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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申诉] 申 冤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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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 14:36:31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增加标的部分的诉讼费不需要当庭交纳,一般情况下将要求在庭后7日内交纳。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即对增加标的部分不予审理)。
详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


”在开庭之际,原告增加诉讼请求70万元,我要求按规定先交费,再审理。但法院却迁就偏袒原告一方 ,有些不公。“法院的做法没有不合理啊。。改变诉讼请求不需要当庭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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