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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巷议] 武穴政府应该打击非法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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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3 16:2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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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看到一帮子商业行为的游行,市政府应该打击这些非法游行的行为.一则扰民,在香港游行是要报政府批准的,否则要受要检控的.怎在内地,就可以自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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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3 17:4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只是一种宣传方式,也不叫游行,在大陆,哪次游行少了武警的身影,他们太害怕失去了。在香港和国外,这只是老百姓表达诉求的基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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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3 17:44: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让他们游行,政府拿什么”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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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3 17:5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楼主不可乱下定义,我国法律对“游行”的定义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泛指公民的政治权利活动。象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是无须事先由政府批准的。大街上经常见到商家聘请老年舞蹈队敲锣打鼓搞宣传,那是一种商业广告行为,或许扰民,或许防碍交通,或者破坏城市管理,应受行政法调整,例如:道路交通法、城市管理法、环境噪音防治法进行规范和管理。这与香港游行不能一日同语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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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13 18:12: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不叫游行?我们元宵一样是娱乐,为什么又叫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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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13 19:45:27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定义、量刑】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解释】本条是关于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罪的犯罪及处刑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犯罪,是指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这里规定的“集会”,是指聚众于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是指未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进行申请或者申请没有得到许可,或者没有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七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第八条、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严格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得违反。这里规定的“主管机关”,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是指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所谓“拒不服从解散命令”,是指违反以上规定进行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依法发出解散命令,拒不服从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是指扰乱社会秩序,造成社会秩序混乱,使生产、工作、生活和教学、科研无法正常进行,如致使国家机关、单位和团体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致使工厂、企业生产停工的,致使教学和科研停顿的,造成交通瘫痪的,等等。根据本条规定,对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犯罪,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里的“负责人”,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是指组织、领导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并明确代表全体参加人利益的人。“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非法的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具体实施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的人。

  应当注意,对一般参加非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不宜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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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13 19:47: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表达的够清楚了,连庙会都必需要按照法律程序走,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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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3 19:52: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家商业活动表达啥共同意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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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13 19:5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阿鸿 发表于 2013-7-13 19:52
人家商业活动表达啥共同意愿了?


呵呵,只能说他们是打了个擦边球.
商业行为可以这样?难不成他们没有表达共同意愿?难不成这样的行为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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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13 20: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此再借一案例说话,来证明其不合法化.
至于人情化是另外一回事 ,看来生活中的法盲太多了.

关于“腰鼓队进行商业广告游行”的几点想法
                        关于“腰鼓队进行商业广告游行”的几点想法

    在6月25日大庸妹儿发了一份名为《建议不要再批准腰鼓队到大街上搞商业广告游行了》的帖子。我来论坛没多久,以前本不知道有这份帖子。不过前两天有人把它顶了上来,我也凑热闹的看了一下。结果我非常吃惊的发现在接近100人的回帖中绝大部分人是很支持楼主的建议。为什么??我很不明白大家的想法,所以来和大家一起讨论一下:
    第一,商业广告游行合法吗?《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早在1992年就已经颁布实施。如果在游行前经过正常途径申请,获得了公安机关的许可,那就是合法的。合法的事情为什么会在论坛里遭到如此广泛和坚决的反对?游行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了法律的明文保护,那么谁能反对公民行使自己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
    第二,看问题要看重点。大庸妹儿同志之所以反对搞商业游行是因为游行给目前市区本来就很拥挤的交通在短时间(1小时或2小时)内再次加上了沉重的负担。这个看法无疑是正确的。但是现在市区交通拥挤的主要原因是什么:1,张家界城区很小;2,马路很窄;3,车辆乱停乱摆严重;4,几条主干道全封闭改造。正如大庸妹儿同志在帖子中所说的一样,以上4点才是交通拥挤的主要原因。所以我就想不明白了,既然她对主要原因看的这么清楚,为什么不对主要原因进行批评(至少“车辆乱停乱摆严重”是可以完全纠正的而且是不合法的),却对着一个暂时性的小原因大肆批评?就算你不批评它,这种商业游行也就在1-2小时内结束了。为什么一个方向明显不正确的批评却得到如此广泛的支持?
    第三,网友的反对意见。总结起来网友们反对的意见如下:1,吵死人了;2,做广告;3,怕有安全隐患;4胡嘈人;5不喜欢;6应该走人行道,不应该走车道。难道以上6点就可以是人可以反对公民形式自己的权利??做广告不行吗?电视里铺天盖地的广告没看见去反对;走车道不行吗?《实施条例》里对此有明文规定,有兴趣的朋友只要在百度里查一下就很清楚了。至于安全隐患是应该值得注意,不过这恐怕只能是对你自己的家人有效吧!其余的理由更加就不用详细反驳了。
    第四,你们想过老太太们的感受吗?她们在年老体衰的年纪还要如此辛苦的去赚这么点小钱,容易吗?你们这样的指责或反对她们,她们心里好受吗!她们是你们的父老乡亲,按年纪算是你们的长辈,你们如此无理的批评、指责她们,你们心里是怎么想的。在论坛里就可以无理的批评、指责人吗!
    说到这里,肯定很多人还不会觉得有什么。我再来引用一份帖子:7月31日越简单越好同志发了一份名为《请问城管局领导?》的帖子。内容为反应城管局车号为“湘G02024”的公车私用的问题,随帖还附有相片,这可谓证据确凿吧。可是网友的回复呢?大多数的人不是说楼主多管闲事就是默认这种陈规陋习。
    反对别人合法的权益,却支持少数人公车私用。这是什么样的行为?广大的网友不觉得我们应该唾弃这种没良心的人??我们不应该和这种丢脸、无耻的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我们在论坛里的一言一行都在全国人民面前代表着张家界的年轻一代,我们能容忍这样无耻的行为在论坛的继续存在吗!!
    我来提出我的主张,但是这绝不是要求大家。我从来没有想过改变什么,只是我的良心让我下下了这份帖子(得罪了不知多少人,呵呵)。
    如果是批评,那就拿出批评的目标(大家都能做到);
    详细说明事情的经过(前几天一份反映电信乱收彩铃费的帖子就写的非常漂亮,效果也非常明显);
    列出你批评的依据,首先要明确的是事情的合法性,合法的事物我们凭什么去批评?其次依据详细、正确的程度是证明你批评是否正确的最主要依据,而关于“商业游行”的批评就明显的用错了依据,首先是合法与不合法都没有搞清楚,受法律保护的事情你来批评做什么?然后,对与游行相关的法律常识严重缺乏,只要在百度上进行简单的搜索就会有答案的事情(游行的批准与否是公安部门的事情),楼主就是不知道。知道的话就不会说“建议有关部门不要再为那一点点蝇头小利批准腰鼓队搞商业游行”了。办理户口派出所都不会受费,这游行一年才几次,有人受费吗?受到楼主无意识的诱导,很多网友把责任堆到城管局身上去了。这是楼主的责任,发帖批评人不能太随意,要有责任心。不然大家都信口开河,只眼看见不喜欢的事物就去批评,长此以往,这论坛还不要乱套。
    刚回家乡,进论坛没有几天。如果有说错的地方还请大家多多批评(不过要依据充分哦),我一定虚心接受。我们都爱自己的家乡,来到论坛的目的都是希望多一条途径为家乡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那么,志同道合的朋友、兄弟、姐妹,让我们一起来让论坛在理性与理智中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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