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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4 23:00: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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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札记:命运共同体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专栏作家 徐达内 【作者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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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有影响力的一群记者编辑兔死狐悲,利用他们手中的各式麦克风——从个人掌控的自媒体,到报社、网站、电视台的官方微博微信账号,再到需要承受监管压力的正式刊发渠道——向同行陈永洲的命运表达关注和声援。因为其间埋伏着对近半年来官方整肃言论自由的积怨,抗议声势之浩大已经接近年初南方周末新年献词风波。

满屏的微博抗议声中,不是没有对新快报昨天那封头版公开信措辞“过于煽情”的批评,也不是没有对连续十几篇针对三联重科负面报道的可信度质疑,更不用说基于中国财经记者集体操守的认识而生成“黑吃黑”的感慨,但是,在“警权滥用”的指控面前,这些都被视作了小节。用壹读杂志出品人兼主编林楚方的发言来说:“大家的愤怒绝不是为记者可能存在的问题背书,而是对警方粗暴执法的抗议……警方动用专政力量时,展现出随意,简单,粗暴,蛮横,土豪,真是令人发指,令人齿冷,令人恐惧,令人无语,令人深思,令人不得不团结起来说:请放人。”

虽说昨天确实已有陈永洲“承认收黑钱”的消息流传,林主编认为这并不是问题关键:“警方抓记者的理由是‘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大家可以查查这个罪的各种解释,看看这个罪的构成,看看是否跟收黑钱有关。其次,记者是职务行为,本质上是新闻流水线上的工人,产品出问题,警察直接把工人抓走了,说得过去吗?”

来给长沙警方普法的还有@沈彬的电线杆子。发掘出最高法公报公布的指导性判例“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恩等人损害商品声誉案”,他强调其间确定的原则:“记者的报道哪怕失实,哪怕事后收取好处,本身并不构成犯罪;只有失实报道存在损害商业信誉的故意时,才可构成犯罪。”

身为中国青年报特别报道部副主任,@刘万永固然也承认“记者若涉嫌犯罪,当然不能逃避法律制裁”,但同样要强调“执法更应守法”:“记者发表报道是职务行为,这个常识连王立军都知道,所以‘双起论’虽为恐吓记者,但还要有起‘公安机关诉报社’这块遮羞布。长沙警方直接抓记者,连这块布都不要了。怎么说呢?你们太给法盲界丟脸了。”

“连王立军都知道”,@评论员王攀应和:“因职务行为抓记者是个非常恶劣的先例,这只在曾批判的、黑暗的、反动的旧中国发生过,这样的事情发生在新中国实在难以想象。还好这只是一个地方政府充当企业的打手和家奴,不代表整个中国情况,所以强烈要求党和中央政府迅速纠正这一恶行,避免在国际上丢脸失分,让企业和媒体的是非曲直回到法制轨道。”

至于曾经亲身感受过威胁的@罗昌平,更是将矛头直指“法治湖南”之名不符实:“从中联重科的股价重挫来看,真正损害企业商誉的不是被拘记者,而是长沙警方和自身行为。我在《递罪》一书中写过湖南的商业环境:‘把外商打成内伤,把内商脱得精光。’这样的地方,谁敢去投资?!”

此外,这位财经杂志副主编还专门推荐自家今年年初封面报道《危险的竞争》,据此宣称,“至少在过去与三一重工交恶的过程中,湖南几级警方已经多次越权介入经济纠纷”。

然而,只是因为@罗昌平对新快报昨天以头版头条发布《请放人》公开信的方式略有微词——“媒体是公器,不宜情绪化,更不宜利用一种权力对冲另一种权力”,就已经快要被绝不妥协的同行@孙旭阳视作“理中客”了:“所谓‘公器’,只是媒体道德上的权利或者说自许,新快报真要是所谓‘公器’的话,人家还会这么抓人吗?以公器私用来批评新快报,预设的一个前提便是不这样做,会更好或至少不影响维权。但如果新快报真要服从理中客,所造成的后果,现在指责他的人群会承担吗,又如何承担?”;“如果你承认它有权利,那么它放不放头版无足轻重,还有很多报纸把头版全部让给广告呢,咋没这么多专家出来批评呢?”

@运床专家也在正面还击那些嘀咕“陈永洲也不见得干净”的围者:“抓刘虎时不吱声,你说他微博举报是个人行为;抓陈宝成时不吱声,你说他抵抗强拆与公益无关;抓格骐伟时不吱声,你说他个人品行可疑;抓陈永洲时不吱声,你说财经记者圈声名狼藉。你不挑这个国家和政府丝毫毛病,只要求批评他的人个个是圣人。原来你的名字叫胡锡进!”

胡锡进算不算躺着中枪?其实,作为自由派媒体人最厌恶的同行之一,这位环球时报总编辑昨天不仅允许其手下通过报社官方微博账号向长沙警方表达了愤怒,他本人也声明“支持记协介入,依法保护记者权益”。

还有另一位著名的胡姓媒体大佬——财新传媒总编辑胡舒立。除了有指挥下属在前天下午率先发布《中联重科屡被批评,报道者遭刑拘》之功,她同样一言以蔽:“滥用刑拘令人担忧”。

连央视主播张泉灵都按捺不住,用一个寓言式的故事吐槽长沙警方:“一周前,我在距京一千多公里的某城市一胡同口买了一烧饼。虽然面碱水味太重,所用油脂有股不明奇异味道,芝麻不超过十粒,葱花不见踪影。但,我要掩鼻闭目说:‘还是很好吃的!’不加最后这一句,我是不是有被‘损害商誉’跨省的危险?”

所以,已经辞去搜狐总编辑职位的刘春,现在应该更加庆幸自己做出了正确的职业方向选择,这不,他回忆往事时已经感慨万千:“非常怀念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做调查记者的时光,那时候的媒体环境健康、宽容。”

还在坚守的@杨锦麟只能老泪纵横:“记者是当下的弱势族群、高危职业,新闻民工的說法看来是准确的。旧時代都不敢轻易做的事,现在倒是肆无忌惮了,这还是改革开放的中国吗?”

……

是的。平素看似一盘散沙的新闻从业者命运共同体,在危机来临时,爆发出了绝地反击的力量。正如身份认证为新快报记者的@陈强猜想所言,“今天所有媒体人都是兄弟姐妹”。

也正是在这些记者编辑的泣号感染下,大V出现了。

“多年来,国内一些财经记者写我们的报道时,既不看财报,也不看公告,自己胡说八道”,抱怨至此,深明大义的@潘石屹笔锋一转,“但不至于动不动就抓记者吧?一篇文章能把一个好公司写垮吗?”

法学家贺卫方是给中联重科也来了一封微博公开信:“今年8月28日,我有幸参观贵公司,厂区蒸蒸日上的景象,各种陈列产品,‘至诚无息,博厚悠远’的厂训,还有公司管理层的雄心壮志都令人印象深刻。上市企业须接受社会与媒体监督,媒体报道若有不实,公布真实情况以正视听可矣,诉诸法庭以保障名誉可矣,抓记者得不偿失啊!”

@导演高晓舰虽然没有多少粉丝,但人家那是跨界声援,而且用的就是新快报的句式:“敝民虽朴,硬骨头,还是有好几亿的!善为国者,仓廪虽满,不偷于农,国广民众,不窃于弱。不可巧取,则奸不生,不淫于言,则主不惑。从官爵一已私欲,奸恶丛生,敝而不治,则刀笔祸患无穷,岂为政哉?”

至于@李承鹏,更是没忘记曾经的记者身份:“动辄廷骑四出,动辄跨省抓捕,动辄炫耀制造恐惧的能力。这家报社不过在履行职责,这名记者不过未能100%精确。可是,记住沙利文案那段传世的判词:‘在自由辩论中,错误的陈述不可避免;要使表达自由获得所需的呼吸空间,我们必须忍受这些错误。’”;“你到底要干什么,你到底想掩盖什么。今天,放人!”;“为了只听好消息,你当然可以下令杀掉除喜鹊之外所有的鸟儿,可咱能不这么丢人吗?为了保证一己之利,你当然可以让警察成为企业的家丁,可咱能不这么丢人吗?为了平息事态,你已经轻松地删掉了我上一条微博,可咱能不这么丢人吗?为了咱不这么丢人,能不能赶紧放人。你说呢?放人吧。”

和@李承鹏一样抱怨被删帖的大V还有@孟非,并且是把状告到了微博当家人面前。虽然已经从时政新闻主播改行主持相亲节目,但这位中年男子热血犹存,在发现自己那段“宁可让一个人或报纸在报道偶尔失实时不受惩罚,也不能使全体公民因担心受惩罚而不敢批评无能和腐败的政府”的语录摘引被“系统管理员”删除后,他愤而截图,质问新浪总编辑@老沉“哪里不对?”

删帖是一种管制方法,掺水是另一种。

多有陈永洲的声援者声明,他们在自己的微博页面中发现了一批支持长沙警方的“水军”跟帖,遣词造句几乎一字不差。于是,@财经网昨天傍晚就以反讽之法,对这种现象加以揭发:“@海底赏月走:媒体应加强自身记者的管理,对无良记者和问题媒体应当依法处理;@城山居主人:无良媒体制造舆论,理应收到法律的制裁,维护社会有序发展;@夏日茵在路上:造谣惑众者应该严惩不贷……大批高素质网友光临,甚慰,爱你们”。

在被陈永洲的声援者掌控的媒体官方账号里,@财经网是最有影响力也最活跃的其中一个。除了紧密跟进各方表态,还迫不及待地带头扩散“中联重科午后股价大跌,A股跌近3%H股跌近7%”,及至深夜,更以“法治,不是高挂标杆的口号,是实实在在的行为。法治,请从执法者依法自我约束始”作为晚安帖。

有足够多的晚安帖异口同声。@新京报是以范长江语录勉励同行:“在时局艰难的时候,新闻记者要能坚持真理,本着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精神,实在非常重要”;@南方都市报是以“南评晚钟”作为警告:“公众关注与其说是围绕具体罪名适用主体展开的争论,不如说是对舆论监督所遭遇非难的忧惧。警权滥用所试图营造出的肃杀气氛,今时今日,恐再难遂愿。公民能否免于恐惧,记者如何才能不惮报复,拷问一个国家的法治成色。”

助阵宣言之中,证券市场周刊的表现尤为突出。这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杂志在昨天傍晚发布声明,声称“高度关切被拘记者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第一、《宪法》第三十五条赋予公民言论自由之权利,更是新闻采访和舆论监督的法律基石。在资本市场的舆论监督方面,《证券法》也赋予新闻媒体推动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舆论监督权利。证监会多次鼓励新闻媒体对上市公司进行舆论监督。第二、记者采写新闻报道是职务行为,如内容失真,受损的是媒体信誉。当事方觉得新闻媒体的报导有失公允,在难以调解的情况下,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公安机关不能将职务行为同个人行为混淆,以警察司法之权干预媒体的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第三、严守新闻职业道德和规范是媒体记者的重要责任,媒体记者亦应当约束职务行为之外的个人行为。警方在执法的过程中,应该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舆论环境,而不是越俎代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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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4 23:04:2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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