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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深入浅出

[投诉曝光] 【已回复】公房被征收,职工被侵权,渎职犯罪,谁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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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6 11:3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复发贴】只有认真调查,实事求是,才能客观公正,依法答复。

     只有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才能客观公正,依法答复。从法律的角度上来看,电业公司顶风违纪,渎职侵权的行为是非常明显,无容置疑的。
     1.公房被征收:信息不公开,决策不透明,行为不公正。公司党委如何集体资产增值保值?我们不知道;依法进行资产处置后综合开发?我们也不知道;搬迁过程中,公司耐心细致做工作,尽量满足职工的合理要求?我们更不知道!
     2.职工被侵权:房被拆,权被侵,补偿搬迁没毫分。对待房屋被征收人,公司应当遵守《拆迁补偿条例》和《物权法》规定,依法对房屋被征收人做好补偿、安置,并保障被征收人享有居住回迁的权利。实事并非“得到了绝大多数职工的认同,并都在开发商处领取了搬迁费。”,公司的说词纯属夸大其词,其目的只有一个:瞒天过海!
     3.渎职谁问责:以言代权,权钱交易,问责谁担当!首先,利用闲置地产,确保集体资产增值保值,要说是个双赢的好事。关键是我们的党委:会不会依法办事,主要结果是能不能依法办事。与电业公司相邻的计量分中心,是全省供电系统的优秀标杆单位。公司为创一流模范班组,先后投入了大量财力,物力与人力,一个文明服务窗口的下属单位,获得殊荣后就立即变成开发的废墟!国企资产被恣意践踏,这种作为合法吗?另外,这废墟的上面还是职工的私房,没有经过职工讨论与民主协商,暗箱操作,以言代权,权钱交易,让优良资产与合法地产都变成为闲置地产,巧取豪夺,洵私枉法。如果进行开发也行,但前提只有一个: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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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6 11:55:3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顶风违纪? 并非私有财产的公家房子如何渎职侵权? 职工的合理要求标准是什么?
据我电力公司的朋友说那四层的房子住的基本是临时工,是不是这么个情况?
公家的房子给临时工临时住怎么就被楼主说成了是职工的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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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6 12:3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了,机会来了

飞哥你等着吃药吧

我让你知道什么叫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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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6 12:5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龍門太子 发表于 2014-11-16 12:30
好了,机会来了

飞哥你等着吃药吧

就晓得盯着我,人家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想把公家的房子据为己有昭然若揭,还想从中获得赔偿谋取个人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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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6 14:4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忘情飚飞 发表于 2014-11-16 11:55
如何顶风违纪? 并非私有财产的公家房子如何渎职侵权? 职工的合理要求标准是什么?
据我电力公司的朋友说 ...

朋友你不要闭着狗眼说瞎话呀,你在公司有朋友吗?去认真调研一下吧,你就会明白供电公司党委是如何渎职侵权,我们是不是零时工你就知道!作为网络打手,说这样不负责的话,真是可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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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6 14:5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忘情飚飞 发表于 2014-11-16 10:02
楼主有必要向广大网友一五一十的回答以下几个问题:
    1.楼主住的房子是不是电力公司的公家房子?是不是 ...


你真伟大呀,你是代表武穴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市信访办、市供电公司的哪一方来向我们提出那么多的问题?你有能力解答还是有能力处理这件事情,如没这方面的资格,与你交谈等于浪费我们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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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6 15:02:24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复发贴】停止违法强拆 依法还我住房

停止违法强拆 依法还我住房

浏览:1205 回复:19
10月8 号,武穴供电公司和湖北金典房地产开发商在没有与被拆迁户签订任何赔偿协议,事前也不告知被拆迁户主的情况下,擅自进行违法强暴拆房,使本楼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我们强烈要求:公司和开发商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还我住房!依法对房屋被征收人做好补偿、安置,并保障被征收人享有居住回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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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网友 (171.43.5...)
2014/11/16 13:59:26
衷心感谢好心网友的支持和解答

 网友 (171.41.1...)
2014/11/16 11:08:40
只要打官司,不但可以讨回自己的公房,还能获得供电公司渎职侵权的国家赔偿!如果你向贪腐丑恶势力妥协的话,那就更助长了它们洵私枉法,恣意践踏法律公平的嚣张气焰!

 网友 (171.41.1...)
2014/11/16 11:08:07

既然公房使用权也具有用益物权的法律属性,就应当受到民法保护。诉至法院是符合民法学原理和民法通则立法精神的。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

 网友 (59.172.1...)
2014/11/15 22:33:21
武穴电力还真是黑,负责这个拆迁的一二把手,我怕都要带走查查

 网友 (171.83.2...)
2014/11/15 19:01:34
楼主根据国家最新的房屋拆迁补偿条例依照附录第六则规定你可以得到房屋80%的补偿。

 网友 (171.83.2...)
2014/11/15 17:41:40
二、公有房屋、储藏室等建筑物使用权(以下简称公房使用权)的法律属性

    公房使用权是我国传统福利性住房分配制度的体现。公房使用权人是国家机关或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因单位的分房行为而享有单位所有的一定面积的房屋使用权。从形式上看,公房使用权是一种房屋租赁权,即债权,因为职工在一般情况下要向单位交纳一定量的租金。但从内容上看,公房使用权这一债权,其实已异化成了物权。因为公房的使用权是长期的,甚至可以继承,使用权人可以长久居住,实际上已拥有了占有权和使用权。其次,公房租金非当事人约定,它远远低于市场价房租,或者由单位以房屋维修补贴形式返还给使用权人,甚至像本案情况一样直接明确由使用权人无偿使用。由此可见,使用权人实际上获得了永久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低租金或无租金的收益权。

    用益物权是从财产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他物权,是在他人的财物上设定的以占有、使用、收益为目的权利。其基本法律特征是:①它是以所有权的权能为内容而对所有权的行使有所限制的权利。②它是非所有人基于法律、合同或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对他人财物享有的直接支配权。③它是从所有权的权能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他物权。④用益物权人依法取得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致使原所有人暂时或长期失去部分或全部职能。依前述,我国现阶段公房使用权基本符合以上特征。民法通则没有采用物权及用益物权的概念,只在第五章第一节规定了“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实际确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森林、山岭、草原、水面、滩涂、矿藏使用权等重要的用益物权制度。也就是说用益物权制度隐含在民法通则内。既然公房使用权也具有用益物权的法律属性,就应当受到民法保护。诉至法院是符合民法学原理和民法通则立法精神的。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

 网友 (171.43.5...)
2014/11/13 9:34:57
我们呼吁省巡视组走进黄冈供电公司,倾听基层群众的申诉,对武穴供电公司党委班子顶风违法,严重违纪事件深入调查,认真处理,让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活动落到实处!

 网友 (58.51.99...)
2014/11/12 23:19:55
建议黄冈市纪委、武穴市纪委立即对武穴市电业公司就老电力局开发问题中的环节(特别房产价值评佑、开发程序、钱权交易)等问题目介入调查考!!!

 网友 (58.51.99...)
2014/11/12 23:13:05
占地面积近万平米的老电力局开发,是一块油水极大的肥肉,是领导进行钱权交易的一块烫手山芋。上届领导在开发中因原张总等几位副总持反对票而未开发,张总在任职期间如愿以偿与房地产商达成开发协议,因而猫腻太大被双规!这块升值达亿元的地皮,只有24户职工宿舍,还舍不得给被拆迁户进行赔偿,而与开发商达成开发协议的电业公司其心是多么的黑啊!

 网友 (171.83.2...)
2014/11/12 21:22:29
强拆--拆掉了人心,违法--毁掉了安宁。他们就不管吗?

点评

行政审批,都得有法律依据,不是某个领导签了字,也不是开个常委会,也不是班子研究一下,便不是什么会议纪要.武穴把会议纪要当圣旨多年了,比宪法还牛.  发表于 2014-11-17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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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6 15:04:50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27.23.25...)
2014/11/12 13:20:41
到现在为止,武穴供电公司上下还有别有用心的人在为张继忠辟谣,喊冤,说他只有两万元的问题,是被麻城检察院冤屈了.他马上就要平反出狱,异地平调.

 网友 (27.23.25...)
2014/11/12 13:12:49
跑官买官,土地拆迁,进行利益链行贿,上到北京下到武穴.有人说:张继忠儿子的研究生,是花钱50千万买的,他反驳说:我有本事买呀,你能吗?

 网友 (27.23.25...)
2014/11/12 13:05:43
张继忠被带走,但他的团伙圈子还仍然逍遥法外!继续渎职犯罪,侵吞国有利益和职工利益!

 网友 (27.23.25...)
2014/11/12 13:03:10
要听见群众的呼声,还职工住房!

 网友 (171.43.5...)
2014/11/12 10:39:53
武穴市供电公司真牛B,公司原张继忠老总双规才七个月,难道......

 网友 (171.43.5...)
2014/11/12 10:32:37
支持,坚决支持楼主维权!严厉追究武穴市供电公司强行拆迁行为!

 网友 (116.209....)
2014/11/6 19:45:05
张继忠被带走才几个月,又开始拆了?

 网友 (219.140....)
2014/10/31 3:51:06
拆迁太肥了,他们想独吞

 网友 (219.140....)
2014/10/31 3:48:29
你们自己也要阻止他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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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6 15: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都是武穴市供电公司老职工,均在公司(原称电力局) “电力憩园”分得住房两间,己经居住二十多年。在1998年武穴市单位"房改房"工作中,因我们的住房条件差(缺厨房和卫生间) 公司未给房改,在如此之差的住房条件下,一直住到至今。
这就是我们十户人家居住的简陋住房
     在没有接到单位和开发商任何通知和商量拆除事宜的情况下,我们偶见一拆迁”通知” :我公司与电业公司已达成开发协议。现已委托我公司对本楼进行拆除……(见照片中的通知)
                金典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通知”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我们朝夕相处几十年的破旧住房,不知遭了何罪,竞无缘无故的门被砸、窗被打!这房子毕竞是供电公司在职员工的住房,我们还依然享有使用和住房权,怎么连对房屋使用人说也不说一声,就不声不响地砸起门窗了呢?!在这国家高度关注民生的法制社会里,请问公道何在?!法律尚存?!!人权几何?!!!
            
               瞧 这是被砸的门窗  实在令人痛心疾首
      既然供电公司与金典房地产开发公司达成了开发协议,供电公司” 电力憩园” 那栋老房就在拆除之中,而居住在这里老职工们的家就即将被摧毁,而我们就自然地成了被拆迁人。
      
               温柔的” 电力憩园”,我们可爱的家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被拆迁人可以是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人,即所有人;也可以是对房屋享有合法使用权的人,即使用人;还可以是对房屋享有共有权的人,即共有权人。
     根据以上法规规定,我们这些两度背时人所拥有的房屋,是当时电力局分给我们在局机关工作职工的,属计划经济年代的一种福利分房,进入市场经济后这些房子逐步的退出公有机制,将有厨房和卫生间的套房改卖给了职工;而这些住房条件差的公司就没有给予我们房改,只是每月交几元租金;2006年湖北省电力局拨给我们的一次房改补助又没有领到手(均己填表签字) ,房屋的使用权就是我们的了,我们这些住户自然也就成了房屋的合法使用权人;按照房改产物的性质,对于我们住了几十年的房子,就成了我们的使用权房,房屋的所有权就归我们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是我们十户人家的电表,每个电表上都有我们的名字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既然我们是合法使用权人的被拆迁人,在这次单位房屋开发中,一但房子被拆除,我们就权利获得应有的赔偿!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精神中规定:除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并由人民法院或者区县政府强制执行外,在拆迁当事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
      (2014年10月9日) 正在拆除中的市电力职工住房----电力憩园
(2014年11月3日) 我们的家------己经变为废墟的电力憩园
综上所述,是针对武穴市电业公司与开发商在这次房地产开发中发生的不愉快事情,我们依照有关法律依据作出阐明。居住在”电力憩园”的全体职工,强烈要求市供电公司本着以人为本、关爱职工、公平公正、理性处事的原则,高度重视并妥善解决好这次拆迁问题;并迫切要求武穴市委、市政府、市纪委亲自过问此事,并责成人相关机构迅速就这次公司对房地产进行开发中的开发评估、拍卖价值、亮化操作、动员拆迁、拆迁赔偿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以对公司所有住户职工一个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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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6 15: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郑重地提出以下要求:
一、对金典房地产开发公司无视人权,鲁莽砸毁我们住房门窗和在未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强行毁楼的恶劣行为帮我们讨个说法。
二、电业公司既然与开发商达成了开发协议,为什么不与被拆迁人就拆迁问题商量半句,并任其开发商我行我素。最令人痛心的是十月九日我们被拆迁户六人去找公司领导,领导口说答复,一个星期过去却渺无音讯。无耐,我们这些被拆迁人于十月二十日又联名按上手印,写要求赔偿申请给公司正副老总,时间又过去了一个星期,我们仍未得到公司领导的”召见” ;更不见神秘的” 电业公司” 与我们洽谈拆迁事宜。再找领导,领导推委我们去找开发商。而开发商在” 通知” 中己明确写出来了” 己与电业公司达成开协议” ,既然是单位公司与开发商达成了协议,我们又是什么权力是找开商呢!作为为职工作想的公司领导,在他们心目中还有你手下忘我工作的臣民吗?公司领导应作出明确答复!
电业公司无视职工人权、不顾职工住房保障,砸我们的门窗、强拆我们的住房,如此欺凌忘我工作的你手下职!并从始到住房变为废墟,从不就房拆迁问题与我商量半或开个拆迁动员会,这种藐视基层工作职工的横蛮作法,必须向我们这些弱势群体被拆迁户作一个明确的答复!
三、要求市纪委和公司上级纪检部门,立即介入对金典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通知>>中称呼的” 电业公司” 是一个什么性质的公司展开调查。据我们职工反映,它的前生为” 多经实业股份公司” ,全市电力系统老职工都入有股份,公司有些领导为股东。在老电局开发问题上,始终是在职领导进行钱权交易的一块肥肉。原电力公司张总在上届投票开发中持反对票而未开发,在他任期间如愿以偿,达成开发协议,这中间存在着诸多猫腻,什么”3600万” 、”1000万”等(我们只是听说) !老电力局占地面积近万平方,只有两小单元24户职工宿舍和一处计量中心,电业公司现与房地产公司达成开发协议,可做三楝600多套商品房,其升值空间可达一个多亿。这块地皮到底价值几何,是否经过了房产部门评佑?这中间存在严重的钱权交易问题。
四、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本是一件好事,不但可以带来极大的升值空间,还可获得国家补贴。但你们决不能置我们的合法权益而不顾。为了维权,我们强烈要求公司尽快回复和解决我们所提出的要求,并按原住房面积还给我们同等住房!
以上四点,望各级领导、单位公司在” 电力憩园” 未彻底拆除之前作出明确明文答复!否则我们保留上访的权利!
要求人:武穴市供电公司” 电力憩园” 全体住户职工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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