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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心都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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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3-11-30 20:24:41 | 显示全部楼层
红尘恋花 发表于 2013-11-30 20:17
楼主你家刚栽的菜籽提前开花了吗?

看来 恋花 先生心中的菜籽花儿四季常开.....{:soso_e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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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3-12-1 13:47:24 | 显示全部楼层
红尘恋花 发表于 2013-12-1 06:40
楼主啊!你不要学小椰树把 蜂子棵 当零食吃啊!人家跟度娘是老相好还有得治疗;你可得小心你那村干部一铲 ...

呵呵!能拿蜂子窠当零食吃的人,可是不得了喂!椰树哪有哪个眼光、福气和勇气?能够安全地吃好蜂子窠,又强身健体,那还真要有点技术含量......

不懂的多问度娘,能治武穴人的大病。如果连举手之劳的度娘都不问,有时候真是没得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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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3-12-1 13:5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银川市公共安全监控报警系统管理条例
(2009年8月6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9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批准)
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安全监控报警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安全监控报警系统(以下简称监控报警系统),是指采用视频监控、探测器等技术设备,对本条例规定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信息采集、传输、显示、报警、存储和管理的系统。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监控报警系统建设、使用的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的监控报警系统建设、使用的管理。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监控报警系统建设、使用的管理,并接受市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发展改革、财政、通信、科技、交通、水利、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供电、电信运营、广播电视等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监控报警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监控报警系统的建设和使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3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公共安全的需要,编制监控报警系统的建设规划。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监控报警系统建设规划的编制,并报市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安装监控报警系统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建设监控报警系统,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八条 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应当建设监控报警系统:
(一)武器、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存放或者经营场所,以及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的重要部位;
(二)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
(三)博物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贵重物品的场所和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部位;
(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五)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电信、邮政及大型能源动力、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的重要部位或者经营场所;
(六)机场、车站、渡口、停车场的重要部位,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城市道路,中心城镇的重要路段、路口、地下通道,大型桥梁的重要部位;
(七)旅馆、公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
(八)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大中型商贸中心、商业街和大型农贸市场的重要部位;
(九)体育比赛场馆、公园、旅游景点、大型广场、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住宅小区的出入口和周界;
(十)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及重要公交站点;
(十一)重点防洪排涝区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设施;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建设监控报警系统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上款规定应当建设监控报警系统的场所和区域实行分级管理,具体范围和建设标准,由市公安机关制定。
第九条 禁止在旅馆客房、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第十条 城市道路的重要路段、重要路口、城市主要出入口和大型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监控报警系统由政府组织建设,建设、运行和管理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其他单位或个人确需在上款规定的场所和区域建设监控报警系统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建设监控报警系统的场所和区域,其监控报警系统的建设和管理,除由政府负责的以外,可以由该场所或者区域的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经营权人约定责任主体;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属于国家的,由使用权人或者经营权人负责。
第十二条 城市拆迁改造需要移动、改建监控报警系统的设施、设备的,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城市拆迁改造预算。
第十三条 建设监控报警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建设监控报警系统,应当预留与监控报警接收中心和应急指挥系统联通的接口。
第十四条 监控报警系统的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合格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具有资质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
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指定产品的品牌和销售单位,不得指定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
第十五条 监控报警系统的设计技术方案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组织评审。
监控报警系统建成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检验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公安机关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监控报警系统竣工验收后六十日内,将系统设计技术方案、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的有关材料,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建成的,使用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九十日内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建设监控报警系统的范围的,建设或使用单位可以拆除有关设施、设备,但应当在拆除后十五日内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公共场所安装监控报警系统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
4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九条 监控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资料,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擅自泄露;
(二)建立值班监看、运行维护、安全检查、信息资料安全管理制度;
(三)对监控报警系统的监看和管理人员进行岗位技能、保密知识培训和监督管理;
(四)对信息资料的录制人员、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以及去向等情况进行登记,确保与监看工作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监看场所;
(五)不得擅自改变监控报警系统的设施、设备的位置和功能;
(六)发现涉及公共安全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可疑信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信息资料的有效存储期不少于三十日,涉及公共安全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信息资料应当交公安机关保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监控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及其监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变监控报警系统的用途,将其用于采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信息;
(二)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的监控报警系统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
(三)故意隐匿、毁弃监控报警系统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
(四)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使用监控报警系统及其信息资料;
(五)向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提供监控报警系统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窃、损毁监控报警系统的设施、设备;
(二)买卖、非法复制、传播监控报警系统的信息资料;
(三)其他影响监控报警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因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对监控报警系统进行资源整合,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因执法工作需要,可以查阅监控报警系统的信息资料,需要复制或者调取有关信息资料的,应当经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因执法工作需要查阅、复制或者调取监控报警系统的信息资料的,应当经监控报警系统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公安机关可以接入或者直接使用相关单位的监控报警系统。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查阅、复制或者调取监控报警系统信息资料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不少于两人;
(二)出示工作证件;
(三)出示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四)履行登记手续;
(五)遵守监控报警系统信息资料的使用、保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监控报警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信息资料的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建设监控报警系统而不建设的;
(二)不按时将监控报警系统建设的有关资料报送备案的;
(三)拆除监控报警系统有关设施、设备后不按时报送备案的;
(四)未采取保障监控报警系统安全运行的管理措施,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
(五)未建立或者违反信息资料安全管理制度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安装监控报警系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拆除。单位设置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监控报警系统建成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在建设、使用监控报警系统及其信息资料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监控报警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中,指定产品的品牌和销售单位,指定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的;
(二)不按规定审批或者使用监控报警系统及其信息资料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6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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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3-12-1 14:02:43 | 显示全部楼层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

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城市和县(旗)公安局指挥中心应当设立110报警服务台,负责全天24小时受理公众紧急电话报警、求助和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现时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投诉。
第三条 110接处警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提供安全服务。
第四条 110报警服务台在接到紧急报警时,应当进行先期处置,对公安机关各单位和担负处警任务的民警直接指挥,并可调用装备,对处警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公安机关各警种和各实战单位应当建立与110接处警工作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确保及时执行指令。
第五条 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建立健全工作程序、内部管理、考核考评、通报检查、奖惩等各项制度。
第六条 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接受上级公安机关和社会各界的检查监督,及时改进工作。
公安部指挥中心负责对全国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指挥中心负责对本行政区划内的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2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110报警服务台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和使用普通话,在受理报警、求助、投诉时应当做到:
(一)警容严整,行为规范,态度热情;
(二)接听电话时主动说:“您好,××(市、县)110,××号接警员”;
(三)向当事人问明案(事)件的主要情况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四)按照统一的表格认真登记、存储,做好接报、指挥、处警工作记录,并立卷备查。
第八条 在外国人来往较多的城市,110报警服务台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开通外语接警服务。在少数民族聚居较多的城市,开通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接警服务。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布置警力,确保案(事)件发生时,处警民警能够及时赶到现场。
第十条 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及时下达处警指令,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基层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110报警服务台发出的处警指令,不得推诿、拖延出警,影响警情的处置。
第十一条 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对其他非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处警民警应当视情尽快处理。
第十二条 对紧急和非紧急报警、求助的出警时限,由城市和县级公安机关根据市区或者城镇规模、警力资源和道路交通状况等情况决定并予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3第三章
受理报警
第十三条 110接警工作实行“一级接警”,即统一由城市或者县(旗)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警。
第十四条 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报警的范围:
(一)刑事案件;
(二)治安案(事)件;
(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四)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
(五)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第十五条 110报警服务台接到报警后,根据警情调派警力进行处置。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案(事)件,应当在派警处置的同时,立即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向业务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 对接报的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中的重大案(事)件,应当根据警情的性质、事态规模、紧急程度,及时报告分管负责人,并按照工作预案和分管负责人的指示,迅速派警处置。
第十七条 对接报的规模较小、影响不大的一般性群体性事件,应当迅速将情况通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时酌情派警维持现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疏导劝阻,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八条 对接报的规模较大、行为方式激烈的群体性事件,应当立即报告分管负责人,并按照工作预案和分管负责人的指示,派警赶赴现场,控制事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缓解、化解矛盾的工作,尽快平息事态。
第十九条 对接报的自然灾害事故,应当根据灾害的种类、程度派警处置,同时报告分管负责人。
第二十条 对接报的管辖暂不明确的地区发生的案(事)件,应当先指定处警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再移交属地公安机关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谎报警情或者拨打骚扰电话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110处警工作实行“一级处警”和“就近处警”、“分类处警”相结合的处警原则;特大城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处警机制。
第二十三条 处警民警应当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携带必要的警械、通讯工具等处警装备;专职处警民警应当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灾及医疗救护技能。
第二十四条 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警情妥善处置。处警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处警情况向110报警服务台反馈,并做好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对正在发生的案(事)件,最先到达现场的处警民警不足以制止或者控制局面的,应当立即将案(事)件情况报告110报警服务台。110报警服务台应当按照工作预案,迅速调集、指挥有关警种、部门赶赴现场增援或者进行布控查缉。
第二十六条 对接报的跨区域的重大案件,需要进行布控查缉的,110报警服务台在指挥本地警力处置的同时,可视情将情况报告上级公安机关或者通报有关地区公安机关。
有关地区公安机关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指令或者案发地公安机关的通报后,应当迅速按照工作预案,落实有关查缉措施,提供必要的协助,并随时与案发地公安机关或者本地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保持联系。
第二十七条 对涉及外籍人员的警情,处警人员除按规定进行处置外,应当及时报告110报警服务台,由110报警服务台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外国人管理部门派人协助开展处置工作。
第二十八条 处警民警使用武器、警械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有关规定。
4第四章
受理求助
第二十九条 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求助的范围:
(一)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状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
(二)老人、儿童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
(三)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立即救助的;
(四)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和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
(五)需要公安机关处理的其他紧急求助事项。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参加政府统一领导的城市应急处置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充分履行职责,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对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110报警服务台应当派警进行先期处置,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派员到现场处置。在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处置时,公安机关处警人员可以予以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二条 对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110报警服务台接警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求助,并视情予以必要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 承担城市应急处置主叫号码任务的110报警服务台接警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报警求助电话转到相关单位处置。
5第五章
受理投诉
第三十四条 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投诉的范围: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正在发生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人民警察各项纪律规定,违法行使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遵守各项执法、服务、组织、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的各种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也可设立110接诉台,直接负责接受和处理投诉。
第三十六条 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投诉应当如实登记,秉公查处,及时反馈。
第三十七条 110报警服务台在受理投诉时,应当向投诉人问明被投诉对象的基本情况、投诉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人姓名、工作单位或者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主要情况。
第三十八条 110报警服务台对投诉内容及投诉人情况应当严格保密,严禁将投诉情况泄露给被投诉对象或者其他人员。
第三十九条 110报警服务台对投诉应当视情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一)对正在发生的公安机关和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纪守法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投诉,应当指令就近警力先期处置,同时通知警务督察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和处理。
(二)对既往发生的公安机关和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纪守法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公安机关纪检、监察、信访、法制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同时视具体情况移交本级纪检、监察、信访、法制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110报警服务台移交的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三)对已通过其他渠道进行投诉或者信访问题,交由原受理部门处理。
(四)外地公安机关的民警或者其他无隶属关系的公安机关的民警在当地被投诉的,应当指令就近警力先期处置,再移送被投诉人的所属单位处理。
(五)对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投诉,可以告知投诉人向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投诉,并作出必要的解释。
第四十条 具体承办投诉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迅速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做出处理,并在受理投诉的3日内将查处情况告知投诉人,同时抄送110报警服务台备查;如3日内未能办结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办理情况。投诉人姓名、工作单位或者家庭住址、联系方式不实,致使无法告知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110报警服务台及具体承办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处理,防止利用投诉对民警进行诬告陷害。
第四十二条 对已办结的投诉,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并立卷备查。对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投诉,应当及时上报查处结果。
第四十三条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上报的对投诉的处理情况进行审查。如发现在事实认定、办理程序、处理结果等方面存在错误的,应当限期予以纠正。
6第六章
警务保障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110报警服务工作人员的宗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努力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110报警服务台接处警工作正常运转所需编制及人员、装备、经费给予必要的保障。
第四十六条 110报警服务台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安机关各类紧急突发案(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预案,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有关警种、部门开展处置各种案(事)件的预案演习,增强各警种之间的协调配合能力,提高公安机关快速反应能力和整体协同作战能力。
第四十八条 110报警服务台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政治、业务素质,身体健康,熟悉公安工作基本法律法规和公安业务常识,有较强的分析判断、综合归纳和指挥协调能力,熟悉处警区域自然情况和警力分布情况,熟悉各类案(事)件的处置工作预案,能够熟练操作110报警服务台相关设备。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110报警服务台工作人员的政治、法律学习和业务技能培训,经常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考核,提高接处警民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五十条 110报警服务台工作人员属于在编民警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内部定期轮岗。
第五十一条 110报警服务台应当装备接警、录音系统,有线、无线指挥调动系统,公安地理信息系统(电子地图),相应的信息查询终端和必要的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证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五十二条 110处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交通、通讯工具、枪支、警械、防弹背心及绳索、急救包等警用装备和救援器材。110专用警车应当统一喷涂标志,并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
7第七章
奖励处罚
第五十三条 110报警服务台、处警单位和接处警民警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予以奖励。
第五十四条 110接处警民警违反本规则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或者产生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8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实施细则,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2003年4月30日,公安部制定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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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12-1 15:34:29 | 显示全部楼层
红尘恋花 发表于 2013-12-1 15:06
呵呵!以小椰树把度娘玩得炉火纯青的技术别说把甲醛 蜂子棵 吃的津津有味;我相信就是 朱砂 你也可以毫不 ...

是啊,没有你能,患失眠症的时候我还真吃了朱砂。别人都有精神病,要么是弱智,要么是吃了朱砂,莫非你家后院的井水比梅川天下第一井还有灵气?{: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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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12-1 15:36: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朱砂 - 常用方剂
1、朱砂安神丸(《医学发明》),镇心安神,泻火养心。主治心火偏亢,阴血不足所致心烦神乱,失眠,多梦,怔忡,惊悸,甚则欲吐不吐,胸中懊恼。
2、磁朱丸(《备急千金要方》),重镇安神,潜阳明目,主治水火不济之心悸失眠,耳鸣耳聋,视物昏花。
3、丹砂散(《圣济总录》),主治咽喉肿痛。
4、朱砂丸(《圣惠方》),主治眼昏暗。
5、丹砂丸(《圣济总录》),主治风邪诸痫,狂言妄走,精神恍惚,思虑迷乱,乍歌乍器,饮食失常,疾发扑地,口吐白沫,口噤戴眼,年发深远者。
6、朱粉散(《圣济总录》),主治诸般吐血。
7、安宫牛黄丸(《温病条辨》),主治邪入心包,舌蹇肢厥,或温毒神昏谵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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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12-1 15:39:43 | 显示全部楼层
红尘恋花 发表于 2013-12-1 15:06
呵呵!以小椰树把度娘玩得炉火纯青的技术别说把甲醛 蜂子棵 吃的津津有味;我相信就是 朱砂 你也可以毫不 ...

恋花   先生啊,不懂的东西,劝你还真是要多度一下度娘。否则哪一天你吃了或吃多了朱砂恐怕还不知道.......

现在到处水污染,土壤污染,你咋就知道你没有吃朱砂的等价物——其他汞化合物呢?{:soso_e113:}

能人啊,你防不胜防啊!{:soso_e113:}

莫和椰树较劲哈.....{:soso_e113:}{:soso_e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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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12-1 15:48:50 | 显示全部楼层
云南部分大米铅、汞、黄曲霉超标

时间:2008-05-20 11:04:00.0 来源:食品商务网

    日前,云南省质量技监局对该省大米进行了监督抽查,结果表明,云南省大米的实物质量抽查合格率为68.42%,产品安全性能指标抽查合格率98.25%。而此次监督抽查,是自2004年大米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以来,该局首次对全省大米获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

    从抽查结果看,云南省大米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是,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在此次抽查的114个批次产品中,有44个批次产品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占被抽查产品总数的38.60%。标签不合格主要表现在:食品名称的标志混乱,存在鱼目混珠、名不副实的情况;制造者名称随意增减字的现象非常严重;质量等级的标志不规范的情况比较严重,与标准要求不符。

    据介绍, 除了标签问题外,在此次抽查的114个批次产品中,还存在9个批次产品不完善粒项目不合格的问题。大米中不完善粒的产生,来源于稻谷生长的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和病虫害,所以不完善粒的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用于大米加工的原料稻谷。另外,有5个批次产品碎米(含碎米总量、小碎米)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占抽查样品数的4.39%。

    尽管此次云南大米产品实物质量合格率仅为68.42%,但从检验情况来看,不合格项目主要集中在标签、水分、不完善粒、碎米粒等指标。除1个批次产品铅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要求外,其余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六六六、DDT、无机砷、铅、汞、黄曲霉毒素B1等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真菌毒素项目全部合格,产品安全性能指标抽查合格率9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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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12-1 15:59:30 | 显示全部楼层
    百年老店同仁堂近来可谓麻烦不断。继同仁堂“健体五补丸”被检测出水银(汞)含量超标,遭香港卫生署发布公告召回后,日前又被爆旗下另外两款产品牛黄千金散及小儿至宝丸的朱砂成分含量分别是17.3%及0.72%,前者超国内标准,后者则远超香港标准。

  事实上,陷入重金属超标漩涡的远不止同仁堂一家。此前,“六味地黄丸”、云南白药、汉森四磨汤等均被卷入重金属超标的争议风波。业内人士表示,老字号中药品牌频频发生质量危机为中药生产安全性敲响了警钟,其中尤以重金属超标问题最为令人担忧。近年来,云南白药、同仁堂等不约而同纷纷“中招”,则凸显了问题的严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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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3-12-1 16:44:58 | 显示全部楼层
110报警服务台常识
来自:公安部   时间:2007-09-07

  遇到什么情况应该打110报警?
  Ø      当发生杀人、抢劫、强奸、盗窃等刑事案件时;
  Ø      当发生结伙斗殴、赌博等扰乱公共秩序的治安案件时;
  Ø      当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时;
  Ø      当发生自然灾害和治安灾害事故时;
  Ø     当遇到其它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情况时。
  
  遇到什么危难情况可以打110求助?
  Ø      当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情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时;
  Ø      当老人、儿童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帮助
         查找时;
  Ø      当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立即救助时;
  Ø      当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和工作、
         学习、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时;
  Ø      当发生需要公安机关处理的其他紧急求助事项时。
  
   110怎样处理报警?
  Ø      对恐怖暴力案件、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和求助以及规模较大、行为方式激烈的群体性
         事件,110接到报警后会立即通过无线电台、电话向离现场最近的巡逻民警发出出警命令。
         北京市公安局要求出警民警接到以上警情的出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出警。其中:城八区的
         中心地区以及其他郊区县的中心区、乡镇中心区应当在5分钟内到达现场;城郊区结合部、
         近郊区应当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远郊地区、偏远地区、山区应当以最快速度赶到现场
  Ø      对非紧急报警、求助,北京市公安局要求出警民警接到指令后应当尽快与报警人联系,从
         接到指令到进行处理的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对必须赶到现场处置的,应当在15分钟内到达
         现场,远郊地区、偏远地区、山区应当尽快赶到。
  Ø      对于咨询投诉等情况,民警会在电话里进行答复或转交有关职能单位处理。
  
  报警中应注意的问题?
  Ø      要尽可能在事发地附近报警,越快越好,早一分报警,多一分安全。
  Ø      听到民警接电话后,您要保持冷静,根据民警的提示,说清楚报警求助的基本情况;现场
         的原始状态;有无采取措施;犯罪分子或可疑人员的人数、特点、携带物品和逃跑方向等。
  Ø      报警内容要实事求是,切忌不要夸大事实。因为民警将根据报警内容的性质和程度调动不
         同地区、不同警种的警力出警,如果报警内容与实际情况有出入,势必影响警情的处理。
  Ø      报警人要尽量提供警情发生的确切位置,对于陌生的地方,可通过观察周围的公交车站牌
         或典型建筑物来为出警民警提供参照物。同时还要提供报警人的所在位置、姓名和联系方式。
  Ø      报警后请不要离开现场,在现场附近等候,注意民警到来并主动联系。在等待民警到来的过程中,如有新情况应立即打110报告,以便民警视情处理。  

110还提醒您:对无故拨打110、报假案等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有关法规追究责任。

http://www.mps.gov.cn/n16/n98304 ... 335210/13515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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