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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武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黄冈市人民政府: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武穴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执法职权的请示》(黄冈政文〔2017〕5号)收悉。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关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5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武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集中行使《省人民政府关于武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鄂政函〔2012〕243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发〔2016〕38号)确定的行政处罚权的基础上,进一步集中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 (一)土地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人防(民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教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防震减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民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文化管理、广播电影电视管理、新闻出版管理、文物保护监督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水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体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民族宗教事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计划生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同意武穴市组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 (一)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商务、粮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价格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卫生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同意武穴市农业局集中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 (一)农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农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畜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水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农村能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农民负担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林业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森林公安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外)。 四、同意武穴市交通运输局集中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 (一)交通运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公路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港航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同意武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集中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特种设备除外)。 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与集中的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执法调查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 七、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执法机构的设置、执法队伍的整合,执法人员的划转按编制部门的批复执行。 八、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执法经费列入本机关部门预算,由政府财政全额保障,不得以收费、罚款作为执法经费来源;罚没收入必须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九、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武穴市人民政府受理。 十、武穴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加强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执法工作的监督和指导。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加强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廉洁从政教育,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执法能力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完善执法制度,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执法人员管理,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接此批复后,武穴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有计划、分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工作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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