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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巷议] 武穴市关于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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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7 23:24: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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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市环保局   2010-05-19 10:39:12

武穴市关于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当前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根据全国、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维护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总体目标,以部门联合执法为手段,集中整治重点行业、区域污染,督促重点环保工程正常运转,查处重点环境信访案件,巩固节能减排成果,推进“两型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重点

1、整治重点行业、区域突出环境问题。主要是重金属、类金属污染、落后产能、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违法建设问题。

2、督促重点环保工程正常运转。主要是国控、省控和市控重点企业环保工程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确保达标排放,巩固污染减排成果。

3、查处重点环境信访案件。主要查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和重复的上访案件,保障群众的环境权益。

三、内容要求

(一)深入开展重点行业、区域突出环境问题集中整治行动

1、开展重金属、类金属污染问题专项整治。组织专班彻底清查全市使用电镀等涉及重金属、类金属污染企业,实现专班督办和联合执法制度,建立一企一档排污台帐。对重金属、类金属污染企业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停产治理;对整改后仍不能达标的坚决予以关闭。

2、开展落后产能淘汰、“两高一资”行业专项整治。重点查处影响节能减排、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和未经审批的企业;查处继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采用联合执法的方式坚决予以彻底关闭。对已经关闭的“十五小”企业开展环保后督察,防止死灰复燃。

3、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建设问题专项整治。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到位,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保护区域周边化工企业、畜禽养殖企业没有防止事故状态下应急设施及措施的一律限期整改;对位于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坚决予以取缔关闭;对危及饮用水源的新上建设项目各职能部门一律不得立项、审批;对违法建设项目监察机关要立案查处,确保我市饮用水安全。

4、开展城东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对水、气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一律责令停产整治;对不按环评文件建设、排污设施运转不正常、排污口建设不规范、总排口没有与城市污水收集主管网对接的或在线监测运行不稳定的违法行为一律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法律政策的,要坚决予以“高限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深入开展重点环保工程专项整治行动

1、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要求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日进水出水量、水质排放浓度、污泥产生量与处置量,主要设备运行状况、在线监测台帐,月用电量运行成本等情况,严格按技术规范建立档案,环保部门实行每月检查,每季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及时整改。严防恶意排污和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的违法行为发生。

2、加强国控、省控、市控重点企业环境监管。对国控、省控、市控重点企业做到“四个检查”、“两个结合”。“四个检查”:一是检查环评和“三同时”落实情况;二是检查企业生产状况;三是检查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四是检查环境安全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两个结合”:常规性监测与监督性监测相结合;定期监管与不定期监督相结合。对未取得排污许可的,排污设施运转不正常的,排污口不规范建设的,没有与城市污水收集主管网完全对接的,应急处理措施不完善的,在线监测运行不稳定的一律限期整改。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坚决予以“高限处罚”或停产治理。对长期超标排污、私设暗管偷排、污染治理设施不运行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予以处罚,一律停产整治。

3、对涉及减排工程的重点企业进行专项督查。

(三)继续开展环境信访案件专项查处行动

1、对2007年以来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问题整改和查处情况进行后督察。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环境危害和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不利因素,确保群众的环境权益得到维护。

2、着力抓好2010年环境信访工作。对群众的信访问题要坚持做到立案有据、查处有力、回复清楚、回访明确,确保信访案件受理率,查处率、回复率、回访率均达到100%。

3、对影响较大的重点环境信访案件实行挂牌督办。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

为加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副市长王斌为组长,市环保局、发改局、经济局、监察局、司法局、建设局、工商局、安监局、供电公司等九个部门为成员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市环保局设立办公室,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日常协调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市环保部门要做好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督办工作,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企业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全面将2010年度环保专项行动推向深入,抓出实效。

发改部门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对没有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立项审批。

经济部门要切实履行电力监管职能,监督供电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措施;协助有关部门清理优惠电价,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对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不办理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业务。

   监察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环境问题不能落实的企业法人或相关责任人员,要下达《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保证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

司法部门要将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规划,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建设部门负责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协助做好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的有关工作,逐步提高市区污水处理率。同时做好垃圾填埋场建设及水源地规范建设和管理工作。

工商管理部门要依法吊销被上级政府或本级政府决定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对吊销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要强化监管力度,定期复查,发现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依法配合环保等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并从严查处;要加强对有前置审批条件企业设立登记的审批把关。

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深化涉危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对安全保障条件差,可能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的涉危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实施停产整治;对经整改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依法关闭;要加强源头管理,切实做到安全生产“三同时”。

供电部门要对违法排污及发生其它环境违法行为企业依法协助政府采取限、停电措施。

(二)实施“四个一批”,确保查处措施有力

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要通过实施“四个一批”,即挂牌督办一批、严厉查处一批、移交移送一批、媒体曝光一批,力促重点违法问题查处整改到位。

(三)加强舆论宣传,确保公众监督到位

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专项行动的宣传计划,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适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发挥行风热线和“12369”环保热线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

五、工作安排

按照上级统一部署,今年,我市环保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2日-4月30日)

根据国务院九部委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和全国、全省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阶段(5月1日-11月10日)

组织有关部门对环保后督察、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按黄冈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要求将阶段整治情况报送黄冈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验收阶段(11月21日—12月30日)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经验和不足,提出长效管理的措施,认真落实,并于2010年12月30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黄冈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二:

   武穴市2010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  斌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徐剑宏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治先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周卿超  市环保局副局长  

李金武  市发改局党组成员   

王新军  市经济局副局长

胡新建  市监察局副局长

冯灿年  市司法局副局长   

徐德华  市建设局副局长      

张洪国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项文龙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阮  飞  市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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