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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资讯] 武穴市旧城改造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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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5 19: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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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规范改造建设行为,进一步加快武穴市旧城改造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武穴实际,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征求广大市民意见,来信请寄 wxzfwz@163.com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改善人居环境,改变旧城区面貌;坚持节约、集约,合理利用土地,优化区域发展布局,拓宽城市发展空间,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承载能力和市民生活质量,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改造建设,全方位加强管理,将旧城区改造建设成特色鲜明、功能齐全、环境优美、设施完善,质量优良的新型街区。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领,循序渐进,成片开发,综合配套”的原则,坚持“疏堵结合”的方针,鼓励规模化改造,禁止零星插建、改造和扩建活动。
1、改造项目面积(指规划红线面积,下同)在10亩以下的不予受理。
2、私下交易房产和土地未经城投收储的项目不予受理。
3、不符合城区控详规要求的项目不予受理。
4、没有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不予受理。
5、对面积小于10亩又需处置的地块,一律不进入招投标程序,统一由城投公司按评估价(或市场价)收储,待条件成熟先出让再进行开发改造。
6、鼓励规模化改造,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改造项目,给予优惠政策扶持。
①改造面积达到30亩规模的,政府将给予土地出让金,城市配套费总额的30%减免。
②改造面积达到30亩以上规模的,每增加1亩面积,政府将给予土地出让金,城市配套费增加1%的减免。
③改造面积达到50亩以上规模的,政府将直接以挂牌出让的形式出让土地,土地出让金、城市配套费按总额的50%减免。
④建设单位在其拆迁范围内为其直接服务范围外的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规划委员会给予奖励增加建筑面积,即:核实容积率在3.5以下的,每提供1平方米地面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核实容积率3.5以上的,每提供1平方米地面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0平方米。
7、房屋补偿实行产权置换和一次性货币补偿两种方式。商品房共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产权置换比例为1:1;独有土地使用权的私房产权置换比例为房屋总层数为一层的置换比例1:1.3,房屋总层数为二层的置换比例为1:1.2,房屋总层数为三层的置换比例1:1,每户置换房屋总套数最多不超过三套;超过三层的房屋,按成本价实行货币补偿。装修装饰及附属建筑物只作货币补偿;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临时建筑只对房屋部分按成本价适度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不予补偿。
三、改造范围
旧城改造是:明珠路——广济大道——玉湖路——沿江大道四条改造城市主干道合围内地块,面积约6平方公里。其中沿江大道是改造的重点,要做到高低结合,点条结合,片带结合,先编制沿江大道修建性详细规划,再按修规实施改造。把沿江大道打造成我市旧城改造的示范街,景观带。
四、程序要求
1、由市规划局根据控详规,提出年度改造计划,并报市规划委员会通过。
2、城投公司对市规划委员会通过的年度改造项目进行收储,收储以后通过招拍挂的形式进行土地出让或转让。
3、土地使用者经批准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出让期限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土地手续必须符合以下两条件:1、有房产的办理房产转让手续;2、按相关法律法规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
4、土地使用者取得合法使用权后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
5、达到本《意见》规定的改造标准的项目,可向规划局申报,规委会审批。未取得合法所有权的,可比照同时期同地块拍卖价款,补交出让金后,补办手续。规划部门在电视台和规划局网站上对已批改造项目进行一月一公示,对违规改造项目一是实行公开曝光,提醒消费者不能购置违规房,二是依法查处。
6、减免土地出让金及配套费,依照市政府出台的管理办法,需由开发者申请,规划局初审,住建局(含房产局)、国土局、财政局、城投公司联合会审后报市政府审批。房屋综合验收时一并核实结算,实行先征后返(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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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决定
http://bbs.wuxue.cc/forum.php?mod=viewthread&tid=71267&extra=page%3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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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5 19:4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内行的人解释一下,我是外行,看不懂。难不成旧城区的土地都要由政府收回去,全做新房子吗?那那些私宅呢,单门独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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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5 20:0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是开发商派来的吧。
照这个赔法不如直接把房给开发商得了还有人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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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5 21:4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商品房共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产权置换比例为1:1,开发商高兴得发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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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5 22: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早就废止了,居然还作为法律依据?楼主真是太有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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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6 08: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来的果然来了,买违规房,小产房的要傻眼了。

政府给开发商打了一针兴奋剂,一场利益博弈争夺战开始了


手上有好地段老房的要HOLE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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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6 13: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旧城改造要给越大的开发商要减免?那不是用穷人的钱送给富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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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6 16:44:0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城区很多居民又将要经历一场浩劫了!
哪位可以在卫星图上标识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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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6 17: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这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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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6 17:5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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