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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山西游] 建议打造武穴太白湖旅游风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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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2 15: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水库投肥养殖高峰将至,如何防止水质恶化?
荆门提前介入规范养殖行为
公布禁止投肥水库名单,查处曝光典型案件

  作者:李飞 杨庆华 董华梅 日期:2008-04-01
  本报讯 针对水库投肥养殖不断升温、水质日趋恶化的现象,湖北省荆门市及钟祥市两级政府日前在公布“禁投”水库名单时规定,今后不得再进行投肥养殖和网箱养殖,应实行天然养殖或生态养殖,确保水体水质安全。
  三大原因致使管理失效
  据调查,目前荆门市水库投肥养殖造成水质污染的主要原因有:一是水库管理投入不足。在目前管理体制下,水面承包是水库管理单位主要的经济来源。一段时间以来,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扭转水库“有资源、没效益”的局面,大力推广承包发展水库渔业,而承包者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往往选择大量投放化肥提高产量。二是管理体制不顺。有的水库管理权和水面养殖权分离,如荆门市京山县与天门市相邻有两座中型水库,天门市只管防洪保安、农田灌溉,而水面养殖则归京山县。另外有的乡镇、村组在出租水库经营权后,不与承包者签订水质保护条款,主管部门无法制约。三是法律规范存在空白。目前我国的《水法》、《水污染防治法》中均无针对投肥养殖的具体条款,《水库管理办法》也无针对投肥养殖的处罚措施,加上监控机制不健全,监控手段不齐备,严重制约着有关职能部门对其进行有效管理。
  近年来,由于水库过度投肥养殖,素有湖北“荆楚门户”之称的荆门市部分水库水质污染严重,不仅使一些水利设施受到腐蚀,影响水库供水、灌溉等功能,还严重威胁部分农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记者在钟祥市调查时发现,水库投肥养殖已经影响了水库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用水,致使群众投诉每年呈递增趋势。

  近200份公开信送至养殖户手中
  由于每年5月~9月是水库投肥养殖的高峰期,今年初,荆门市及钟祥市环保局就把规范水库投肥养殖行为纳入环保重点工作。
  为使全市水库投肥养殖行为得到人性化监管,钟祥市环保局将印制的近200份《致全市水库水产养殖户的公开信》发放到全市各水库养殖承包户手里,并在当地报刊和电视台刊登公开信全文和播放宣传标语进行广泛宣传。
  钟祥市环保局负责人介绍,环保部门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坚决打击水库投肥养殖现象。对属于荆门市及钟祥市两级政府公布的“禁投”水库名单之列和其主要功能作为饮用、灌溉综合性使用的水库、湖泊,一律不得进行投肥养殖和网箱养殖,应实行天然养殖或生态养殖,确保水体水质安全;对没有进行环评审批的水产养殖项目,承包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收到公开信之日起30日内到环保部门补办环评手续;若发现有水库投肥养殖行为造成水体污染,将依据环保法律法规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进行查处,并将典型案件向新闻媒体曝光;网箱养殖必须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并严格限制网箱安装密度,禁止投肥,确保水质自身净化功能得以加强。
  荆门市环保局局长宋本文认为,环保工作要靠宣传来开道,要一改过去几年来在投肥高峰期期间环境监管、监察、宣传不利的被动局面,提前大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让水库水产养殖户在法律和经济利益上权衡利弊,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转变观念,自觉抵制投肥养殖行为,切实保护水库水质,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

《中国环境报》20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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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2 15:33:4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赤东湖死鱼事件的情况说明

7月23—24日,我县最大的湖泊赤东湖因长时间高温少雨发生了水质恶化大面积死鱼事件,引起了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湖区群众的广泛关注和蕲春论坛网友的跟帖热议。作为该湖的经营管理单位,我们为大家对渔场兴衰存亡表现出的关心、关爱、关注表示衷心的感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损失情况

据业内人士对现场的测算,预计此次死鱼数量在30万斤左右,损失较大的品种为白鲢、野杂鱼。其中二龄白鲢20万斤左右,一龄白鲢鱼种和其它品种(花鲢、鲌鱼、鲤鱼、青鱼、鳡鱼等)共约10万斤。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元左右,间接损失目前还无法统计。

二、死鱼原因的初步分析

1、天气原因。死鱼前一段时间持续高温少雨,天气炎热,无新鲜活水注入,水质恶化,而且因昼夜温差大,水质变化快,鱼类难以适应。

2、湖水富营养化。由于长期外源性和内源性污水、废水、饵料的持续累积,营养富集,湖水水质富营养化渐趋严重。

3、蓝藻爆发。据渔场记录,自6月15日一场大雨将赤东湖积水的各种物质冲进湖后,很快造成湖内蓝藻大面积爆发,形成了“水华”,耗掉水中大量溶氧。

4、长江灌汛的影响。7月21日,为了缓解旱情,调整水质,渔场采取了江水倒灌措施。但由于江湖水位落差较小,不巧7月22傍晚江水与湖水持平。而此时大量的湖鱼已被新鲜而流动的江水吸引聚集到江水入湖的拦鱼设备处的狭窄水域内,过高的密度造成了局部水域的严重缺氧,最后窒息死亡。

三、应对事件的补救措施

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渔场职工忧心如焚。7月23日、24日,受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的委托,县委副书记汪松林,县委常委、副县长陈跃新,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张鹏程亲自到现场视察灾情,了解情况,疏理职工情绪。农办、民政、环保、水利、气象、信访、公安、财政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展开相关调查,并给予支持。7月27日,县委熊书记亲自接待了上访的职工代表,县里成立了以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工作专班,县农办、县水产局主要领导连续几个日夜均在现场指挥处理事故,渔场一班人带领职工积极开展生产自救,日夜坚守生产岗位,处理应急情况;组织生产资料,加强生产管理;把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并在县工作组的指导下,积极稳定开展工作。

一是成立调查组,调查事故原因。

二是邀请相关部门和科研机构进行实地调查和技术鉴定,研讨死鱼的前因后果,并对水质进行跟踪监测,为改善水质提出合理的方案。

三是积极恢复生产,科学实施增产增效措施。召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座谈会,分析问题,提出对策,为今年的渔业生产制定出科学的实施意见和办法。

四是积极做好善后工作,稳定职工情绪。大力宣传县委、县政府的相关政策,以及处理这次事件的积极措施;召开各类座谈会,面对面做好群众稳定工作;根据自然灾害损失,修改职工承包经营分配方案,维护职工的正当利益。

到目前为止,全场渔业生产恢复了正常秩序,职工的情绪也基本稳定。同时我们向社会表明,因缺氧窒息死亡的鱼类已得到了妥善处理,赤东湖“红头湖牌”水产品依然是安全、健康、符合国家绿色标准的绿色水产品。

蕲春县赤东湖渔场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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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2 15:42:15 | 显示全部楼层
蕲政办发[2009] 115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龙湖水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八里湖办事处,蕲春经济开发区、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赤龙湖水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十七日

赤龙湖水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赤龙湖水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大赤龙湖流域的水环境污染整治力度,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经济强县、医药名县、文化大县,打造健康之乡”为目标,集中整治赤龙湖流域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赤龙湖水体环境污染问题,切实保障赤龙湖水环境不受破坏,确保赤龙湖流域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范围及重点
(一)加强源头治理工作。对漕河城区雷溪河、十里河和铁剑河(简称“三河”)进行综合整治,具体整治范围:雷溪河黄河厂至赤东镇双桥段、十里河严陇至雷溪河汇入段、铁箭河罗州城至雷溪河汇入段的重点污染源进行环境综合整治。具体整治重点:城区医疗机构、豆制品加工、学校、饮食业等行业;李时珍医药集团、县经济开发区陶瓷工业园等重点排污企业;沿河两岸居民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排放的环境污染问题;黄河厂水库的投肥养鱼污染环境的问题。
(二)加强面源整治工作。一是养殖密度过大,向赤龙湖水体过量投肥造成的水环境污染问题;二是农药、化肥造成的农业面源污染问题;三是赤龙湖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水土流失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问题;四是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无序排放等问题。
三、整治目标
(一)源头整治工作目标及责任
城区医疗机构必须建设污水处理站,医疗废水必须达标排放,由县卫生局负责落实。
对即将投入运行的豆制品集中加工区,由于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有机物浓度高,要建设污水处理站,对豆制品加工废水进行生化法处理,并实现达标排放,由漕河镇负责落实。
学校、饮食业的废水要采取埋地式无动力污水处理方法进行处理,统一经城市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由县环保局、县教育局负责落实。
李时珍医药集团生产废水要采取生化法处理,实现达标排放,由县环保局负责落实。
陶瓷工业园要建设大型沉淀池,废水经处理后循环利用,实现零排放,由赤东镇、县环保局负责落实。
沿河的居民生活污水的排放问题,应建设配套化粪池,经初步处理后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不得直排“三河”,城管部门应在沿河建立垃圾中转站,不得向河内倾倒垃圾,由县城管执法局和沿线镇政府负责落实。
黄河厂水库要控制投肥量,尽量投放生物肥养鱼,确保水质达标,从源头上控制对雷溪河水体的污染,由县水利局负责落实。
(二)面源整治工作目标
赤龙湖内的水体要重点保护,渔场水产养殖严格化肥投放,逐步采用生物肥养殖,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确保水质达到规定标准,由县水产局负责落实。
尽量减少农业种植的农药、化肥使用量,防止过度使用农药、化肥造成水体污染,由县农业局、县水产局负责落实。
赤龙湖沿岸在开发过程中,若破坏了原有的地形、地貌,要及时恢复植被,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减少水土流失。旅游开发项目在运行过程中,其生活污水要集中配套建设污水处理系统,做到达标排放,生活垃圾要集中处理,不得随意丢弃,由县旅游局负责督办落实。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20日?8月25日)
召开赤龙湖流域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专题会议,成立领导小组,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工作目标任务。
(二)组织实施阶段:(8月26日?10月30日)
1、摸底阶段(8月26日?8月31日):完成赤龙湖流域沿线企业、居民环境污染问题摸底调查工作。企业污染源由县环保局负责调查摸底;“三河”沿河两岸居民生活污染源由漕河镇负责调查摸底;雷溪河赤东镇境内的沿河居民生活污染源由赤东镇负责调查摸底;赤东湖渔场周边农业面源污染源、居民生活污染源由水产局负责调查摸底。8月30日前召开赤龙湖水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报调查摸底情况,根据整治要求,下达督办和整改通知,督促整改。
2、疏浚阶段(9月1日?9月20日):赤龙湖湖内的漂浮物、藻类由水产局负责组织赤东湖渔场进行清除;城区“三河”内漂浮物、杂草、岸边垃圾由县委办、县政府办牵头,组织相关乡镇和部门对“三河”进行打捞清淤、河床进行疏浚。
3、清查阶段(9月21日?10月20日):由组织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现场督办,按照“四个一批”(即媒体曝光一批、查处一批、限期治理一批、关停取缔一批)的措施,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严肃查处。
4、验收阶段(10月21日?10月30日):赤龙湖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成员单位现场检查验收赤龙湖流域整治工作情况。
(三)总结阶段:(10月31日?11月11日)
认真总结专项整治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和措施,各单位形成赤龙湖流域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并将总结上报县委、县政府。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县成立赤龙湖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管振君同志兼任,具体负责赤龙湖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
(二)加强综合整治,确保查处到位。对影响和危害赤龙湖水环境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要重点查处,做到跟踪督查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拒不整改和整改不达标的企业,依据鄂政办发[2006]54号文件精神,环保部门可采取临时封堵排污口、封存污染设施等应急措施,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该治理的治理,该停产的停产,该关闭的关闭,确保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同时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银行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向金融部门提示信贷风险。对赤龙湖渔场投化肥养鱼要进行科学论证,尽量多使用生物肥。赤龙湖国际旅游开发公司在开发利用过程中,要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和严格按环保“三同时”措施落实,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加强舆论监督,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公众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根据整治工作的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利用媒体向社会公布一批重点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和进展情况;组织新闻媒体进行重点案件和典型案件跟踪报道,发挥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实行举报有奖制度,积极鼓励群众举报污染问题。
(四)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长效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对环境违法问题严重和违法性质恶劣的企业,实行联合办案制度,不断加大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规定责令取缔、关闭、停产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直接责任人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对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严重污染环境涉嫌犯罪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据《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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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2 15:46:25 | 显示全部楼层
 武汉出台方案改善梁子湖水质 控制排污是关键

2012年02月20日 18:11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武汉2月20日电 (记者 张芹)20日召开的的武汉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武汉市改善梁子湖武汉市域水质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对梁子湖环境保护监管。

  据介绍,梁子湖是是众多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的重要保护地,有“化石湖泊”、“物种基因库”、“鸟类乐园”等美誉,拥有高达282种的水生高等植物,是中国水生植物种类最多的湖泊。同时,梁子湖也是武汉市饮用水备用水源地。

  然而,近年来,受异常气候和水文条件及畜禽养殖、旅游污染等影响,梁子湖江夏区水域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水质不能满足II类水质标准。超标项目主要为总磷、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总氮等污染因子。

  为改善梁子湖武汉市域水质现状,控制污染物排放,使得湖泊生态系统得以逐步恢复,武汉市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上述工作方案,确保梁子湖备用水源地安全。

  根据该方案,武汉将系统调查全面掌握梁子湖污染源状况,深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2012年6月前,形成梁子湖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落实总麟减排重点工程项目。

  与此同时,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严格执行环境管理政策,对不符合排污许可证核发条件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进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实行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

  通过对梁子湖养殖拦网拆除、加大禽畜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完善生活垃圾及污水处理等工作着力解决影响梁子湖水质的污染问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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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2 15:4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武汉市倾力保护梁子湖 多花几十亿阻隔污水排入湖

2012年2月21日 8:42:56    楚天都市报

  我们身边有这样一个湖泊,其水生植物种类超过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全国水生植物种类总和,被称为“化石湖泊”。她,就是梁子湖。

  昨日,武汉市政府常务会通过《武汉市改善梁子湖武汉市域水质工作方案》,确定将不遗余力保护梁子湖。

  市长唐良智在会上提出,梁子湖周边居民区的污水,即使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也不能像目前一样排入梁子湖。与此同时,周边的工厂等单位要逐渐搬迁,旅游项目要进行清理和控制。

  为达到这一目标,武汉可能将多投入数十亿元,对梁子湖武汉区域内的排水管网进行全面改道,让污水不再排入湖中。

  唐良智说,梁子湖的保护应以滇池为鉴。滇池是云南省最大的淡水湖泊,因长期接纳昆明市的工业和生活污水,污染严重,虽经多年投巨资治理,也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湖泊保护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为保护梁子湖,多花几十个亿也是值得的。”

  按照《方案》,在梁子湖武汉区域,将执行最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梁子湖汇水区域内,如确实需要建设新的项目,也必须通过最严格的环评才能实施。此外,梁子湖周边的房地产项目也将得到严格控制。

  行动

  拆除养殖拦网 搬迁畜禽养殖

  江夏区区长胡亚波昨日表示,拦网围湖等活动阻隔了水体流通,导致湖泊生态功能减弱。对此,该区将对梁子湖水域的养殖加以限制,逐步引导周边渔民淡出养殖业。

  梁子湖周边存在的大量养猪场,也是导致污染的一个重要因素。胡亚波说,该区正对梁子湖区域内的养猪等畜禽养殖业进行逐步清理,今后还将划定禁养区和限养区。

释疑

  水质异常变化为何牵动人心

  据武汉市环保局监测数据,2006年1月至2011年5月的65个月内,梁子湖江夏水域的水质均符合Ⅱ类标准。但2011年5月的监测结果显示,西梁子湖湖心测点水质为Ⅳ类,南测点水质为Ⅲ类。其后一段时间监测结果趋同。目前,该水域的水质虽有所改善,但仍未达到Ⅱ类标准。

  这一异常变化受到有关部门高度关注。为什么?

  武汉市环保局负责人介绍,梁子湖由东梁子湖、西梁子湖、牛山湖组成,主水体225平方公里,是武汉市饮用水备用水源地。它是长江中下游132个大型淡水湖泊中生态保护最好的湖泊,也是全国保护最好的内陆淡水湖泊之一,拥有282种水生高等植物,是我国水生植物种类最多的湖泊。因此,其水质的细微变化,都会牵动人心。

  目标

  同一湖泊水质三年恢复Ⅱ类

  梁子湖位于武汉和鄂州两市境内,多头管理被认为是其水质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段时间内,武汉将梁子湖的水质保护标准定为Ⅱ类,鄂州市则定为Ⅲ类。

  2011年,国内首次开展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梁子湖被纳入首批8个试点名单之中。当年11月,省政府成立梁子湖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其生态保护工作。

  据了解,在梁子湖保护规划中,我省提出的目标是,到2014年,梁子湖、河流及交界断面水质稳定达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物多样性维持稳定,有利于梁子湖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和管理体制机制初步形成。

  按照这一目标,梁子湖水质将达到Ⅱ类,“同一湖泊同一水质”。同时,还将建立行之有效的梁子湖水域行政管理体制和流域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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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2 15:5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湖泊面临的严重环境问题

作者:毛艳丽    文章来源:中国膜技术网    更新时间:2008-7-3     

  中国膜技术网2008年7月3日讯,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和人类活动的加剧,湖泊及其水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使我国湖泊面临着严峻的环境问题。
一、湖泊污染严重、富营养化加剧
  对我国67个主要湖泊水质和富营养化现状的调查和评价结果得出:属Ⅱ类水质的湖泊为5个,占调查湖泊数量的7.5%,面积为1135.2 km2,占调查湖泊总面积的6.1%;属Ⅲ类水质的湖泊有16个,占调查湖泊数量的23.9%,面积为2154.5km2,占调查湖泊总面积的11.8%;属Ⅳ类水质的湖泊有18个,占调查湖泊数量的26.9%,面积为10393.7km2,占调查湖泊总面积的55.6%;属Ⅴ类水质的11个,占调查湖泊数量的14.6%,面积为4768.1km2,占调查湖泊总面积的25.6%;属劣Ⅴ类水质的湖泊有17个,占调查湖泊数量的25.3%,面积为154.15km2,占调查湖泊总面积的0.9%。大约有近20%的湖泊水质较好(Ⅱ~Ⅲ类),有80%以上的湖泊受到污染(Ⅳ~劣Ⅴ类),表明当前我国湖泊水质污染的问题十分严峻。
二、湖泊萎缩与干涸、蓄水量锐减
  在我国西部干旱区,湖泊通常是出山河流的尾闾湖,近几十年来普遍萎缩,部分干涸,导致区域生态严重恶化。
三、湖泊围网养殖过度、生态系统受损
  在长江中下游地区的湖泊基本都是浅水湖泊,加上适宜的气候条件,湖泊生产力高,为了有效开发利用大水面产生经济效益,在20世纪70~80年代,开发并逐渐普及应用围网养殖技术,为解决当时的食物短缺、改变人们的食物结构起到了一定作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饮食消费水平的提高,利用低廉的开敞湖面进行高附加值的水产养殖成为水乡百姓发家致富之路,加之宏观管理的失控,湖泊围网养殖泛滥,面积不断扩大,许多湖泊的围网养殖已远远超出湖泊本身所能容纳的能力,湖泊水生态系统被破坏,人工大量投放饵料又加速了湖泊的富营养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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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2 16:01:36 | 显示全部楼层
管理无序开发过度保护不力“千湖之省”名不副实湖北省拟出台相关立法湖泊保护明确行政首长负责制

发布时间:2012-03-27 07:51:19

 本报记者胡新桥本报实习生刘志月

  由于长期管理无序、开发过度、保护不力,“千湖之省”湖北省已然名不副实。面对湖泊保护中存在的立法缺失问题,湖北省自1996年起就开始着手湖泊保护管理的立法工作。

  3月26日,《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草案)》提请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为理顺湖泊保护的管理体制,草案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工作负总责,实行任期目标考核责任制,并设定了追责条款。

  “千湖之省”面临保护挑战

  今天在向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草案说明时,湖北省水利厅厅长王忠法指出,虽然湖北省素有“千湖之省”的美誉,但较长时间以来,因管理无序、开发过度、保护不力等原因,“千湖之省”已经名不副实。

  据统计,从上世纪50年代初到80年代末,湖北全省100亩以上的湖泊从1332个锐减为843个;虽然上世纪80年代以后,湖泊数量、面积、容积萎缩势头有所减缓,但湖泊侵填、侵占事件还时有发生,总体上仍呈萎缩趋势。根据全国水利普查最新资料,目前,湖北省5000亩以上湖泊仅剩110个。

  王忠法说,除了湖泊数量及水域面积的减少缩小外,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入湖、农业大量使用化肥农药及流域内的规模化养殖造成面源污染,再加上湖泊过度开发产生内源污染,湖北省境内的大量湖泊水质日趋恶化、功能退化。

  根据湖北省水利厅公布的《2012年1月湖北省水资源质量通报》,全省重点监测的26个湖泊,二类水质仅有1个,三类水质的12个,四类的9个,水质劣五类的4个。

  由于我国至今没有对湖泊统一立法,在提出湖泊保护立法的意向之后,湖北省经过了长时间的立法前期调研工作。2011年11月15日,湖北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草案。

  构建合理湖泊保护管理体制

  据了解,现行湖泊保护管理主体的“多元化”,使得湖泊保护立法面临着如何确定主管部门的难题。

  在对草案进行的调研报告中,湖北省经济学院水事研究中心有关专家指出,由于湖泊的多功能性,湖泊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的多元性,必然带来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湖泊保护的这一公共利益需要一定的主体予以代表并具体实现,目前公认的是由政府成为此公共利益的代表并行使保护管理权。

  虽然明确了政府的湖泊保护职责,但目前还存在着政府多个部门“争执法”的困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目前各主要涉水部门对湖泊管理都有一定权限。水利部门负责管理湖泊水资源、环保部门负责湖泊的污染防治、农(渔)业部门负责管理湖泊水产养殖、林业部门则负责湿地保护。

  “由于政府的多个部门的管理职能与湖泊有关,并且存在着事实上的利益关系,各相关部门之间必然存在着权力竞争。如果立法不能很好地解决公共权力配置问题,就可能导致因公共权力竞争而产生的湖泊‘公地悲剧’。”参与立法调研的湖北省经济学院专家指出,立法中必须构建合理的湖泊保护管理体制。

  对此,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工作负总责,湖泊保护实行任期目标考核责任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同时,草案还对跨行政区域湖泊的保护作出规定,由所跨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避免部门替政府“背黑锅”

  据了解,现行法律也规定了地方政府对湖泊管理负责、目标责任制及考核评价等内容,但因过于笼统,导致操作性差,这让过去对政府的问责流于形式,也导致很多地方将政府责任变成了“部门负责”,将考核政府变成了考核政府下的某个部门。发生问题,板子往往打在职能部门身上。

  湖北省经济学院专家认为,如何明确地方政府保护责任并通过立法建立政府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应当是此次立法的重点。

  根据目前草案规定,湖北省将形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行政首长负总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湖泊保护体制。

  草案还单列一款,规定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湖泊保护工作中存在过失或过错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政府法律责任制度的明确,一方面可以为执法者提供执法的尺度,对违法者予以制裁;另一方面,也对执法者的执法行为加以规范,对不依法执法者予以追究,以真正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湖北省经济学院有关专家认为。

  本报武汉3月2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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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2 16:03:29 | 显示全部楼层
苏州启动94个大湖泊全面整治

2010年11月25日 09:02

来源:城市商报 选稿:王逾婷

  湖泊不仅是行洪的通道和调蓄洪水的场所,也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生态的屏障。苏州因水而富、因水而秀,湖泊多水面大是苏州的一大优势和宝贵财富。如今,湖泊对于苏州越显重要。但湖泊的现状却不容乐观。昨天,苏州市召开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会议,将对列入省湖泊保护名录(750亩以上)的全部94个湖泊进行整治。

  苏州河港纵横交错,湖荡星罗棋布,共有各类河道2万余条,200亩以上湖泊荡漾300多个,其中列入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有94个,包括太湖、阳澄湖等,数量占全省的68.6%。全市水域面积3608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42.5%。长期以来,人们偏重湖泊的开发利用,而忽视管理和保护,积累的问题比较严重。如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围湖造地,造成湖泊面积的大量减少;八九十年代的过度养殖,湖泊生态功能严重萎缩;加上沿湖周边土地的大规模开发,增加了生产和生活污水排放,湖泊水质普遍下降等。近几年来,政府部门加大了管理和保护力度,情况已有所好转。但还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管理范围不明;湖泊保护规划滞后,未规划先开发情况突出;非法圈围、擅自侵占滩地和水域事件时有发生;湖泊管理和保护经费不足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苏州市政府本月出台了《进一步加强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的意见》,为规范我市湖泊管理和保护营造了良好的法制条件。苏州市水利局局长戴锦明介绍,列入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勘测调查,要求在今年底前基本完成。明年底,要求对这些湖泊编制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并完成界桩埋设。戴锦明强调,在湖泊保护规划中,必须包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方案和措施,比如: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同时,对近几年来发生的湖泊违法违章事件要认真排查,该查处的要严肃查处,可以采取补救措施解决的要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

  (苏州部分)

  《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由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5年2月26日公布,共137个,分别为面积0.5平方公里以上湖泊、城市市区内湖泊、城市饮用水源湖泊,除省管湖泊太湖外,苏州地区共涉及94个。

  太湖(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阳澄湖(昆山市、相城区、工业园区)、淀山湖(昆山市)、澄湖(昆山市、吴江市、吴中区)、昆承湖(常熟市)、独墅湖(吴中区、工业园区)、元荡(吴江市)、北麻漾(吴江市)、九里湖(吴江市、吴中区)、漕湖(相城区)、尚湖(常熟市)、金鸡湖(工业园区)、傀儡湖(昆山市)、黄泥兜(吴江市、吴中区)、南湖荡(常熟市)、长漾(吴江市)、鹅真荡(相城区、无锡市锡山区)、白莲湖(昆山市)、三白荡(吴江市)、长白荡(昆山市)、白砚湖(昆山市、吴江市)、盛泽荡(相城区)、南星湖(吴江市)、金鱼漾(吴江市)、汾湖(吴江市)、明镜湖(昆山市)、同里湖(吴江市)、石头潭(吴江市)、商秧潭(昆山市)、石湖(吴中区、高新区、沧浪区)、沙湖(工业园区)、巴城湖(昆山市)、游湖(高新区)、雪落漾(吴江市)、大龙荡(吴江市)、杨氏田湖(昆山市)、陈墓荡(昆山市)、汪洋湖(昆山市)、宛山荡(常熟市、无锡市锡山区)、急水荡(昆山市)、沐庄湖(吴江市)、六里塘(常熟市)、钁底潭(吴中区)、张鸭荡(吴江市)、长畸荡(吴江市)、莺脰湖(吴江市)、长荡(吴江市)、孙家荡(吴江市)、袁浪荡(吴江市)、鳗鲤湖(昆山市)、春申湖(相城区)、万选湖(昆山市)、蚬子兜(吴江市)、南参漾(吴江市)、阮白荡(昆山市)、方家荡(吴江市)、嘉菱塘(常熟市、无锡市锡山区)、官塘(常熟市)、庄西漾(吴江市)、西下沙荡(吴江市)、下淹湖(吴中区)、天花荡(昆山市)、杨家荡(吴江市)、桥北荡(吴江市)、东下沙荡(吴江市)、南万荡(吴江市)、雉城湖(昆山市)、郎中荡(吴江市)、沈庄漾(吴江市)、杨沙坑(吴江市)、徐家漾(吴江市)、陶塘面(常熟市)、北角荡(吴江市)、长田漾(吴江市)、前村荡(吴江市)、诸曹漾(吴江市)、迮家漾(吴江市)、野河荡(吴江市)、普陀荡(吴江市)、南庄荡(吴江市)、暨阳湖(张家港市)、凤仙荡(吴江市)、蒋家漾(吴江市)、众家荡(吴江市)、何家漾(吴江市)、陆家荡(吴江市)、上下荡(吴江市)、荡白漾(吴江市)、黄家湖(吴江市)、季家荡(吴江市)、湖圩(常熟市)、东藏荡(吴江市)、同字荡(吴江市)、吴天贞荡(吴江市)、陈塘(常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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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2 16: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鄱阳湖核心区禁止围湖养殖

   2012-03-30 01:56   来源: 大江网-信息日报

  29日,记者从江西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获悉,江西两部保护生态环境的地方性法规正式出台,都将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一部为《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另一部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其中,《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为首部针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地方性法规。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

  设协调机构加强保护

  《条例》明确,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划分为“湖体核心保护区”、“滨湖控制开发带”和“高效集约发展区”。

  为加强保护,江西成立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综合协调机构,专门保护鄱阳湖生态。综合协调机构办公室将设在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核心区禁止围湖养殖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湖体核心保护区”范围为鄱阳湖水体和湿地,以吴淞高程湖口水位22.48米为界线。《条例》规定,“湖体核心保护区”内将禁止围湖造地、围湖养殖。对围湖造地的,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滨湖控制开发带”范围为沿湖岸线邻水区域,以吴淞高程湖口水位22.48米为界线,原则上向陆地延伸3公里。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印染、制革、电镀等企业和项目。

  同时,防止超环境承载能力过度发展旅游。鄱阳湖周边度假村、旅游宾馆、饭店等应安装污水处理设施,并确保达标排放。

  设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条例》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补偿机制,设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生态公益林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行生态补偿。如果因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以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需要,使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将给予补偿。湖区专业渔民因禁渔期造成生活困难的,给予必要的生活补助。

  实行上下游水质交接责任制

  《条例》明确,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逐步建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考评机制。《条例》规定,对汇入鄱阳湖的主要河流,将实行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交接断面水质监测结果今后作为环境保护实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

  重要湿地将设保护界标

  《条例》规定,将对重要湿地设立保护界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移动重要湿地保护界标。违者将视不同情况,由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在湿地区域,不得开设破坏湿地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在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内建设旅游设施,应征得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同意。

  因保护湿地使所有者权益受损应补偿

  江西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对依法占用湿地和利用湿地资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用于湿地生态保护。

  如因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使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给予他们补偿。

  退田还湖地域禁止移民返迁

  《条例》还对鄱阳湖湿地保护进行了特别规定。禁止在鄱阳湖湿地区域种植有碍湿地功能的林木。

  鄱阳湖湿地区域禁止围湖造地,已退田还湖的地域禁止新建居民点或者其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退出后的旧房必须及时拆除。禁止移民返迁。

  破坏鄱湖候鸟越冬最高罚2000元

  《条例》明确,每年10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为鄱阳湖候鸟越冬期。候鸟越冬期间,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的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将不得从事破坏候鸟栖息和觅食环境的活动。违者将由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记者徐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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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4 11: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唯美太白湖,一朝醒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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