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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黄冈政府网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调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4号)等文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由490元/月调整为533元/月。
二、农村低保标准
农村低保标准由4030元/年调整为4433元/年。
三、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980元/月调整为1066元/月,其中基本生活费693元/月、照料护理费373元/月。
(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8050元/年调整为8866元/年,其中基本生活费5763元/年、照料护理费3103元/年。
(三)集中供养的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58号)、《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17〕10号)等文件要求,集中供养的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按照各县(市、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增加照料护理经费,集中供养的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增加至各县(市、区)上一年度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3%,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具体标准并公布执行。
四、孤儿养育标准
(一)社会散居的孤儿养育标准:由980元/月调整为1066元/月。
(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养育标准:由1568元/月调整为1705元/月。
五、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不高于各县(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制定并公布执行。
以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从2019年4月份起开始执行。
转自:黄冈扶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