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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土人情] 武穴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通告(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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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9 08:0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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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穴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武政发〔2012〕12号

为确保公共财产和市民的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武穴城区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特通告如下:
第一条 下列区域为禁止燃放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重要军事设施、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类建筑物及其围墙外50米范围内;
(三)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及教学、科研场所;
(四)车站、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流密集场所;
(五)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办公区和企业的生产区、仓储区;
(六)刊江大道、永宁大道、沿江大道、广济大道、民主路、明珠路、玉湖路、粮食路等城区主干道;   
(七)城区内的公共绿地;
(八)市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第二条 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
东至明珠路—南至长江北岸—西至凤凰路—北至刊江大道以内区域(含路外侧50米)。
在限制燃放区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
(1)从当年农历腊月二十四0时到次年正月十五24时,特殊民俗日期,由公安机关提前公告;
(2)婚丧事宜需燃放鞭炮的,由本人申请,在征求左邻右舍意见、所在街道居委会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在居住区域内燃放鞭炮,但不得燃放烟花。
第三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禁止燃放区域。违反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 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在安全地点按照燃放说明正确燃放。不得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投掷;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危及他人安全、影响公共秩序和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休息。
第五条 城区举办各类大型活动需燃放焰火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必须报经市公安局批准后,由烟花爆竹专营公司负责组织燃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燃放。
第六条 城区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的,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须经公安机关审批,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从事经营和运输的,由安监、公安部门从严查处。
销售烟花爆竹不得流动兜售、占道经营或露天经营;不得从专营以外的渠道进货;存货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安全限量。
第七条 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国家标准》(GB10631-2004)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
第八条 在城区禁止燃放区和限制燃放区的非特定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处以500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有关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燃放单位或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未清除燃放残留物形成垃圾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其清除;情节严重的,并处以警告或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公民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指导。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武穴市城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0713-6271110。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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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发〔2012〕11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武穴城区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办事处:
《武穴城区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已于2012年2月21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武穴城区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运用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表达情感的权利,尊重健康有益的民风民俗,延续中华民族的民间传统,保障国家、集体的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是实施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决定的主管机关。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环保、消防等职责的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机关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城市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特定区域内的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居(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应当协助好本地区、本单位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广泛开展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及时制止、劝阻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负责城区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行政许可,加强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监管。对违反规定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的行政许可,监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审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发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批发、储存、销售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规范经营烟花爆竹单位的工商登记和日常市场监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有关规定做好“门前四包”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管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对燃放烟花爆竹场所环境质量监测和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环境污染纠纷的调处工作。
消防部门应及时掌握烟花爆竹燃放情况,做好应急准备。
社区居委会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综合治理、文明创建的要求履行各自的监管义务。
第三条 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重要军事设施、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类建筑物及其围墙外50米范围内;
(三)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及教学、科研场所;
(四)车站、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流密集场所;
(五)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办公区和企业的生产区、仓储区;
(六)刊江大道、永宁大道、沿江大道、广济大道、民主路、明珠路、玉湖路、粮食路等城区主干道;   
(七)城区内的公共绿地;
(八)市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第四条 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东至明珠路—南至长江北岸—西至凤凰路—北至刊江大道以内区域(含路外侧50米)。
第五条 在禁止燃放区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限制燃放区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
(1)从当年农历腊月二十四0时到次年正月十五24时,特殊民俗日期,由公安机关提前公告;
(2)婚丧事宜需燃放鞭炮的,由本人申请,在征求左邻右舍意见、所在街道居委会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在居住区域内燃放鞭炮,但不得燃放烟花。
第六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七条 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在安全地点按照燃放说明正确燃放。不得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投掷;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危及他人安全、影响公共秩序和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休息。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指导。
第八条 社区居委会和有关单位可以在本居住区内划定安全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也可以组织居民制定居民公约或业主公约,约定本居住区内与燃放烟花爆竹有关的事项。对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社区居委会和单位负责人有权劝阻、制止。
第九条 城区举办各类大型活动需燃放焰火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必须报经市公安局批准后,由烟花爆竹专营公司负责组织燃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燃放。
第十条 严禁生产烟花爆竹。
城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的布设,由市安全监管部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严格依法实施许可。
城区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的,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须经公安机关审批,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从事经营和运输的,由安监、公安部门从严查处。
第十一条 城区烟花爆竹由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在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工商登记后,负责统一组织货源,批发经营,实行配送制度。其他未取得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业务。在城区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加贴市安全监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标签标识。
销售烟花爆竹不得流动兜售、占道经营或露天经营;不得从专营以外的渠道进货;存货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安全限量。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储存仓库不得设在城区内。
第十二条 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国家标准》(GB10631-2004)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 在城区禁止燃放区和限制燃放区的非特定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处以500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有关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燃放单位或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未清除燃放残留物形成垃圾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其清除;情节严重的,并处以警告或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公民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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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9 09:3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附:
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1、重要军事设施场所:人武部、消防中队。
2、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场所:中牧、迅达、广药、大明化工。
3、文物保护单位:武穴市博物馆。
4、医院:人民医院、三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永宁医院。
5、幼儿园:市直机关、实验小学、第二实验小学、武师附小、轻工、天池、龙潭、童乐、童心卫生、粮食、开心、大风车、开发、港口、童心大桥、小灵童、小宝宝、小一休、童心下官、电影艺术、妇联、保康、天宝、爱婴、江林中心、世纪星、好孩子、小太阳、希望、中官。
6、敬老院、疗养院:休干所、敬老院、光荣院。
7、教学、科研场所:武穴党校、武穴中学、育才高中、实验高中、百汇学校、卫生学校、理工中专、财贸学校、实验中学、第二实验中学、体育运动学校、实验小学、第二实验小学、武师附小。
8、车站:武穴车站、武穴轮渡。
9、商场:中百、同心、明心、新春、武穴商场、万居乐建材城。
10、集贸市场:八户塘、永宁、刘家巷、大世界、水果批发市场。
11、影剧院:电影院、影剧院。
12、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办公区。
13、企业的生产区、仓储区:玉柴、22万伏变电站。
14、城区主干道:刊江大道、永宁大道、沿江大道、广济大道、民主路、明珠路、玉湖路、粮食路。   
15、城区内的公共绿地:龙潭公园、城区绿化带。

http://www.wuxue.gov.cn/Item/7277.aspx
http://www.wuxue.gov.cn/Item/7276.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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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9 09:4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年度做的最靠谱的一件事,应该放个炮庆祝一下。

点评

哈哈,没想到,我的经验差不多赶上版主了~~  发表于 2012-5-6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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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9 11: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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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9 11:46:1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啊,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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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9 13:43:37 | 显示全部楼层
武穴的烟花鞭炮滞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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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9 15:54:25 | 显示全部楼层
武穴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是武穴为民办的事实之一。祝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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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9 19:3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顶~~~~太有必要了,等的太久了,终于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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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0 00:26:13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是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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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0 23:32:54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那些环卫的 大叔大姐工作会稍微轻松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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