背查禁犯罪职责,徇私枉法,明知薄谷开来有故意杀人重大嫌疑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立军作为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外国驻华领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被告人王立军滥用职权,未经批准或者伪造批准手续,先后对多人使用技术侦察措施,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立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05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叛逃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公诉人、辩护人分别讯(询)问了被告人。公诉人通过多媒体展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进行了举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还就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在公诉意见中指出,被告人王立军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严重,教训令人警醒。作为公职人员,应当严以律己,清正廉洁;作为执法人员,更应坚守法律信仰;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观念。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今天,无论是谁,只要触犯了法律,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王立军在法庭最后陈述时表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我知罪、认罪、悔罪。”

他说,我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希望通过审判挽回和消除在国际国内所造成的严重影响,同时希望通过审判警示社会,让更多人从我身上吸取教训。面对培养关心我的组织、社会各界和亲人,我要在这里真诚地说,“对不起,真的对不起,让你们失望了”。

(二)

王立军私自进入美领馆滞留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对其反映的薄谷开来涉嫌杀害英国公民尼尔·伍德的问题高度重视,成立复查组,依法复查并侦破了“11·15”案件。

王立军的揭发检举,客观上对侦破“11·15”案件起到重要作用,为何还要起诉他徇私枉法?王立军和薄谷开来一家的矛盾是怎样产生并逐步激化的?是什么原因促使王立军叛逃?

根据记者旁听法庭公开审理情况、媒体通气会和办案机关介绍,王立军案件的全过程和关键点逐渐明晰:

——徇私枉法。

薄谷开来及其子薄某某与尼尔·伍德因经济利益发生矛盾,薄谷开来认为尼尔·伍德威胁到其子人身安全。

2011年11月12日,经与薄谷开来等人商议,王立军以尼尔·伍德涉嫌毒品犯罪为由,安排对其实施监控。

11月13日晚,薄谷开来、张晓军(重庆市委办公厅原工作人员、薄谷开来家中勤务人员,已判刑)在重庆市南山丽景度假酒店将尼尔·伍德投毒杀害。当晚12时许,王立军与薄谷开来通电话,得知其在酒店与尼尔·伍德见面、喝酒等情况。

11月14日中午,薄谷开来在自己住处当面向王立军讲述了其投毒杀害尼尔·伍德的具体经过,王立军进行了秘密录音。

薄谷开来在证词中说:“11月14日中午,王立军来到‘三号楼’(薄谷开来住处),当天见到王立军以后,我详细告诉了他13号晚上我去见尼尔及实施投毒的过程。他让我不要再去想这件事,今后这事和我无关了,还让我把案件的记忆抹去。我讲我有点担心,他讲过一两个星期就好了。”

公诉人当庭出示的录音材料显示:该音频资料的对话人为王立军和薄谷开来,其谈话内容为薄谷开来将毒杀尼尔·伍德的详细过程告知王立军。

11月15日,尼尔·伍德被发现死亡后,王立军指派与薄谷开来关系较近的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郭维国(已判刑)负责该案的办理,但没有向郭维国等办案人员告知其所掌握的薄谷开来涉嫌杀害尼尔·伍德并有录音证据的事实。尔后,王立军又打电话给已到案发现场的分管刑事侦查工作的副局长黄某,要求其返回单位,不再负责该案办理工作。王立军在供述中称:“当时自己的私心占了主导,不想直面这个案件。”(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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