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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扭曲社会里的伪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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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 17:0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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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刘菊花硕士论文涉嫌抄袭问题的公开信》———156名学术界、传媒界人士联名呼吁中国社科院处理一位硕士论文的涉嫌抄袭者,如此高射炮打蚊子之举或许仅仅因为刘菊花是方舟子的妻子。
  此事无法简单论对错,而必须将它置于当代中国具体社会背景下来讨论,但必须从方舟子开始谈起。方舟子以十年之力专业打假,他以现有某些科学结论为依据———也许在他眼里,那些就是科学的全部———横扫各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气功、宗教、中医、社会学、法学等领域),无论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没有他不懂的,没有他不打的———只要他认为可以打就可能会打。
  必须承认,方舟子在有些领域的打假是对澄清社会风气作出了贡献的,比如针对禹晋永的学历造假事件等。但是,十年打假,方舟子也遭到诸多质疑,包括被打者的自辩性反击或旁观者的批评,有些事明显就是他出错了(比如他作为一个学生物学的人,对肖传国“肖氏反射弧”如此专业的医学问题,到底有没有打假的专业学术能力?),但他从未道过歉。
  方舟子建立了一个无形的“科学裁判所”,以他所谓的科学真理,攻击一切他认为不科学的人和事,仿佛除了他眼中(仅仅是他眼中)的科学之外,其他的信仰、观念、学术、情感都不配存在于世,并且在他周围形成一股巨大的舆论势力。以微博而论,方舟子的大量支持者(他的关注者目前已超过247万,虽然关注者未必一定是赞同者,但如此庞大的关注数无论如何都代表着某种舆论势力),和他一样,心中殊少对未知世界的敬畏,对存疑事物的谨慎,对持有不同于他们观点者的自由和公民权的基本尊重。
  以方舟子为核心的“科学真理教”、“科学裁判所”,其基本操作规程是集网络虚拟警察、检察官、法官甚至陪审团于一身,在公共领域私设法庭,肆意抨击普通公民无论是否有害于他人的言行,对于一切有效或可能有效的反驳性证据几乎完全视而不见,毫无边界地肆意践踏他人私权、毁人清誉,从而形成一股肆意侵凌公民权、毫无基本公共理性与公民精神的法盲势力。惨遭方舟子势力攻讦的人,无论有错无错,都会受到舆论上的精神蹂躏。
  方舟子及其法盲势力———至少令包括我在内的许多人厌恶,它是中国这个公民社会极端幼弱国度里的瘟疫。与易中天先生的看法不同,我并不认为有方舟子的社会是可爱的,以我之见,不但不是可爱的,反而是丑陋和有害的———一种毫无边界感,随时肆意越过自己擅长的领域,不怕冤枉别人(关键在于他们主要针对的是普通公民而不是公权力)、不怕侵犯别人、不怕伤害别人的势力,我实在想不出来有什么可爱的。
  但是,方舟子及其法盲势力的可恶并不是延祸其家人的理由。设想,倘若刘菊花不是方舟子之妻,她的涉嫌抄袭问题还会引起那么多人的兴趣吗?那么多被揭露剽窃的有头有脸的学术界人物,有谁遭到过她这样的对待?即便从净化学术空气的角度看待,是追讨一个学术界名流的抄袭问题合理,还是穷究并未专业从事学术研究者的硕士毕业论文抄袭更合理?
  此公开信的联名者或许会觉得委屈,难道公开信里讲的道理错了吗?孤立地看,这封公开信所传达的理念正确得如太阳的光辉般耀眼,但任何落实到具体个体的公正都离不开具体的社会语境,作为正义的个体性“得其应得”存在着心理比较。
  当代中国的伦理自觉尚未得到正常发育,错误的基础性制度一直在强力阻挠这种发育,公权腐败延祸致社会性全面腐败。如此语境下,批判和穷究的主矛头理应指向不受限制的公权,尤其是在公民权随时可能遭到公权侵凌(无数的血拆案例、刑事冤案、民事司法不公正都在证明这个事实)的当下。
  因此,对非公权性质的普通公民罪错抱有一份“千万不可冤枉”的谨慎,以及“千万不可过头”的节制,是公民社会的义务。即使已有明显证据表明普通公民的某种罪错,也应当视具体语境而待之以公正基础上的仁慈,注意对这些罪错施之以社会性惩罚时的比例———即不可对某个较小的过错实施严重超过同类较小错误的惩罚。这绝非法不责众之意,而是说在一个缺乏正常司法制度的地方,对非公权性质过错的社会性惩罚,应该宁可轻罚而不可重罚———因为一旦错罚,通过司法途径救济的希望渺茫难求。
  在此公开信发布之前,我曾收到过征集签名的邮件,但我一看邮件标题就有种莫名不快,所以连内容都没看,后来就完全忘了这事,也没回复。应当说,此事我处理得有些草率,如果不是阻止,至少应该给发件人回信,这也是基本的礼貌,因此,我在此公开向发件人道歉。
  亡羊补牢,我要问的是,此公开信的联署人,你们心中是否还存有株连的思维习惯或潜意识?是因为反对方舟子,所以要追究刘菊花涉嫌抄袭,还是真的对刘菊花涉嫌抄袭那么义愤填膺?当然,有些联署者可能根本没有深想,只是看内容觉得没什么问题就签了,对于这些人,我只能对他们的粗心表示惋惜。至于怀有其他想法的联署人,我希望他们能静心想一想公共行动中的公共理性和建基于此的规范,以及行动者的公共品质,并提醒包括我自己在内的所有人思考此次事件中可能存在的危险。
  我始终相信,真正的公正存在于人们心中,即使仅仅是直觉上的,甚或模糊的,公正始终与仁慈相连,不考虑具体语境的绝对公正从来就不存在,丧失了仁慈这个底线伦理基础的公正,随时可能蜕变为名为公正实为偏狭甚至邪恶的伪公正,从而不公正地伤害无辜者,或同样不公正地过重惩罚小错者。
  在今天这样的中国社会,社会力量真正最有价值的追究对象是公权腐败与贪赃枉法及其对人权的践踏,而对普通公民罪错的追究,即使是必需的,也得是谨慎的、尽可能善意的——— 因为我们千万不可忘了这个基本前提,社会性惩罚施之于个体普通公民之疑似罪错时,在中国并没有可期待的独立司法足以纠正当事人可能遭到的不公正。这一前提不但于被方舟子打假者如此,于方舟子如此,于刘菊花如此,于任何缺乏足够权势者都如此。
  我当然知道,写这种文章,几头不讨好,尤其是可能会更深地得罪方舟子们,但我始终相信公正存乎一心,古人云:“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可不慎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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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 18:25: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世事难料,静观其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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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 19:27: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围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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