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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献策]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穴市鼓励投资创业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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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0 18:2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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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4">市  人  民  政  府<br/>关于印发武穴市鼓励投资创业暂行规定的<br/>通 知</font><p>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办事处:<br/>《武穴市鼓励投资创业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7月4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p><p align="right">二○○七年八月七日 </p><p align="center">武穴市鼓励投资创业暂行规定</p><p>  一、为了扩大对外开放,鼓励投资创业,促进武穴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和黄冈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br/>  二、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新进入工业园区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每亩固定资产投资达到6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园区外固定资产投资2500万元以上,且每亩固定资产投资达到6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br/>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且每亩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的优惠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专题议定。<br/>  四、本《规定》所指园区:湖北武穴经济开发区(武穴高新园)。<br/>  五、所有项目用地由市政府统一收储,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的形式确定土地使用者。<br/>  六、落户园区工业企业经验收达到本文第二条规定的投资强度,且符合城建规划、消防、环保及安全生产要求的,按该项目土地收益部分70%由市财政局一次性奖励给园区,由园区用于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br/>  七、落户企业自竣工投产之日起,对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增值税、城市建设税、城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教育费附加,第一年由市、镇(处)两级政府按各自所得等额奖励给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等额、后2年减半奖励给企业。<br/>  八、企业自落户园区之日起3年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收取的费用,属行政性收费的只收取工本费;属服务性收费的,收费额在1万元以下的按其下限50%收取,收费额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其下限30%收取。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核定;未经核定的任何名目收费,企业均可拒付。<br/>  九、对落户园区企业所需的水、电、通信、电视实行零费接通。落户企业用水、用电实行同城同价。报装、报建手续,一个窗口接待,7个工作日内办毕。对落户园区的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市政府及园区管委会和相关单位负责“五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信、通电视、平整土地),水、电、通信、电视主管、主线分别由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电信局、广电局续接至企业围墙外,围墙内由企业负责。园区主干道由市政府纳入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统筹安排,小区路及土地平整由园区管委会负责。<br/>  十、对落户企业实行服务代理制。首先到市招商局登记,明确引资人、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后,由园区管委会或引资责任单位持投资者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各种证照和有关手续,无特殊情况,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办毕市内一切手续。<br/>  十一、实行绿卡保护制。对落户园区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核发“绿卡”予以保护。<br/>  十二、金融部门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对医药、化工、建材、机械、造船等产业集群企业给予重点支持,促其做强做大。<br/>  十三、公安部门实行治安承诺制。切实保障投资商正常建设、生产、经营和人身财产安全。对强买强卖、强包工程、敲诈勒索等非法行为及时予以打击。<br/>  十四、除案件调查、税收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专项检查外,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对园区企业进行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特殊情况急需检查,必须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批。<br/>  十五、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负责受理投资商的投诉和来信来访的接待,除特殊情况外,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br/>  十六、对下列侵害园区企业投资者利益、损害服务环境的行为,依据政纪和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对园区企业进行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以及吃、拿、卡、要的;未经批准擅自查封、冻结、扣划企业财产和帐户资金的;对公开承诺的服务项目和内容无特殊情况不兑现的;除不可抗力外,其行为(如供水、供电、市政施工、通信等)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但未事前告知致使企业蒙受损失的。<br/>  十七、投资企业要按项目审批程序规定执行安全、环保、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安全、消防、环保部门在收到相关资料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需报上级部门审批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安全、消防、环保部门及时为投资企业做好与上级部门沟通、协调工作,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组织企业试生产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br/>  十八、企业落户火车站工业小区、团山工业小区和田镇工业小区的,比照本《规定》执行。<br/>  十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7月13日市政府印发的《武穴市鼓励客商投资工业园区优惠办法(试行)》(武政发〔2005〕1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p><p> </p><p>主题词:经济管理 投资 规定 通知 </p><hr/><br/>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br/>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br/>  市检察院。 <hr/>武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8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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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1 09:25:34 | 显示全部楼层
<p>好!但也要注意控制土地使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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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3 07: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期望各行政部门认真对照执行,别一见外商,就想J、Q、K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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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3 12:00:24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阿鸿</i>在2007-8-13 7:15:12的发言:</b><br/>很好!期望各行政部门认真对照执行,别一见外商,就想J、Q、K了!</div><p></p>环境必须要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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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3 14:5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小钱不想赚,大钱赚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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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3 14:5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大口气,开口就是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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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3 14: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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