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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泰平洋

[街谈巷议] 请论坛高手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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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5 14: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是想卖一辈子糖水,还是跟着我们改变世界?{:soso_e113:}


——史蒂夫·乔布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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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5 15: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民生银行 发表于 2015-2-25 08:43
见名如见人,笑熬浆糊,纸糊的不实在,阴暗面太重,喜欢沷冷水,想必是做假产品的商人,剌了他的痛点发出 ...

你先搞清楚,什么是假货,那些药是假货吗?如果真的是假的,我想就是借五个胆,武穴台也不敢播。
本人一个打工族,就算想做假货,我也没有这个本事。
再说机顶盒里面一百多个台,我从不看武穴台,明知道里面的东西不喜欢,你非要死乞白赖的去找不自在,这不是毛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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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5 15:34:33 | 显示全部楼层
苏伟峰 发表于 2015-2-25 03:25
网友笑傲江湖骨子里有很多消极的东西!

我认为论坛应该散发积极向上的朝气,这样才是笑傲江湖!

存在就是道理,小县城的电视台,不比中央台,芒果台,东方台,人家的广告还选着播,而小县城的广告是自己到处拉,这叫差距,不叫消极。再说主管部门都不说话,我们干嘛操这心。
你们都说电视台不地道,可真要的自掏腰包赞助下电视台,估计都吓尿了吧。
再说这年头不地道的事太多了,比如油价下降就加税,中央干的更不地道,有本事去找中央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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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5 18:05:03 | 显示全部楼层
笑熬浆糊 发表于 2015-2-24 23:17
楼主不要这么悲天悯人,也不要左一口假药,右一口假药的喊着,起码人家卖的药是有批号的,说了最多就是夸 ...

一个简单的强奸被阁下这么一说竟然也有那么点艺术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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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26 12: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与道德放在同一天平上如果是平衡的,当值人人赞美。什么时候武穴电视台被其他部门兼并或接管我真的愿在武穴电视台大门前放一万响鞭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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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6 12:58:07 | 显示全部楼层
泰平洋 发表于 2015-2-26 12:09
法律与道德放在同一天平上如果是平衡的,当值人人赞美。什么时候武穴电视台被其他部门兼并或接管我真的愿在 ...

记住我的话武穴电视台你可以批评,梅川电视台千万莫说,就当瞎子死了儿没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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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6 14:31:14 | 显示全部楼层
慢慢来!希望在年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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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6 18: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酷酷水灵 发表于 2015-2-26 12:58
记住我的话武穴电视台你可以批评,梅川电视台千万莫说,就当瞎子死了儿没眼看~

头回听说还有梅川电视台,不晓得天天放点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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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7 15:4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 广告内容

    第七条 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 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

    (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

    (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

    (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禁止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

    (一)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烟草制品广告;

    (三)处方药品广告;

    (四)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

    (五)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份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

    (六)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

    第十条 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投资咨询、金融理财和连锁加盟等具有投资性质的广告,应当含有“投资有风险”等警示内容。

    第十二条 除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依法批准的广告外,不得播出其他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

    第三章 广告播出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应当合理编排。其中,商业广告应当控制总量、均衡配置。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不得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

    第十五条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

    在执行转播、直播任务等特殊情况下,商业广告可以顺延播出。

    第十六条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第十七条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以45分钟计)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其中,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

    播出电影时,插播商业广告的时长和次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在电影、电视剧中插播商业广告,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

    第十九条 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挂角广告。

    第二十条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不得含有下列情形:

    (一)单独出现企业、产品名称,或者剧场、节(栏)目名称难以辨认的;

    (二)标识尺寸大于台标,或者企业、产品名称的字体尺寸大于剧场、节(栏)目名称的;

    (三)翻滚变化,每次显示时长超过5分钟,或者每段冠名标识显示间隔少于10分钟的;

    (四)出现经营服务范围、项目、功能、联系方式、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图像的。

    第二十一条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不得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

    第二十二条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在境内落地的境外电视频道中播出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

    第二十五条播出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酒类商业广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小时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2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12条,其中19:00至21:00之间不得超过2条。

    第二十六条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不得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

    第二十七条 播出电视商业广告时不得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

    第二十八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众举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布结果。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对广播电视广告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处理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要求播出机构在指定时段播出特定的公益广告,或者作出暂停播出商业广告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播出机构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合法资质,非广告经营部门不得从事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承揽广告业务。

    第三十四条 播出机构应当建立广告经营、审查、播出管理制度,负责对所播出的广告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 播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等档案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食品、化妆品、农药、兽药、金融理财等须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商业广告,播出机构在播出前应当严格审验其依法批准的文件、材料。不得播出未经审批、材料不全或者与审批通过的内容不一致的商业广告。

    第三十七条制作和播出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需要聘请医学专家作为嘉宾的,播出机构应当核验嘉宾的医师执业证书、工作证、职称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在广告中据实提示,不得聘请无有关专业资质的人员担当嘉宾。

    第三十八条因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导致播出的广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对有关播出机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推动建立播出机构行业自律组织。该组织可以按照章程的规定,采取向社会公告、推荐和撤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行业自律示范单位”等措施,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播出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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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27 16: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315jiage.cn/html/c53/140875.htm


盐藻违法广告遭查处 红阳牌海葆软胶囊


2013-05-10    来源:  作者:     虚假信息举报QQ:355298288

  盐藻(红阳牌海葆软胶囊)违法广告遭查处
  工商总局向社会公告一批严重违法广告
  >http://city.12312.gov.cn/article ... 1305/1751463_1.html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今年2月全国部分电视、报纸媒体发布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及美容服务类广告进行了监测抽查,并于7日对此次监测抽查发现的部分严重违法广告向社会进行了公告。
  这批严重违法广告是:
  ——盐藻(红阳牌海葆软胶囊)保健食品广告(生产厂家为北京玉匾国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该广告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宣传食品的疾病预防、治疗作用,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发布媒体:辽沈晚报(辽宁)。
  相关链接:北京玉匾国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海葆盐藻违法广告被曝光
  >http://health.dahe.cn/jkyw/rd/201303/t20130318_464063.html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日前发布2013年严重违法广告公告(1号)。根据公告,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2013年1月及2月吉林市市属重点媒体发布的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化妆品及美容服务类广告进行了监测。结果显示,部分广告严重违法。
  现将监测中发现的部分严重违法广告公告如下:
  海葆盐藻,产品名称为红阳牌海葆软胶囊,产品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110392,申请人中文名称为北京玉匾国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该广告发布在吉林市电视台、《江城晚报》。广告中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视频的治疗作用;设计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违反《广告法》第十九条、《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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