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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周扒皮@

[街谈巷议] 【已回复】梅川胖山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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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8 16: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得是实情,千万不要毁了名声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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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9 19:48: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是市场决定的,跟政府无关。这些都跟消费者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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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9 19:54:28 | 显示全部楼层
前几次买的放在那里干几天感觉还好,今天买的现吃真心不好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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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 20:27:2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山药根本就不是小时候的那种味道,以前刚刚挖起来的山药洗完手很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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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4 08:27: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家里带来的十八块一斤的瑞昌山药,和五六块一斤的梅川胖山药比,人家一亩抵得上你三亩,而且人家越做越大,武穴越做越死。
image.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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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4 11:45: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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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4 11:49:2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九条 技术审查遵循如下原则进行审核:

(一)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二)产品的品质、特色和声誉能够体现该地区的自然环境和人文因素,有一定知名度,并具有稳定的质量,生产历史较长;
(三)加工的产品采用特定工艺;
(四)其产地保护范围是公认的或协商一致的,并经所在地方政府确认的;
(五)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同类产品的强制性规范的要求。

种植、养殖的产品须满足上述(一)、(二)、(四)、(五)项的要求;其它产品须满足上述全部项目要求。

http://www.lishui.gov.cn/zwgk/zw ... 0100312_6499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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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4 11:5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_百度百科

第二十二条 各地质检机构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国家质检总局将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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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4 12:0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印发《汾州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汾州核桃的产品质量和品质应当符合DB14/T515-2009《汾州核桃》。产品包装的标识必须真实,应当符合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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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4 12:04: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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