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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设券商买卖自己创设权证是不是违反证券法.(控制价格和内幕交易)
二:为了抑制投机才来创设,那又让创设券商进来买卖这不是更大的投机.(券商还是0成本交易)
三:创设是为了保护广大散户投资者.创设券商买卖可以3边获利(价格涨了他们赚差价,价格跌了他们买回去注销.价格波动交易量就会放大手续费就更多了.)散户在这里面这么做都是亏.这是保护吗?市场还有公平.公正吗?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权证发行人不得买卖自己发行的权证,标的证券发行人不得买卖标的证券对应的权证。 (创设人这么就不是发行人了,发行人自己买卖还要拉高了才能赚钱,创设人不管拉高打低都能赚钱.)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国证监会及其设立的上海证监局,对上交所权证创设权证核准中出现明显的违规行为未加以制止和纠正,是严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应该承担行政不作为的责任。
股市有陷阱,入市是送死.可惜这句话我懂的太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