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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田锡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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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曝光] 原审判决致癌症患者于死地,公道何在,国法何在?!望政府重视、群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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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5-4-12 19:37:26 | 只看该作者
楼主这个协议与合同签订时肯定没有经过公正与律师把关,二审维持原叛很大程度与这份安全协议与合同有很大关联。其中主要关联如下:
1、安全协议中,甲方已经对矿山的爆破部分另行委托给民爆公司,矿区爆破已经由民爆公司进行专业分包。由此就不承在楼主讲的乙方三无情况,乙方乙方并不进行矿区爆破作业与生产。因此,矿区爆破作业应属民爆公司与法人之间的合同,只要民爆公司在接到乙方的生产要求,并经过民爆公司论证并按安全法的要求进行生产准备,甲方就应该提供炸药给民爆公司(此处应明确炸药不是给乙方公司,因乙方与民爆公司并无合约,只是应甲方要求承担生产人员工资与保证金)。由此甲方如认为现场安全存在极大隐患,应与民爆公司积极协商,或取消双方合作,另行聘请其它具备资质条件的专业公司进行生产,在此期间,由于甲方与专业公司的问题,导致乙方经济损失,甲方确实应该承担赔偿义务。
2、合同中第八项安全生产中,甲方与乙方并无爆破作业的条件,由此处乙方承担应是矿山安全的其它安全责任,不能作为甲方停供炸药的理由,如果甲方认为乙方有违背矿山安全法的地方,应注意收集证据,并与执法部分和乙方进行沟通,如果沟通困难,甲方可以直接与乙方中止合同,在中止合同时甲方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楼主应该积极收集乙方违法证据,对楼主的身体病患,表示同情,但法理不同于情理,只能说楼主在以后的经营中,一定要对合同的签署,特种经营权的转向一定要咨询相关法律专业机构,合同文本如果没有合适的一定要用标准合同文本,不要想当然的去签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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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这不是扯蛋么?  发表于 2015-4-12 19:48
我就奇怪了,你的意思是甲方把厂租给乙方,甲方还得承担乙方生产爆破作业?  发表于 2015-4-12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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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5-4-12 20:14:50 | 只看该作者
楼主应注意收集证据,同时对合同责任应明确,你安全生产协议中,明确爆破主体为民爆公司,如果安全协议中没有这一款,估计

点评

嗯,有道理  发表于 2015-4-12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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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5-4-12 20:15:15 | 只看该作者
你胜讼的机率会大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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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5-4-12 20:50:45 | 只看该作者
淡淡的笑 发表于 2015-4-12 19:37
楼主这个协议与合同签订时肯定没有经过公正与律师把关,二审维持原叛很大程度与这份安全协议与合同有很大关 ...

第一,要拿到炸药,必须要实际生产商,提供职工保险,特种工正,岗前记录,安全员证,对方一个没有!爆破员跟民爆公司的字眼根本与合同法律精            神扯不上半点关系!
第二,既然甲方看到乙方无法完成整个作业的必备条件,怎么到安监局拿得到爆破的相关手续,验收都通不过红头文件的乙方,还有什么资格履行合同,甲方提供炸药,一个是履行合同约定,二个是依法依归操作!
            事情清楚,还有什么不能执行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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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5-4-12 20:59:48 | 只看该作者
南仲@后壮 发表于 2015-4-12 18:51
论坛间歇性神经病越来越严重了,村长,等你忙完了,还是把它送到武汉六角亭去会诊一下吧。

很是有同感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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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5-4-12 21:06:57 | 只看该作者
唉,莫偏激,关键是甲方自己合同明确包揽了生产资质这一块,甲方明知道乙方不具备生产条件,就应当不与乙方签署合同。文件精神是对企业,而本案的关键是企业为甲方所有,所以啊,甲方得自己去办理相应的手续,这个在合同里已经有明确界定,不然法院不会判甲方败诉的,而且是一审二审发回重审还是维持原状,另希望楼主给全部的卷宗发到网上,这样子更利于分析案情,现在的卷宗缺失太多,特别是法院对案情的认定部分没有出现,这个是很关键的证据。作为武穴人很同情楼主的遭遇,但作为公民,更应当尊重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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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5-4-12 22:28:09 | 只看该作者
先劝楼主把心放宽,我觉得你的做法是对的,但是法律讲的是证据和你是否有癌症没有半点关系,拿上你的证据继续上告吧,同时也请保重自己的身体,癌症只要心态能够平和,还是有缓解作用的,平时注意饮食,做力所能及的锻炼,尽量减少化疗的次数,因为化疗对癌症的作用不大,关键看你自己的心境如何。我非常希望法律能够还你公正。我更希望楼主能够保重自己的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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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5-4-12 22:43:11 | 只看该作者
摆实事。讲法理。原始材料。自由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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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5-4-13 08:57:34 | 只看该作者
淡淡的笑 发表于 2015-4-12 21:06
唉,莫偏激,关键是甲方自己合同明确包揽了生产资质这一块,甲方明知道乙方不具备生产条件,就应当不与乙方 ...

相信当初生产的时候应该是符合条件的,看文件是2011年开始,验收的时候,乙方没有提交安监局文件上所说的资料,楼主才开始进行法人义务。如果真是这样,那楼主这几年来岂不是一直 为这事伸冤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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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5-4-13 09:37:20 | 只看该作者
官司胜败关键在于事实和证据。患了癌症(或者是其他病),法院就不能判他败诉?楼主的这种逻辑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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