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论坛

 找回密码
 中文注册
楼主: 广济山牧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转贴] [讨论]政府强拆,城市发展无奈的选择?

  [复制链接]
11#
发表于 2011-6-18 09:10:28 | 只看该作者
这不过是为暴利的获得者扯起的遮羞布而已,如果要解决问提其实很简单,原地址回迁,还会出现强拆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2#
发表于 2011-7-14 21:19:47 | 只看该作者
当然不是因此就说处理相关责任人不对,面对全国各地愈来愈猛烈的强拆风暴和由此引发的大量被征地农民的维权抗争事件,高层出手杀一儆百大概是必要的。
    作者在说这话时应当把自己放在老百姓的身份上,而不是作为一个“官”“商”,我们深入了解一下这些被强拆的人群,他们的房子是多为居住性质的房子,跟我们一样都只是为居住而建的,在建设时没人知道以后这块将是什么,也没人对我们说这是将来要拆的,如果说是“其实拆迁户应当也是城市化建设最大的受益者之一”更是瞎扯的了,受益是开发商跟政府,开发商讲的是如何赚取更大的利润,政府一是自己政绩要求,二是很多地方尤其是象我们这不发达的地区土地出让金也是财政收入的一大重块,你政府想要建设就得有相对的赔偿,有没有资金来赔付是你政府要做的,老百姓是管不了的,城市建设不是凌架在官位上的“教育”和威胁来的,更不是象上面所说高压得来,这样只会背离人民,背离党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城市发展主要是依靠老百姓力量才发展的,不是光就本地政府跟开发商能让城市发展得了的。城市发展的这块蛋糕应当最大的分给老百姓。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3#
发表于 2011-7-14 21:36:17 | 只看该作者
您是否想过,您脚下的土地可能就是政府用强拆手段征来的?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没有强拆就没有我国的城市化,没有城市化就没有一个个“崭新的中国”,是不是因此可以说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

。。。你太会为强拆掩饰了!这样的新中国是你想要的么?是我们的大众想要的么?
我看。。还是开发商们更想要的吧!还有那些想借政籍往上爬的官们最想要的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4#
发表于 2011-7-24 20:37:23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大家都好好的正视拆迁这个事情,我想 这个应该是个共赢的局面  ,首先我们的城市变的漂亮了 ,生活质量提高了,安全隐患没有了(以前的电线,煤气),环境美好了(小胡同的偷盗抢没有了,现在小区都有保安,监控)还有政府的好政策,赔偿的面积(一般都是1:1.3)和装修的费用(60%),都为我们考虑,在这样的条件下我想要是我的房子拆的话   ,我肯定同意!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5#
发表于 2011-7-25 08:47:58 | 只看该作者
无权法才对嘛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6#
发表于 2011-9-2 23:46:58 | 只看该作者
我看有的人是满嘴仁义道德、一肚子男盗女娼!一个城市的发展就必须有拆迁,当你走在宽敞的马路上悠闲的逛着大街时可曾想到是城市的发展形成的?在当今这个和谐社会,那一个拆迁户没有得到好处?当一个地方因为拆迁而价值扩大化时,有些拆迁户在既得利益的基础上想得到更大的利益,于是漫天要价,难道这就是我们要支持的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7#
发表于 2011-9-3 00:57:03 | 只看该作者
拆的就是良民的房子,咱共党看你怎么样,草民贱民。。。。。。山呼共党万岁万万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8#
发表于 2011-9-12 20:11:30 | 只看该作者
强拆就是暴力行为,就算拿到了执法文件也得文明执法!国人本来就是对房子问题很看重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9#
发表于 2011-11-22 21:06:34 | 只看该作者
国父孙中山先生所倡导的“民主、民权、民生”是什么?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0#
发表于 2011-11-23 08:34:21 | 只看该作者
不支持你的言論,就算老百姓想多要點錢又怎么了,補貼你的錢能在相同地方買到相同面積的房子嗎?
開發商賣 的房子的純利潤用暴利來說一點都不為過,政府在征地上是賺不到什么錢,
錢呢?都是被相關的官員和開發商搞走了,而拆遷戶就變成了釘子戶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中文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武穴信息网 ( 鄂ICP备2021017331号-1 )

鄂公网安备 42118202000100号

GMT+8, 2024-5-4 20:03 , Processed in 0.049014 second(s), 1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3 Licensed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