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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资讯] 湖北武穴:对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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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3 09:21: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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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戴小巍 通讯员饶志东 吴吟佳)近日,湖北省武穴市检察院对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提起公诉,该市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将钟某非法获利的人民币77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5年,钟某受聘于武穴市某矿业有限公司做销售主管。因个人销售能力较强,业绩突出,2016年5月,被告人钟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3月,有合作往来的刘某、鞠某二人需要从该公司购买大量砂石,被告人钟某便分别和刘某、鞠某达成口头协议:先预交一定的定金,每吨石子以低于市场价3至4元出售。但达成协议后,在实际出货给刘某、鞠某时,钟某却要求按每吨1元的好处费返回钟某个人账户。另外,钟某从刘某在该公司的账户上销售石子给其他人以获取好处费。因刘某、鞠某二人需要钟某及时安排发货,无奈之下遂同意钟某收受好处费的要求。

  2017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钟某从刘某的账上获取好处费共计人民币70万余元,从鞠某的账上获取好处费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钟某的非法获利已退清。

  办案检察官指出:被告人钟某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好处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钟某当庭自愿认罪且非法获利已退清,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社会一般观念认为,只有拥有“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国企中高层”等身份主体的受贿行为才有可能构成犯罪。其实,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组织之中的受贿行为也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也需加强日常管理,防范风险。在此也提醒大家,无论身处什么单位什么岗位,在行使工作权力的同时,一定要奉公守法,坚持做一名合格的单位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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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3 09:33:00 | 只看该作者
还是多查查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案件 这种民间互利之事 之所以案发无非就是利分不均心里不平衡 管他们作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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