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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刚道完歉就拘人,这是什么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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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5 15:5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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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据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旗下的东广新闻台13日报道,警方称,镇江一名男子10日用网名发布题为《最新消息,关于二次污染》的帖子,称“刚刚接到环保局朋友电话,镇江水绝对存在二次污染现象”,网帖发布后,立刻引起众多网民浏览和跟帖,引发公众一定程度恐慌。
  据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旗下的东广新闻台13日报道,警方称,镇江一名男子10日用网名发布题为《最新消息,关于二次污染》的帖子,称“刚刚接到环保局朋友电话,镇江水绝对存在二次污染现象”,网帖发布后,立刻引起众多网民浏览和跟帖,引发公众一定程度恐慌。因在网络上散布谣言,该男子被处以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而曾几何时,不少镇江市民3日反映家中自来水有异味,纷纷抢购矿泉水。相关部门后来发布消息称,初步调查发现,自来水中出现异味,是因为前一天水厂加大了自来水中氯气的投放量。几天后,镇江官方改变口径,称“水源水苯酚污染”是造成自来水异味事件的主因。对于水污染信息发布的不及时,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前天代表市政府向全体市民表示歉意。
  这就奇怪了,政府好不容易对自己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向所有市民作了道歉,警方却又将蒙受信息不公开之害的一位发帖市民处以行政拘留。地方当局对自己的严重过错和违法行为是这样温柔自处,没有一名官员担责,却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多日的方式制造一宗新的因言获罪案。这是什么逻辑和标准?
  笔者不由得想起近5年前发生在离镇江不远的无锡的类似事件。2007年6月上旬,江苏无锡一名丁姓市民因蓝藻暴发太湖污染发送百余条短信,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警方查获,并被行政拘留10天。警方称,具体理由是:“近日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利用手机短信散布谣言,称‘太湖水致癌物超标200倍’,引起一些市民恐慌”。
  当时笔者就写了一篇评论《随意截取公民短信侵犯通信自由》批评无锡方面的做法,指出《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已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要求政府主动发布公开政府信息,该《暂行办法》要求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予以信息公开。但无锡官方关于蓝藻暴发的信息披露既不及时也不充分,在此情况下市民因环境污染产生焦虑和担忧而告知他人,即便所传递信息不尽准确,主要责任也应该由不作为的信息公开义务人承担,委过于市民显然是本末倒置。
  4年半过去了,可是发生在镇江的这一案件似乎表明,在苏南那一片经济繁荣的沃土上,政府信息公开一点进步也没有,甚至还退步了。为什么这么说?第一,其间全国性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分别在2007年11月和2008年5月生效,公共信息透明在其他多数地方大有起色。其二,无锡市官方当时对于行政处罚过程予以高调公布,媒体纷纷报道和引用,而笔者在网上仅仅搜索到一条关于镇江警方拘人的消息,执法信息公开严重不足。
  看来镇江官方高度重视此舆情,采取了限制措施。这样一来,似乎既惩罚了“散布谣言”者,又知道此举所造成的因言获罪后果会引发舆论批评。但是这更让人感到处罚的荒谬。无锡的做法是置地方法规于不顾,但毕竟引用了在理论上比《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法律位阶更高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开承认警方截取了那位市民的短信,并引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关于“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条款。可是我们根本不知道镇江方面是如何“破案”和“执法”的。
  笔者最近几年一直在观察,地方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来惩治公民通过手机和网络的信息披露和言论表达,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有问题的,而且“因言获罪”与经济和文化发展似乎不是反比关系。首先,它很可能与《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抵触;其次,警方经常拿不出证明“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中的“故意”和“扰乱公共秩序”的后果。所以《治安管理处罚法》执法程序上的问题应该引起法律界和社会重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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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5 16:06: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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