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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开展非标四轮电动车集中整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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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5 10:2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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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非标四轮电动车集中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预防和压降道路交通事故,创造安全、畅通、有序、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开展非标四轮电动车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我国对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行公告管理制度,对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机动车,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办理登记上牌。现在所谓的非标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观光车等尚缺乏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不在《公告》范围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上牌。因此,群众在购买车辆前要详细了解能否登记上牌,不要听信销售商的宣传,盲目购买、驾驶未列入《公告》的各类电动四轮车。

    2、公安交警部门将严格查处无牌无证的非标四轮电动车违法上道路行为。在查处过程中,对属于机动车范畴的,按照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处以200元罚款;对无证驾驶的,处以10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对驾驶改装、拼装“老年代步车”的,根据车辆认定结论,属机动车的予以收缴、报废车辆;对于利用非标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从事非法营运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后移送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3、非标电动四轮车销售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出售时明确告知消费者此类车辆不能上道路行驶。如商家未完全尽到风险告知的义务,则构成违约。因欺瞒购买此类车辆或涉及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可对此类车辆生产、销售企业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要求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对驾驶非标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将依法从重承担法律责任。

    5、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打击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非标四轮电动车,服从交警部门的指挥和管理,自觉抑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1年10月14日



来源 | 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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