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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政策讨论】对党政领导干部“集体决定”如何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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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0 07:13: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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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问责制,其中的问责,实际上就是对权力行使主体的问责。在我们国家现有体制下,权力行使主体不仅有个体(党政领导干部),而且还有集体(地方党委的集体讨论、集体决定,地方政府的班子讨论、班子决定)。《暂行规定》只是对党政领导干部做出了问责的暂行规定,而没有对“集体决定”和“集体领导”做出问责规定。

在我们国家,集体权力(集体领导、集体决定)到处都有、随时可见。全国各级各类的地方党委都是“集体决定”和“集体领导”, 全国各级各类的地方政府都是“班子讨论”和“班子决定”。

地方党政“一把手”的个人意见和决定,往往能够左右“集体决定”和“班子决定”。在集体讨论之前,地方党政“一把手”可以用各种方式方法向其他委员进行暗示,结果,有的个别领导的个人决定就变成了“集体决定”。

集体是“众”的概念,常言道:法不责众。“集体决定”的责任当然由集体承担。虽然,“集体决定”是由每个个体决定构成的,在个别情况下是某个个体决定左右的,但是,“集体决定”的责任不可能落实到个人头上。结果,“集体决定”不受法律法规的制约。

由于集体权力(集体领导、集体决定)到处都有、随时可见,集体权力(集体领导、集体决定)不受法律法规制约,集体权力(地方党委讨论和决定)不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党内事务党外无权干预),《暂行规定》又没有对“集体决定”做出问责规定,那么,“集体决定”出错、违法违规,责任由谁来负?对“集体决定”如何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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