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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苏伟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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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巷议] 【今日说法】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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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2014-5-7 19:03:12 | 只看该作者
世界人权宣言
  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1/20/content_698168.htm

第二十三条

    (一)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
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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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发表于 2014-5-7 19:09:2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龙行天下 发表于 2014-5-7 18:57
我是不是无知并不重要,你这个党和政府官员的代言人如果被老百姓认为你无知,那才是可悲的事情。

无知不可怕,无知得在别人指出自己的无知而不自知不自醒的话才是最可怕和最可悲的!党和政府官员的代言人?你这高帽给我戴得太高了吧!我算是体会到温家宝说的文革的余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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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发表于 2014-5-7 19:17:39 | 只看该作者
苏伟峰 发表于 2014-5-7 12:56
讲的蛮好哈!看来老实巴交的那一部份官员子女吃了点亏哈!

如果你说的老实巴交的那一部份官员,认为约束子女这些行为是吃亏了,有三条路可以选择啊!
要么也以身试法,要么解甲归田,要么抵制和监督好你们体制内那些不老实的官员。这样就公平了。
弱势群体呼吁解除规定,以实现老实巴交的那部份官员子女的公平,那不是天大的笑话?这样只怕人家不领情,还会笑你太13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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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发表于 2014-5-7 19:27:35 | 只看该作者
忘情飚飞 发表于 2014-5-7 19:09
无知不可怕,无知得在别人指出自己的无知而不自知不自醒的话才是最可怕和最可悲的!党和政府官员的代言人 ...


无知不可怕,无知得在别人指出自己的无知而不自知不自醒的话才是最可怕和最可悲的!
这话送给你自己是最合适不过了。
你点出的问题我在48楼回复还不够清晰吗?
48楼的问题你给个正面回答吧!扯那些什么文革的余毒,你根本不配,你不过是娃娃学语,人家说什么,你也跟着说什么,早就说了,你根本就不知道什么是文革,也不知道文革错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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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发表于 2014-5-7 19:47:16 | 只看该作者
伟哥,换门面了。我说嗯屋盖萨了你不信,怎么样,门头都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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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发表于 2014-5-7 19:52:05 | 只看该作者
忘情飚飞 发表于 2014-5-7 19:09
无知不可怕,无知得在别人指出自己的无知而不自知不自醒的话才是最可怕和最可悲的!党和政府官员的代言人 ...

忘情飚飞
有关废止规定找出来了吗?
如果没有废止规定,你说某些前政府领导人子女也有经商,那他们是不是违反了相关规定?你不是说官员都要不折不扣去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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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发表于 2014-5-7 19:52:2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龙行天下 发表于 2014-5-7 19:27
无知不可怕,无知得在别人指出自己的无知而不自知不自醒的话才是最可怕和最可悲的!
这话送给你自己是 ...


我也只能用无药可救来形容你哦!没得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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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发表于 2014-5-7 20:01:13 | 只看该作者
http://www.un.org/chinese/hr/issue/esc.htm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第六条

  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工作权,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

  二、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技术的和职业的指导和训练,以及在保障个人基本政治和经济自由的条件下达到稳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和充分的生产就业的计划、政策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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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发表于 2014-5-7 20:04:43 | 只看该作者
忘情飚飞 发表于 2014-5-7 19:52
我也只能用无药可救来形容你哦!没得改!

说这些只能显示你的无知和心虚。
只有拿出有说服力的东西出来,才能挽回点颜面的。
网友们等着看你拿出强有力的证据,靠说这些自嘲的笑话没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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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发表于 2014-5-7 20:08:39 | 只看该作者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1/20/content_698226.htm

    第十六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十七条

    一、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

    二、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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