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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曝光] 【己回复】湖北省武穴市工商局滥用职权...请求社会有关人士的关注以及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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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4-10-30 14:22:12 | 只看该作者
虽然取得车箱制作、加工的经营范围,但不能非法从事车辆改装。被核准的经营范围只能是从事制作、加工单元结构车箱产品,汽车是由多个单元结构部件组成,汽车生产企业不是所有的汽车部件都是自己生产,你应当做车箱卖车箱,由汽车生产企业按产品公告的配置参数完成整车装配。车辆改装是车辆改装企业生产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国家规定经过批准的车辆改装企业对车辆进行改装、改变车身结构特征等应当取得《产品公告》,改装企业改装车辆后经过检验合格应当自己出合格证,你能不能查查汽车改装企业是怎样改装怎么出产品合格证的?你显然不具备有关条件,更没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和许可。你能将小汽车尾箱的高度从1米加高到3米吗?你能将校车改为双层的吗?加工汽车油箱的你能将汽车油箱由70公升改为500公升的吗?安全有保障吗?道理简单、法理清晰。公安部门、交通部门为什么要对道路上车箱加高的车辆进行切割恢复原状?维护道路运输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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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4-10-30 14:28:3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先可申请行政复议,最后一步才能考虑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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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4-10-30 15:25:53 | 只看该作者
军仔 发表于 2014-10-30 11:40
呵呵,很有幸听朋友讨论过这个案子!好像是车主把小厢式货车买回来,然后按车主的要求在你那里把原货厢卖给 ...

一语道破天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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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4-10-30 15:28:39 | 只看该作者
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受到处罚是不是先找自己有没有问题,再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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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4-10-30 15:53:47 | 只看该作者
个人理解,那不是合法的改装,因为有人买回大货车,是平板的,他给加工高栏车厢,毕竟他是个体户,没有像那些大型做车厢的企业资质。他改变了车辆的原貌,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改装。工商准你做车厢,我理解只是,你可以 为厂家委托你做,去厂家安装,你有什么合格的手续可以在家安装到别人平板车上?搞了十几年了,只是说武穴的法律法治环境没有去管制你,其实早就不合法了。个人看法,大家可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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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4-10-30 16:37:00 | 只看该作者
网友你好:
就你所反映的问题武穴市工商局回复如下:
    2014年6月18日,市政府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部署在市公安局召开全市非法营运和非法改拼装车辆专项整治会议,组织公安、工商、交通、质监、城管等单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45天的专项整治行动(武政办发〔2014〕28号文件)。本次专项整治是以整治道路运输和客运市场秩序为重点,严厉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载客运输、各类改拼装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依法查扣一批违法车辆,处罚一批违法人员,查处一批违法店家或企业,及时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全市道路和客运市场秩序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确保全市道路安全、畅通。整治的重点是:各类车辆非法载客营运;出租车无计程器、不开发票;各类改拼装车辆、黑车上路行驶;非法赛车、飙车;货车超限、超载、超速行驶、涉牌涉证违法行为;非法机动车改装企业、维修企业、销售市场、交易市场等场所;恶意阻碍相关职能部门执法的违法行为。
    2014年7月上旬,公安、工商、交通联合执法检查组对非法改装车辆进行整治,在整治过程中部分改装车营运车主向检查组反映石佛寺镇个体工商户胡德六非法从事车辆改装。7月11日,联合执法检查组全部着装规范并向胡德六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其位于石佛寺的改装车间进行突击检查,当场发现胡德六及其儿子和雇请的工人正在对三台车辆进行改装,联合执法组以我局名义对现场的2台车依法采取了查扣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当场对胡德六生产加工场所的相关书式证据进行了证据提取。随后,蕲春车主高某某和武穴车主杨某某向我局提供购车发票,证明我局查扣的车辆是他们分别购买,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向高某某和杨某某进行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在调查过程中胡德六儿子及其弟弟胡某某多次口头和电话威胁两车主,要求其不得向我局反映真实情况,给我局依法调查人为设置障碍。2014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胡德六进行调查询问,胡德六带领其儿子、弟弟等8人在我局调查询问室,我局执法人员要求胡德六及其儿子留下接受调查,其余人员离开调查询问室以便我局开展案件调查,其他人员不肯离去,我局执法人员没有办法开展调查的情况下用手机对其他人员干扰我局调查进行现场录像。在这样情况下,胡某某等人离开调查室,其中部分人员在我局三楼楼梯口长时间站立。当日下午5点30分左右,我局执法人员对胡德六的第一次调查询问结束,将调查询问笔录交胡德六阅读后确定与其所陈述的无误,当我局执法人员要求胡德六在调查笔录上签字确认时,胡德六电话告知其弟弟胡某某,问胡某某能否在笔录上签字,胡某某叫其哥哥胡德六不要签字,并自己到我局调查询问室查看笔录,并在笔录上修改,要求我局执法人员按其改动的内容重新制作笔录,因胡某某不是当事人,其修改的内容不是当事人所陈述的内容,被我局执法人员拒绝,胡某某告诉胡德六,执法人员不按照他改正的内容重新制作笔录就拒绝签字,我局执法人员要求胡某某不得干扰我局调查,并叫他离开调查室,遭拒绝,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现场干扰执法的人员进行手机录像,胡德六按照胡某某的意见拒绝在笔录上签字。我局执法人员排除多重阻力,对高某某完成相关情况调查后对高某某购买的车辆(普通货车的车箱已被胡德六切割正在改装),于2014年7月24日下午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对另外一车辆进行延期查扣。我局执法人员多次向杨某某进行调查,杨某某迫于胡德六等人的压力,不敢接受我局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反复向其讲明国家政策及车辆管理法律法规后,在车辆临时牌照上的车型与实际查扣的车型,车辆车身上标注的轮廓尺寸与实际查扣的不一致等事实证据面前,杨某某才配合我局调查,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我局在调取证据后对车辆所有权属确属杨某某购买的情况下对该车辆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为调查胡德六违法行为的延续时间,我局一方面向胡德六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胡德六向我局提交其从2009年底以来的全部车辆改装的证据,胡德六一直未向我局提供,另一方面,我局执法人员从已取得证据的线索中进行甄别,从外围调查证据。经调查,2009年9月23日,胡德六经我局核准登记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421182600098095),核准的经营范围为车厢制作、加工经营(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行政许可项目的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未取得的不得经营)。对胡德六已改装车辆的三位从事载货汽车业主进行调查核实,具体情况是:
    2010年5月份,武穴市下官村车辆运输经营业主朱某某从黄石购回车辆型号、车架号、发动机号分别为EQ1042GZ20D3、LGDGG81G5AH100490、1056992的“东风”牌轻型普通载货汽车一辆后驾驶购买的车辆至原告经营场所,提供原车合格证要求原告对车辆进行改装。胡德六按约定将此车原车车厢切割下卸并收购(此车原车外廓尺寸(mm)为5970、1980、2200;车厢内部尺寸(mm)为3870、1880、400),将原普通载货汽车改装成厢式载货汽车,改变了出厂车辆的结构特征,车辆改装后与原出厂合格证的车辆外廓尺寸与车厢内廓尺寸等配置参数不一致,主要是增加高度。朱某某将改装后的车辆驾驶至黄石经销商处将车架号改为LGDXH81G9AH100490,以车辆型号为EQ5041XXYL29DCAC作为上户车型向机动车登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的牌照号为鄂J4A2××(改装后外廓尺寸(mm)为5995、1980、2955;车厢内部尺寸(mm)为3870、1880、1900);2012年5月份蕲春县车辆运输经营业主龚某在蕲春县漕河镇购买车辆型号为HFC1020KRT的“江淮”牌轻型普通载货汽车一辆驾驶至胡德六经营场所,提供原车合格证要求胡德六对车辆进行改装,胡德六按约定将此车原车车厢切割下卸并收购(此车原车外廓尺寸(mm)为5260、1630、2005;车厢内部尺寸(mm)为2500、1560、320),通过重新制作车厢和改变车厢内部高度,将原普通载货汽车改装成仓栅式货车,改变了原车的结构特征,车辆改装后与原出厂合格证的车辆外廓尺寸与车厢内廓尺寸等配置参数不一致,主要是增加高度。龚某将改装后的车辆驾驶至蕲春经销商处,以车辆型号为HFC5020CCYKRT作为上户车型向机动车登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的牌照号为鄂J3H2××(改装后外廓尺寸(mm)为5120、1630、2460;车厢内部尺寸(mm)为2500、1560、1650);2014年6月武穴市大金镇车辆运输经营业主杨某某从武穴市某农机服务有限公司购买车辆型号为HFC1043P91K5C2的“江淮”牌轻型普通载货汽车一辆后驾驶至胡德六经营场所,胡德六按约定将此车原车车厢切割下卸并收购,通过重新制作车厢和改变车厢高度,将原普通载货汽车改装成仓栅式货车,改变了原车的结构特征,车辆改装后与出厂原车的配置参数不一致。杨某某将改装后的车辆以车辆型号为HFC5043CCYP91K5C2作为上户车型向机动车登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的牌照号为鄂J4K1××(改装后外廓尺寸(mm)为5995、2196、3100;车厢内部尺寸(mm)为3850、2060、400)。上述事实有执法人员依法对改装车主龚某、杨某某、朱某某等三人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调查笔录》以及执法人员依法提取改装车主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车辆临时牌照、车辆合格证复印件及车辆实物照片为证,充分证实胡德六不是制作加工普通产品,而是对整车出厂的合格车辆进行差异化改装,实属非法从事车辆改装行为。(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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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4-10-30 16:37:18 | 只看该作者
        胡德六认为:按照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158号)中,对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获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车辆。我局认为:胡德六对车辆改装行为理解片面。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是交通部按照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对从事道路运输改装车辆的定义,是从改装车辆营运角度的定义,交通部门的职责是对从事道路运输车辆和营运的管理,而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对车辆生产和改装企业的市场主体资格准入和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管。该文件第六部份“建立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改装企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车辆专项整治活动,查处非法改装企业,并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对源头管理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非法改装企业信息,定期向公安、工商、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通报,力争从源头上消除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也进行说明和证明,交通部只是对其职权范围内对从事道路运输改装车辆进行定义,对其他车辆改装行为由公安、工商、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处理。由此可见,“改装车”与“车辆改装”不是同一概念,改装车是指物体,车辆改装是指生产经营行为,当事人将上述两概念混为一谈。
    胡德六认为其是从事车厢制作、加工,不是从事车辆改装行为,工商部门无权查处。我局认为:经营车厢制作、加工和车辆改装不是同一种经营行为,胡德六是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曲解。胡德六从事车厢制作、加工是指制作加工单元车箱产品,只能将车箱作为独立结构的单元进行制作加工,应当将加工好的独立结构的单元车厢作为汽车部件销售给取得《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批准的整车生产企业或汽车改装企业按产品公告规定的车辆配置参数和安全技术标准完成装配,并进行车辆检验合格后销售,胡德六不得改变车辆原有结构、重新制作车箱、自行装配。胡德六认为经营车厢制作、加工不需要前置审批,而推定为车辆改装经营行为不需要审批,是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曲解。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第二十条“依据本政策和国家认证认可条例建立统一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管理制度。”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明确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入目录第四项,以行政法规确定车辆改装经营行为需要有关部门进行审批才能从事的经营行为。《国家发改委关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加强车辆管理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1020号)规定 “要加强车辆生产、改装管理,车辆生产和改装必须获得国家许可,未登录《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改装车辆产品,已登录《公告》的企业不得销售未登录《公告》的产品,也不得在未获准的生产地址生产、改装车辆。对于《公告》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改装车辆的行为,应及时通报本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并抄报国家发改委、配合当地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规定“车辆生产企业要严格在《公告》批准的整车产品生产地,完成整车产品的完整制造过程。委托加工或采购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载货车的车箱、各类罐体、长途客车的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身反光标识、三角警告牌以及参展车辆等产品,必须在《公告》批准的整车产品生产地,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完成装配和配置后方可出厂”,上述两文件对车厢制作、加工和改装车辆经营活动进行详细的区别和解释,认定车厢制作、加工和车辆改装行为不是同一种经营活动,按不同的要求进行规范。
    胡德六未取得车辆改装的批准文件,也未核准从事车辆改装的经营范围,而从事车辆改装行为,我局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五)项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行使职能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4]186号)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时,应当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其中包括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规定行使职权以及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的规定,对胡德六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方可从事车辆改装行为定性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和第二十九条“国家对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规定,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年第30号)将“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列入强制产品认证目录,应该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胡德六从事车辆改装经营行为是技术要求高,检测要求严的车辆生产经营活动,不按国家制定的标准和规程组织生产的车辆出厂后,上路行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
    正如胡德六在《行政诉讼状》所述“一个体工商户,3、4个工人用7、8天时间方能制作一台车厢制作、安装”,这样改装的车辆的装载容量和载重量与车辆本身的配置参数不一致,改装后的车辆的合格性和安全性无法得到保证。我局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胡德六作出没收当事人专门用于车辆改装的工具、设备,并处以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适当。当事人如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从轻作出行政处罚。但当事人一直拒绝改正违法行为,并通过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材料、威胁证人等办法阻挠执法,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我局依法裁量,处罚适当。   
    市打击两非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两次听取了我局调查情况汇报,明确指示我局要严查此类违法行为,确保我市道路运输安全。我局在查处此案过程中向上级局和湖北省经信委、市政府法制办、市人民法院进行了专题汇报。
    胡德六在本案查处过程中委托他人向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贿赂,均被我局相关人员坚决予以拒绝。
    胡德六反映我局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胡德六违法从事车辆改装的无照经营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我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是依据其行为定性,决定没收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并处30万元罚款是依法裁量。当事人如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从轻作出行政处罚。但当事人一直拒绝改正违法行为,并通过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材料、威胁证人等办法阻挠执法,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我局依法裁量,处罚适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三段线标准,最高额的30%以下为从轻处罚,30%-70%为中度处罚,70%以上至最高额为从重处罚)。当事人在投诉中称我局分管执法的副局长董炽胜说“本来只准备处10-15万元罚款,听说你要起诉索性给予30万元的罚款”。这是本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签收18天后,当事人要求我局减轻处罚,同意交5万元罚款被我局拒绝后,说其愿意用罚款的钱去打官司。10月2日上午8时56分(国庆假日期间),当事人的弟弟胡某某电话我局分管局长董炽胜,董炽胜同志告诉他们在案件查处中应当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取得从轻处罚的机会,并依法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本案在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前,我局召开两次案审委员会,本案案审会我局局长、分管局长和法规股、公平交易分局、市场监管股、商标广告监管股、监察室、注册分局、消保分局、经检大队负责人和案件主办人共13人参加了会议,在听取案件主办人案件查处情况汇报后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不是个人决策。当事人宣称其合法取得1000万元,是否合法?本案依法予以定性,只是当事人没有在我局提供1000万元的非法所得证据。
    公安部、工信部、交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于2013年10月18日下发了联合文件《关于开展机动车安全隐患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3〕387号),要求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对机动车生产、销售、改装、检验、登记、维修、报废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全面摸清机动车安全隐患,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无数血淋淋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都警示职能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严查车辆非法改装行为。
    综上所述,我局依法认为当事人非法从事车辆改装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工商处字[2014]291号)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请广大网友了解情况,维护正义,主动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武穴市工商局
                                                                              201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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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4-10-30 16:46:51 | 只看该作者
赶紧送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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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4-10-30 17:18:30 | 只看该作者
事情已经比较清楚了,估计在执法过程中,楼主方有错在先,工商执法部门可能有过激言论,但不影响执法程序。中国法律本身弹性较大,税法0.5倍到5倍,随便执法人员怎么弄,因此就存在权力寻租。在法律面前只能低头,不能冒泡,该你倒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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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4-10-30 17:20:1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工商局有理有据,顶一个,有时候看到路上那些经过改装的大卡车,心里就有一种恐惧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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