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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拟制定《武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踊跃提出宝贵意见或者建议,所提意见或者建议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或者电子邮箱的方式返给我们。截至日期:2013年11月29日。 地址:武穴市民主路8号 武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邮编:435400 联系电话:0713—6228756 电子邮箱:wufzbyq@163.com.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以及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补偿的活动。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是征收与补偿的主体。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人员及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国土、财政、公安、城管执法、工商、监察、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征收实施单位所需的工作经费计入征收成本。
第六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编制房屋征收计划。
(二)、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调查结果;
(三)、组织相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
(四)、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五)、具体组织依法需要召开的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六)、起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文书;
(七)、按规定报请市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或者提请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房屋征收决定;
(八)、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
(九)、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十)、协助管理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
(十一)、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二)、具体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应诉等相关法律事务;
(十三)、其他与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的工作职责。
上述职责中需要委托征收实施单位行使的工作,需在委托书中载明,但不因此改变责任主体。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工作职责:
市监察部门负责房屋征收补偿的纪律监督与责任追究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征收补偿资金的筹措与拨付工作。
市发改部门负责征收项目建设的有关审批和许可工作;将确需征收房屋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
市国土部门负责征收项目的土地报批、补偿安置用地的报批、征收范围内土地情况的调查与登记。
市规划部门负责规划的编制与调整,对征收范围内违法建筑予以认定;将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纳入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在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活动的制止与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以及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的强制搬迁工作。
各建制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落实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的征收搬迁工作;组织社区配合调查登记等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除履行征收部门的职责之外,承担依法对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监管,向被征收人推荐评估机构,协调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工作等工作。
市综治办具体组织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征收过程中牵头组织做好社会稳定风险控制、征收范围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征收范围内治安管理、户籍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有关报送市政府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对有关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应诉等法律事务进行指导,对有关行政执法争议进行协调。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征收与补偿的资金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市住建、环保、教育、文化、卫生、民政、水利、人防、地震、体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自负责参加与其业务相关的征收论证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人民政府、市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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