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论坛

 找回密码
 中文注册
查看: 29143|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法律法规] 后续医疗费后续误工费等已经被新法否定(转贴)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8-1-15 20:20: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中文注册

x
后续医疗费后续误工费等已经被新法否定
                       法学博士  博白
2004年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7条、19条和20条的后续医疗费、后续误工费等已经被201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8条、247条、218条和552条否定。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后文简称《新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新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紧接关于重复起诉的第二百四十七条之后,其主要意义是界定第二百四十七条,同时防止属于第二百四十七条情形的当事人的权利被侵犯。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把这两条当作联体法律条文。
《新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之“发生新的事实”,2015年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解释为——不包括原生效裁判未查明或涉及的事实,也不包括当事人在前诉中未提及的事实。未查明的事实,涉及的事实、未提及的事实都不是新的事实。沈德咏的话表明,发生新的事实在本体上不属于同一侵权事实的本体,新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同一侵权事实以外的事实。2004年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7条、19条和20条的发生的后续治疗事实和后续误工事实属于前诉涉及事实,自然不是新发生的事实。
再结合肖峰、杜万华对《新法解释》第247条解读来看“发生新的事实”的含义
《新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杜万华解读——部分案件不能算重复起诉,如赡养费、抚养费案件等,应该为新诉,不能以再审对待。
肖峰解读——2013年《民事诉讼法》第124条(七)规定的时间以外、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18条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除外(肖峰说247条和248条起草目的——细化一事不再理的认定条件和处理结果。)
根据《新法解释》第247条和杜万华、肖峰的解读,可以知道:《新法解释》第218条之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本来就是重复起诉案件,只不过是是从《新法解释》第247条构成重复起诉案件中抽取出来的并赋予该条诉的当事人重复起诉的权利;如果没有独立的第218条,那么该条之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逃脱了247条的禁止重复起诉,但依据248条依旧可以驳回。如果248条不能驳回,那么第218条就没有存在价值。218条之所以独立单列,就是为了防止被248条驳回。
第218条之所以独立列出,说明第218条之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之类案件里所发生的事不是248条所指的“发生新的事实”。同样道理,2004年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7条、19条和20条的发生的后续医疗费、后续误工费等情形与《新法解释》第218条相同,其事自然也不是248条所指的“发生新的事实”。
由上分析可知,2004年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7条、19条和20条的发生的后续医疗事实、后续误工事实等不是“发生新的事实”,既然不是“发生新的事实”,就理所当然的要驳回。既然遭到《新法解释》第248条驳回,自然说明与《新法解释》不一致。《新法解释》第五百五十二条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因此,可以根据《新法解释》第248条驳回关于后续医疗费、后续误工费一类后诉案件的诉讼请求。
因为《新法解释》第247条和第248条是联体法律条文,所以,后续医疗费、后续误工费也可以根据第247条和第248条驳回。
如果问,后续医疗费、后续误工费一类后诉案件,可不可以套用《新法解释》第218条进行判决?答曰,不可。
因为《新法解释》第218条独立成为法律条款,被赋予了“重复起诉权”,换一种说法就是“新案受理”权。而2004年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19条和20条的后续医疗费、后续误工费一类后诉案件在《新法解释》里没有独立成为条款,没有这个“重复起诉权”,亦即没有“新案受理”权。再则,《新法解释》里既然有适用条款,就不存在套用的理由。
由此,也可以明白,《新法解释》第247条之“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2013年《民事诉讼法》第124条(七)规定的时间以外和2015《新法解释》第218条。在2013年《民事诉讼法》和《新法解释》里没有独立单列成为法律条款的后续医疗费、后续误工费一类后诉案件不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案件。
也由此推出,后诉案件发生的与前案相关联、相联系、相牵连的事实,没有在2013年《民事诉讼法》和2015年《新法解释》里独立赋予“新案受理”权,就是重复起诉案件,可以按照《新法解释》第248条和第247条驳回其一切诉讼请求。(2017年12月)
沈德咏——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
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新法解释》起草者之一。
肖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大法官,《新法解释》起草者之一。
【附录】
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 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2013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中文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武穴信息网 ( 鄂ICP备2021017331号-1 )

鄂公网安备 42118202000100号

GMT+8, 2024-4-20 01:59 , Processed in 0.055413 second(s), 1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3 Licensed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