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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苏伟峰

[街谈巷议] 【五四特刊】反对无中生有的评判家乡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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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6 23:5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鹏程万里 发表于 2014-5-6 23:37
很简单,三声,一个头脑如此混乱的楼主你还在坚挺,我不知道你到底是信仰坚定呢?还是有些自我?

那个 ...

你的假设,一点儿都不靠谱。
并且没有半点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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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6 23:58: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鹏程万里 发表于 2014-5-6 22:55
你以为我是说给小苏听的?你以为苏总就这么在乎这个飘红?
你去看一看,人家在论坛上写的帖子一年少说要 ...

版主
我随便想了下,论坛飘红贴百分之九十归了你苏总。使用这权限的也只有版主,也许是这个章子是归你管,我发现,所有飘红百分之九十也是你赋予的,至于你问我有几个?嘿嘿,我还真没有,我有就奇了怪了。不过,我也没有没面子感觉哦。和我一样的人多了去了。不知道我这个预估准不准?你是版主,你可以精准统计不,明天公布给大家吧!
你苏总为武穴发展尽心尽力,又有什么世事洞察力,什么正确认识,别那么幼稚好不好?这只能代表你自已,就像百分之九十红章是你盖的,而不是其他版主?一样道理。
你说你苏总超高人气,哈哈,赵本山人气也很高啊!
版主,教教你,你这样的回复,就像我教你如果和你苏总说悄悄话,应该私信如他一样,你应该也是私信给我最好。这样肉麻的回复,公之论坛众大网友面前,对你的形象是有减分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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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6 23:58: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野句 发表于 2014-5-6 23:53
我只挑引起我感兴趣,或者觉得讨论即是探索,开智,明理的帖子回复,对不起你了。

说话要说理!语气稍冲,也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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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00:0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野句 发表于 2014-5-6 23:02
你不懂法,我是学法律的,所以我不跟你说法。

三声,你学法律的?
学法律的咋不就事论事?

如果真的是学法律,对那一次楼主最后一段话的随意意淫置之不理,怎么解释?

如果是楼主头脑混乱你也跟着混乱尚可谅解!如果是刻意为了仇官而刻意为之,岂不是是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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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00: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鹏程万里 发表于 2014-5-7 00:04
三声,你学法律的?
学法律的咋不就事论事?

现在的百度是个好东西。论坛有人反对复制粘贴,可能是认为一些网友的确需要补充一点简单的日常知识,我越来越发现的确有这一用意。
“意淫”这个词,如果拿捏不准,百度一下是很简单的,看看是不是和你比如的那样。
好吧,我再来重复一下:
那个帖,是一个人人都会产生联想,而且有着相同结果的——当前社会的一种现象,怎么能说是意淫?并且楼主在主帖及以后的解释中再三提到,并没有针对领导的意图,只是社会上的确有一种狐假虎威的——已上升到习气,要依我说,反而是关心广济走出去的干部,怎么就成了意淫和不负责任的仇官和攻击?根本沾不上边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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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00: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并且,这也是我看帖后的第一感觉。
不是为了争辩而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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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00: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至于奴性,的的确确,千真万确是表现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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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00:20: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鹏程万里 发表于 2014-5-7 00:04
三声,你学法律的?
学法律的咋不就事论事?


楼主最后那段说村书记横行乡里,鱼肉乡邻,如果是污蔑书记,那相当法律责任由他自已承担。
在不知道实事真相之前,谁也不知道真假,只有让他说话才能知道真相。
人家支持他说话,就是仇官了?如果是真事的,你不让人家说,那你不是护官了?
如此简单道理也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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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00: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岁月无情 发表于 2014-5-6 23:02
又恶心了,又恶心了。
不用看,我知道,你的苏总飘红不敢说百分百是你给飘的,起码也有百分之九十九,你 ...

我多次在公开场合,比喻版主会,或者坛友过年集会,说自己希望有更多的苏伟峰能站出来,武穴论坛有无数个苏伟峰才是论坛的希望,结果呢?
结果我只看到居然有人没有理由的妒忌和无缘无故的质疑!

我非常希望你是超越苏伟峰的人之一!结果呢?结果你只是比我强一点点,与苏总的距离。。。这样吧,你也拿一个,哪怕几个月只拿一个好帖子让坛友们眼睛亮一下?嘿嘿,鹏哥年纪再大,还只服有货人!

文笔可以躲在家里锻炼,而思想、观点和对民生的热爱,有些人穷其一生也只能望我们苏总项背,更别说超越。。。。唯一的办法只能是攻其夸夸其谈的文风!这个可以攻击!

攻吧!攻吧!不是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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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00: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008-06-27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释义】本条是关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的规定。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只有坚持实事求是,以充分确凿的事实作为判案的根据,用法律这个尺度来衡量,以法律作为定案的准绳,才能做到不枉不纵,公正无私,保证公正的审判。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切忌主观片面性,依照法定程序认定案件的事实。以事实为根据,一是要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二是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主动调查收集;三是对于作为认定事实根据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双方出示,经过当事人双方质证、辩论,由人民法院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客观尺度来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不能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也不能主观臆断,任意曲解法律为我所用。

  总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相互联系的。以事实为根据是公正审理民事案件的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是正确解决民事纠纷的依据,二者缺一不可,只有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准确查明案情,正确作出裁决,公正地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文引用地址 http://www.peichang.cn/2529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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