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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巷议] 猫护鼠,这个世界好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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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3 13:04: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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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武穴市花桥镇的人纷纷扬扬地议论一个人和一件事,那就是朱志华这个人和朱志华被选为陈其村书记主任的亊。有人说朱志华本事好大,有人说有关部门好邪。有人说朱志华在外发财,回乡带领村民致富;有人说错,朱志华参股金典时代亏了钱,想回村捞点本,朱志华选举期间花的几万元购烟酒贿赂官员和代表,还是借来的钱。。。。。。
     说朱志华本事好大,是因为朱志华2008年5月27日计划外生育二胎,按照2009年11月1日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党纪处分暂行条例的规定,是党员的,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这样的人2012年7月竟然能够入党,2014年更能被提拨为陈其村书记候选人。
     说有关部门好邪,是因为武穴市计划生育局严重不作为和乱作为。朱志华的老婆冯锦霞没有落实结扎手术,2012年6月18日,花桥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却出具其落实结扎手术证明。根据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八条 的规定,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品行良好是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的首要条件。根据该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职务自行终止。更令人好笑的是,不是管理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计划生育局个别人员,不懂装懂,利令智昏,竟然越权出函认定朱志华符合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还有,这个公函公然造假,朱志华仅仅于2010年3月28日缴纳1万元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局却说是同期缴纳。
     计划生育局是查处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是猫,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人是鼠。猫的职责是捉鼠。猫捉鼠,变成了猫护鼠。这个世界真的好精彩。。。。。。
    朱志华背后的猫腻太多。朱志华选举是否存在贿选?朱志华的老婆冯锦霞是否落实结扎手术?计划生育局个别人员是否得了朱志华的好处?相关部门真的应该好好的查一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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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3 13: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1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第一章 总 则
3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4第三章 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
5第四章 选举方式
6第五章 投票与当选
7第六章 辞职、职务自行终止、罢免与补选
8第七章 法律责任
9第八章 附 则
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9年1月2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8月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修正,2011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人数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各村实际情况提出后,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民族村的村民委员会,以建立民族村的少数民族村民为主组成。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采取差额和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经乡级人民政府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行政区域内所有村民委员会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在中国共产党湖北省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法进行。中国共产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拨付。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经费在村级收入中列支。对经济困难的村,县乡财政给予补助;县乡财政困难的,上级财政给予补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村民摊派选举工作经费。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选举工作指导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指导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确定选举文书、选票式样和选举日期,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三)指导和监督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全面掌握选举工作情况,及时报告、依法处理重要问题;
(五)接受和处理有关选举的来信来访;
(六)指导、协调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
(七)总结和组织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八)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省有关规定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员制度,选派观察员观察、了解选举工作情况,加强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监督。
第九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其成员一般为五至十一人,村民小组较多的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适当增加,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推选工作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主持。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构成可以提出建议。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熟悉选举工作法律法规,热心为村民服务,能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在村民中有威望的村民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从推选产生之日起至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结束时止。
第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告知村民选举事项,解答有关选举的询问;
(二)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报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备案;
(三)公布选举方式、选举日和日程安排,准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选票和其他表格;
(四)提名并公布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等工作人员;
(五)组织开展选举工作人员培训;
(六)审查村民选举资格,登记并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七)受理和调查村民有关选举的检举和申诉;
(八)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额,主持候选人推选工作,审查候选人资格,依法确定、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
(九)审查委托投票申请,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十)主持选举大会,组织选举投票,公布选举结果;
(十一)建立选举工作档案,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二)处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当选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原推选组织同意,予以免职,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三章 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
第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年龄的计算时间,以选举日为准。村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登记为准。
第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告知后,本人表示不参加选举的或者十日内不答复的,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发放选举证。
第十五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起十日内组织推选村民代表。

村民代表应当是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其产生方式可以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也可以由各村民小组按分配名额推选。村民代表总人数不少于二十五人,一般不超过五十人。其中,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后,对因死亡、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等原因不再符合登记条件的村民,应当从名单中删除;对恢复政治权利和新迁入本村的村民,应当补办登记。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的变动情况,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
第四章 选举方式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采取有候选人的选举方式,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已登记参加选举;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
(三)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组织、协调、管理能力,能够发展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鼓励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农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返乡农民、复转军人、回乡大中专毕业生、选聘的驻村大学毕业生、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返乡干部职工等积极参选村民委员会成员。鼓励在发展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带领村民共同致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其他成员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提名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由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直接提名的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候选人。每位村民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正式候选人按照提名得票多少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其中至少有一名妇女候选人。没有妇女候选人的,以提名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至少多一人。
第二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在选举日的十日前按提名职务和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公布候选人名单。
被提名人不接受提名的,应当在候选人名单公布之日起二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候选人出现缺额的,按照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
第二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村民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候选人在介绍自己时,应当实事求是,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其主要内容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送村民选举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采取无候选人选举方式的,在选举日直接进行投票选举。
有意愿参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应当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参选意愿。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后,于选举日五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姓名笔划为序公布参选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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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3 13: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章 投票与当选
第二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前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前五日公布选举日投票的具体时间、地点、投票方式;
(二)准备投票箱、选票和选举结果报告单;
(三)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投票处、代写处;
(四)向村民公布或者说明投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
(五)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投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选票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并加盖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四条 投票选举以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的形式进行。为便于居住分散的村民投票,可以增设投票站。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对老、弱、病、残等无法到场投票的村民,经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批准,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每个流动投票箱由三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其中应当至少有一名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流动票箱投票的村民,应当在签名簿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应当按照规定直接参加投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应当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起的七日内通过书信、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在本村没有近亲属的,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其他村民代为投票,同时告知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经核查,确认委托有效后,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并发放委托投票证。
每位村民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二人,且不得违背委托人意愿。村民的委托投票申请在委托投票名单公布后不得变更或者撤回。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参选人不得接受委托。
第二十六条 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参加投票的村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其他村民。
参加投票的村民凭选举证、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独立填写后,投入票箱。
参加投票的村民因故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候选人、参选人以外的其他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分次投票的,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副主任的候选人;副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委员的候选人。
具体投票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但不能由当选的委员推选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八条 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都应当立即加封,并由选举工作人员在当日内送至大会会场集中。公开开封检票后,由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公开统计票数。计票结束后,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应当在统计结果记录上签字。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参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二十九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且收回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收回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或者选举同一人担任两项以上职位的,选票无效。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规定填写的,选票无效;选票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选举工作人员对选票是否有效存在争议的,应当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无效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三十条 候选人或者参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或者参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因得票数相同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当场就得票数相同的候选人或者参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没有妇女,但委员的候选人或者参选人中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委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如果委员的候选人或者参选人中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从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委员,直到选出为止,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夫妻或者父母子女关系的,只确定职务最高的一人当选;如果职务相同,只确定得票最多的一人当选。
第三十一条 经投票选举,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当选人数少于三人的,不足的名额应当在选举日之后的十五日内选出。当选人数已达三人或者三人以上的,可以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不足名额暂缺,在选举日之后的三个月内选出。主任暂缺的,由当选得票多的副主任暂时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暂缺的,由当选得票多的村民委员会委员暂时主持工作;直到选出主任、副主任为止。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确认是否有效,当场公布,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乡级人民政府颁发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因各种原因造成村民委员会选举无效、需要重新选举的,应当在宣布选举无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重新选举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公章,并于十日内办结办公设施、财务账目、资料档案、集体资产、未完工作的移交。移交的项目、数量、重要情况等应当详细记录并存档。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级人民政府监督。逾期不交接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交接或者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中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组织召开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和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推选村民小组组长,应当有本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户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小组组长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章 辞职、职务自行终止、罢免与补选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同意其辞职要求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告,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不同意其辞职要求的,该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六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辞职要求。
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擅自离职的,应当对其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辞职要求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接受其辞职。
第三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死亡的;
(二)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被判处刑罚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
(五)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的。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告,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第三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罢免建议:
(一)违反法律、法规,不适合继续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二)失职、渎职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损失的;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
第四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罢免要求书或者罢免建议书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村民委员会在一个月内拒绝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表决和罢免结果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被提出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进行申辩或者提出书面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获得通过的,被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自通过之日起终止职务,十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罢免未获通过的,村民、村民代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在六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
第四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辞职、职务自行终止、被罢免等原因离任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财政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并邀请村民代表参加,审计结果应当及时公布。
第四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辞职、职务自行终止、被罢免等原因缺额的,应当在三个月以内进行补选。补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时,村民委员会没有妇女成员的,应当补选妇女成员。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补选有效。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但是获得的选票应当超过投票总数的半数。补选的具体程序和方法,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补选结果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补选产生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依法处理:
(一)指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
(二)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三)未经依法批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
(四)在选举工作中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村民委员会选举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宣布当选无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主持工作移交或者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不办理移交手续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由乡级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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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3 15: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飞哥来谈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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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3 19:51:48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你好!你所反映的问题已责成相关单位处理。感谢你的关心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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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3 21:55:55 | 显示全部楼层
外宣办好样的,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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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3 22:34: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图才有真相。你有证据证明武穴市计划生育局严重不作为和乱作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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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3 22:36: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能说明问题,你最好上传相关图片,以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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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3 22:38:14 | 显示全部楼层
love-wuxue 发表于 2014-12-13 21:55
外宣办好样的,顶一个

顶,外宣办确实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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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3 22:41:09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人民日报》刊登了一篇文章《少数村官成触发事件的火药桶》,文中指出:少数村官成了基层治理的“病原体”,甚至成为触发集体上访、群体事件的火药桶。从大吃大喝、奢靡浪费,到蚕食扶贫资金、粮食补贴,再到鲸吞征地补偿款、土地出让金,群众身边有了腐败蚊蝇嘤嘤嗡嗡,对党和政府的公信力而言不啻为一次塌方。

  中国的村官从法律意义上讲还不能算作一级官员,这些村官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的,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因此,这些村官从根本上讲还是农民,并不脱离生产,只是适当的给予补贴。但是,我们千万别小看了村官,别不把他们当干部,他们在中国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他们是与中国广大农民息息相关的一极组织,是解决中国农民矛盾纠纷、国家的农业补贴分配、救灾抢险、扶贫抢险等方面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着各种管理工作。

  然而,正是这样一级组织,在近年来暴露出来的问题确实是触目惊心,如侵吞扶贫款;侵吞农作物、农产品的补贴款;贪污土地款、土地出让金;贪污各地的拔款、赞助款;不实事求是的执行低保等政策,致使真正符合政策的领取不到低保金、补助金、扶助款等,而自己的亲戚、朋友却能够得到;大吃大喝,成为县城、省城茶楼、洗浴场所的常客;欺男霸女、横行霸道、贿选等方面令村民敢怒不敢言等等……这些现象经常出现在各媒体的重点新闻中,如有的村官竟然涉案上亿,有的村官之所以成为村官,目的就是为了捞几个,令人气愤。因为村官直接面对的是广大最基层的老百姓,他们的一言一行又代表着中国党的形象、政府形象,一旦有村官出现这种或那种情况,老百姓产首先指向的就是政府和我们伟大、正确、光荣的党,一旦这些问题没有得到及时处理,就可能成为各种矛盾的纠结点,确实成为了一点就着的火药桶。

  那么,村官为何成为群发事件的火药桶呢?丁丁认为,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村官自认为自己不属于官员,不受党纪国法的约束。村官认为自己不是政府或党任命的,是村民选举出来的,所以,不受党纪国法的约束,认为自己就是天、就是地,天高皇帝远,谁也管不着,而且在村里权力极大,可以说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管着空气,正是因为如此,滋生了他们不怕天、不怕地,脑海中根本没有法律的概念,所以,无法无天。

  二是有些村官就是用钱贿选出来的,从根子就腐败。现在许多地方的村官,靠的就是用钱贿选才当上村官的,而且现在在农村,人的威信、有能力、是能人的表现就在钱上,而广大老百姓由于受文化素质等方面的限制,看到的只是眼前的利益,谁给钱就选谁,这样选出来的村官当然从根子上就腐败,这些人之所以要成为村官,就是为了捞几个,如此村官,岂能不腐败?岂能不成为各种事件的火药桶?

  三是有些村官就是靠家族的力量选上来的。在中国的农村,往往是一个很大的家族住在一起,方圆几公里的范围内就主要为一个姓氏,家族力量特别强大,而中国的家族观念依然强大,如果在这样的村里选举村官,公平性就令人怀疑,因为是家族的力量将人抬举上去的。这些家族的代言人一旦得势,自然就只为自己家族说话、办事,所以,有一些村官之所以敢欺男霸女、横行霸道、胡作非为,其背景就与此有着相当大的关系。

  四是村官没有任期的限制,助长了村官的长官意识。中国的村官是没有任期限制的,有的村官一任几十年,甚至任到死,形成终生制,如此的体制,自然就容易滋生腐败,让村官在心理产生将村级组织看作是他个人的,所谓的村民自治演变成了村官自治,在现代的社会中,这显然不符合时代的要求。

  五是村民的法制意识还不强,对于村官的违法行为不知道或不敢走法律的途径。许多村官和村民的对峙事件最后为何酿成重大的暴力事件,根本原因在于村民的法律意识还不够强,只知道凭借村民最朴素的意识去反对,而现在的有些村官岂是好惹的,尤其是有些村民虽然将问题反应到乡镇政府一级,但目前反应出来的问题是乡镇一级政府往往出于维护村级组织权威的角度出民,采取和稀泥的方法,不但没有将问题很好的解决,最后酿成重大的暴力事件。

  六是不排除村官和乡镇级政府相互勾结。村官之所以能够腐败成风,现在暴露出来的问题中我们可以看到,村官的腐败往往与上级政府有关,甚至是相互勾结的,而村级组织的上级就是中国最基层的政府组织乡镇政府一级,而且村官只听乡镇政府一级的,尤其是有些地方的村官之所以当选,往往是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的功劳,而且有些乡镇政府工作人员为了私利,往往和村官相勾结,这更让村官有恃无恐。从现在暴露出来的村官腐败案中,往往要牵连乡镇官员来看,村官的腐败不排除有乡镇官员的勾结。

  现在,反腐败已经向更深处迈进,打老虎和拍苍蝇两手抓,虽然老虎很可怕,但苍蝇更可恶,每天在老百姓的前面嗡嗡乱飞,严重的影响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而村官就是典型的苍蝇。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重点也在基层,农村不应是依法治国的死角,要想依法治国得到全面体现,要想老百姓能够真正感受到依法治国的好处,就必须依法治理村官的腐败,让村级组织真正成为为基层老百姓服务的组织,让村官真正成为基层老百姓的贴心人,成为中国党和政府优秀的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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