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论坛

 找回密码
 中文注册
查看: 30065|回复: 7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控告申诉] 武穴法院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3-11-24 11:54: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武穴法院个别法官比黑道还黑

我于2013614号起诉(原梅川广播站)现武穴市广播电视传媒有限公司梅川分公司负责人陈中生与我发生合同纠纷,单方违约,仙人口村本来一直归我收取用户信号费,被告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悍然派人提前到仙人口村将用户信号费收走,于87日在武穴市法院民一庭,开庭审理没想到在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法院竟出现这样的昏官,审案有两个人,其实就是他一个人说了算,他自己审,自己做笔录,如果是按实事求实公正的审理,我也无异议,问到我与本案有关联和直接对我有利的,他却不做笔录,甚至做了笔录摔到地下,予以否定,我要求与本案其中一项有直接因果关系的,电话录音证据,他却不与现场播放和采纳,并说举证结束,问到被告与本案无关的信息和数据,他却作了无谓的笔录,到十一点半,说要下班吃饭了,催我签字,笔录内容没容我看完,这种形式开庭,试问能有公平的判决吗?他是把人民法院当作自己家设的公堂,是对法律的践踏,对公平的藐视。第二天我到法院信访办反应了实事,信访办负责人说一定会向原领导反应此事,820号我接到法院通知,定于826号二次开庭,如期开庭,却还是那个法官,当时想为什么法院领导不换其他法官审理此案,等于是换汤不换药,说白了这个法官从一开始就和被告狼狈为奸,串通一气,更有离奇的是,1021日,该法官通知我到武穴法院,补交诉讼费,当时我问他,判决书未出来,你怎么知道诉讼费不够,他却说,你不交视为撤诉,形成了二次交费乱象,1021日至115日期间,该法官两次打电话,我委托的律师邢鹏程要求我进行调解,还有梅川镇法庭领导也两次打电话和我商议调解一事,但都没有达到我最起码的要求养老保险赔偿,调解未成,116日通知我到法院拿判决书,其实判决书1017日已经出炉,既然法院认为判决是正确的,怎么后面又是交钱,又是调解,太不正常了。614日我到法院立案庭立案,当日就指定我交费了,难道武穴法院谁都可以通知交费吗?没有规章制度吗?这不是把法律当儿戏吗?纯粹是玩弄人,果真如此,最后的判决驳回了我的诉讼,说我是委托合同,可以随意终止,但又说承认合同有效,却又说合同第二条是不平等的,2000年我响应国家电视广播村村通号召,我个人出资5000元,加农行和政府资助,以仙人口村名义,花了一万五仟元左右的一套村村通电视广播设备,已开通运行了,2001年三乡合并一镇为梅川镇,被告陈中生是当时梅川镇广播站负责人,跟我说村村通不要了,要发展有线电视,把我原有的设备一律收回,被告单位当时穷得无米下锅,将我一万多元的村村通广播电视设备收回只肯抵3000元,要我和他合伙投资仙人口村有线电视用户,另交二万元现金,我为了顾全大局,和广播站双方签订了“发展有线电视协议书”,盖章签字注明形成法律效力,这样简单侵权案确被这位法官审理到如此结果。真是颠倒黑白,期盼有关部门对此事进行查证核事,还真相于天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陈国雄
                    身份证号420525196309020035
                    电   话:13872029350
                          20131124

合同原件如下:



               



合 同 译 文内 容
(发展有线电视协议书)

甲方:梅川广播电视管理站
乙方:梅川镇仙人口村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垫付资金23000元,交付甲方购材料,设备费用。甲方在200412月底前负责乙方辖区用户安装,其设备材料费用归甲方负担,在2005年元月起以后新发展用户的开户费,归甲方收取,在签订协议书之日至200412月底发展用户的开户费归乙方收取。乙方将原有接收设备抵价3000元完整无缺的交付甲方,应实付甲方材料安装费20000元。
二、乙方用户的收视费终身归乙方收取,但乙方必须每月8元一户交给甲方,后由甲方按统一标准付给乙方报酬。
三、乙方杨凹小组地形特殊,甲方在技术数据确保的情况下给予连网,否则,甲方将采取另外措施接收信号,保证该小组村民看好电视节目,对于乙方零星的农户,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必须解决到户。
四、甲方有责任长期负责乙方用户的收视效果,相互配合,及时维护,其维护费用,由甲方负担。
五、在施工中,乙方应给予甲方提供义务劳动及一切生活方便。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梅川镇广播电视管理站公
                          乙方:仙人口村陈国雄签名
                               20011115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中文注册

x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发表于 2013-11-24 12:18:26 | 只看该作者
论坛近期成了专门曝光的平台了。。。{:soso_e127:}

法院应该是一个最公正的地方,事实确凿与否,望能引起重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
发表于 2013-11-25 13:47:14 | 只看该作者
靠,我6月份起诉的案子到现在还没判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
发表于 2013-11-25 22:14:23 | 只看该作者
武穴人爱 发表于 2013-11-25 13:47
靠,我6月份起诉的案子到现在还没判呢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
发表于 2013-11-25 22:18:11 | 只看该作者
为了弄清真相,可以上传判决书。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
发表于 2013-11-26 17:17:24 | 只看该作者
如果能将判决书放上来,可能更有说服力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
发表于 2013-11-27 14:07:13 | 只看该作者
武穴人爱 发表于 2013-11-25 13:47
靠,我6月份起诉的案子到现在还没判呢

武穴市法院邪门得很,所有审理的案件超期非常正常。你得提防提防。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
发表于 2013-11-27 14:11:18 | 只看该作者
白食人民俸禄呀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中文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武穴信息网 ( 鄂ICP备2021017331号-1 )

鄂公网安备 42118202000100号

GMT+8, 2024-5-6 05:20 , Processed in 0.062757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3 Licensed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