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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土人情] 关于武穴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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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2 21: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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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1年12月3日武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武穴城区限制燃放鞭炮的议案的决议》和《武穴城区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武穴市公安局制定《关于武穴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广大市民意见,来信请寄wxzfwz@163.com。)

为确保公共财产和市民的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武穴市公安局根据市政府制定的《武穴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若干规定》,特通告如下:
         第一条下列区域为禁止燃放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重要军事设施、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类建筑物及其围墙外50米范围内;
    (三)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及教学、科研场所;
    (四)车站、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流密集场所;
    (五)城区内的公共绿地;
    (六)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办公区和企业的生产区、仓储区;
    (七)市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第二条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
        明珠路—长江北岸—凤凰路—刊江大道以内区域(含路外侧50米)。
        在限制燃放区内,从当年腊月二十四起到次年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在限制燃放区的特定燃放期间,城区烟花爆竹经营实行定点零售,由安全监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在限制燃放区的特定燃放时间外,全年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
        第三条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禁止燃放区域。违反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在安全地点按照燃放说明正确燃放。不得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投掷;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危及他人安全、影响公共秩序和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休息。
        第五条城区举办各类大型活动需燃放焰火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必须报经市公安局批准后,由烟花爆竹专营公司负责组织燃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燃放。
        第六条城区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的,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须经公安机关审批,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从事经营和运输的,由相关部门从严查处。
        销售烟花爆竹不得流动兜售、占道经营或露天经营;不得从专营以外的渠道进货;存货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安全限量。
       第七条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国家标准》(GB10631-2004)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
       第八条在城区禁止燃放区和限制燃放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处以500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有关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公民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指导。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武穴市城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0713-6271110

                                                                        
                                                                                                       武穴市公安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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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12 21: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武穴城区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

(根据2011年12月3日武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武穴城区限制燃放鞭炮的议案的决议》,市政府制定如下《武穴城区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征求广大市民意见,来信请寄wxzfwz@163.com。)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运用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表达情感的权利,尊重健康有益的民风民俗,延续中华民族的民间传统,保障国家、集体的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依据《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是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执法主体机关。市安全监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消防等单位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限制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居民所在的社区或单位应当履行监管义务。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负责城区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行政许可,加强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监管。对违反规定非法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的行政许可,监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审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发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批发、销售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经营烟花爆竹的工商登记和市场监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有关规定做好“门前四包”的监管工作。
消防部门应及时掌握烟花爆竹燃放情况,做好应急准备。
社区居委会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综合治理、文明创建的要求履行各自的监管义务。
第三条 下列区域除经过依法批准之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重要军事设施、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类建筑物及其围墙外50米范围内;
(三)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及教学、科研场所;
(四)车站、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流密集场所;   
(五)城区内的公共绿地;
(六)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办公区和企业的生产区、仓储区;
(七)市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第四条 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明珠路—沿江大道—凤凰路—刊江大道以内区域(以后范围可以根据城区发展情况作相应扩大)。
第五条 在禁止燃放区内,全年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在限制燃放区内,从当年腊月二十四起到次年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在限制燃放区的特定燃放期间,城区烟花爆竹经营实行定点零售,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在限制燃放区的特定燃放时间以外,全年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
第六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禁止燃放区域。
第七条 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在安全地点按照燃放说明正确燃放。不得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投掷;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危及他人安全、影响公共秩序和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休息。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指导。
第八条 社区居委会和有关单位可以在本居住区内划定安全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也可以组织居民制定居民公约或业主公约,约定本居住区内与燃放烟花爆竹有关的事项。对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社区居委会和单位负责人有权劝阻、制止。
第九条 城区举办各类大型活动需燃放焰火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必须报经市公安局批准后,由烟花爆竹专营公司负责组织燃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燃放。
第十条严禁生产烟花爆竹。
城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的布设,由市安全监管部门本着严格控制的原则依法实施许可,同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城区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的,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须经公安机关审批,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从事经营和运输的,由相关部门从严查处。
第十一条 城区烟花爆竹由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在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工商登记后,负责统一组织货源,批发经营,实行配送制度。其他未取得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业务。在城区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加贴市安全监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标签标识。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储存仓库不得设在城区内。
销售烟花爆竹不得流动兜售、占道经营或露天经营;不得从专营以外的渠道进货;存货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安全限量。
第十二条 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国家标准》(GB10631-2004)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 在城区禁止燃放区和限制燃放区的非特定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处以500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有关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燃放单位或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未清除燃放残留物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其清除;情节严重的,并处以警告或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公民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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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2 21:45:51 | 显示全部楼层
能限制那种“超响”的冲天炮流通就 阿弥陀佛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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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2 23:46:4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应该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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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3 09:3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还是在于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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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3 09:3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农村可以照放不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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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3 11:38:2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武穴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关于武穴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根据2011年12月3日武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武穴城区限制燃放鞭炮的议案的决议》和《武穴城区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武穴市公安局制定《关于武穴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广大市民意见。)
为确保公共财产和市民的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武穴市公安局根据市政府制定的《武穴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若干规定》,特通告如下:
第一条 下列区域为禁止燃放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重要军事设施、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类建筑物及其围墙外50米范围内;
(三)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及教学、科研场所;
(四)车站、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流密集场所;
(五)城区内的公共绿地;
(六)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办公区和企业的生产区、仓储区;
(七)市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第二条 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
明珠路-长江北岸-凤凰路-刊江大道以内区域(含路外侧50米)。
在限制燃放区内,从当年腊月二十四起到次年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在限制燃放区的特定燃放期间,城区烟花爆竹经营实行定点零售,由安全监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在限制燃放区的特定燃放时间外,全年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
第三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禁止燃放区域。违反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 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在安全地点按照燃放说明正确燃放。不得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投掷;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危及他人安全、影响公共秩序和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休息。
第五条 城区举办各类大型活动需燃放焰火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必须报经市公安局批准后,由烟花爆竹专营公司负责组织燃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燃放。
第六条 城区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的,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须经公安机关审批,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从事经营和运输的,由相关部门从严查处。
销售烟花爆竹不得流动兜售、占道经营或露天经营;不得从专营以外的渠道进货;存货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安全限量。
第七条 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国家标准》(GB10631-2004)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
第八条 在城区禁止燃放区和限制燃放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处以500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有关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公民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指导。 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武穴市城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0713-6271110

  
武穴市公安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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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3 11:4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早日实现武穴城区禁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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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3 12:3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全票通过。坚决支持

似乎罚的太轻,有钱人还真不在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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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3 17:0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事,现在是鞭炮泛滥,一天到晚折磨人,是要想想办法治一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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