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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信息] 武穴90后大盗5个月入室盗窃27起 近日伏法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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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8 14:52: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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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穴一男子五个月内盗窃27起,所盗赃物同一处销赃。近日,经湖北省武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桂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1994年出生的桂某,好吃懒做,一心想做发财梦,为了寻找一条轻松的财路,便想到盗窃。2016年2月的一天,驾车到武穴市石佛寺镇陈德荣村,用脚踢开一村民家中大门盗走现金100元。尝到小甜头后,2016年3月的一天,桂某又驾车至武穴市大法寺镇湖北村,溜入家中盗走一条铂金项链、一块金锁、一对金耳环和现金300元。随后桂某将黄金饰品以每克225元价格卖给被告人郭某,郭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


    2016年4月,桂某驾车先后在武穴大金镇、大法寺镇、花桥镇农村通过撬开农户家中门窗等方式入室盗窃四起。经过三个月的练习,桂某自以为自己技术已炉火纯青,2016年5月至6月期间便在大法寺镇、花桥镇、石佛寺镇等地以撬门、敲窗、溜门等方式进入农村农户家中疯狂作案21起,盗走大量现金、黄金首饰和古钱币,均在郭某处销赃。


    2016年6月29日,正当桂某用不义之财挥霍潇洒时,武穴市公安局民警在龙潭宾馆内将犯罪嫌疑人桂某抓获归案,并依法对桂某驾驶的黑色本田雅阁小轿车进行检查,发现大量现金、金银首饰、古钱币等物品并予以扣押。经审查,桂某盗窃所得现金及物品价值共计226666元;犯罪嫌疑人郭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价值83726元。案发后,桂某及其亲属积极退赃共计人民币69300元,郭某退赃款83726元。


    公安机关取得充分证据后,经武穴市检察院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桂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桂某、郭某案发后积极退赃款,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农村盗窃案件频发,主要原因一是农户的防范意识和法制意识较差;二是犯罪嫌疑人多是累犯和惯犯,反侦查能力强;三是警力不足、交通不便,调查取证难。要破解这一难题一方面需要司法机关加大对农村盗窃案件的打击力度,对已破获的农村盗窃案件,深挖细查,避免有团伙犯罪的“漏网之鱼”出现,打破农村盗窃案中盗窃、运输、销赃的“一条龙”模式。另一方面乡镇要做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发挥村民小组自治组织的作用,加大对农村农民的法制宣传力度,教育农民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强化农民的防偷防盗意识,增强农民防偷防盗的能力,实现群防群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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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8 15:48:36 | 只看该作者
贼确实多。我家的被子、鸡都被偷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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