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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是武穴市供电公司老职工,均在公司(原称电力局) “电力憩园”分得住房两间,己经居住二十多年。在1998年武穴市单位"房改房"工作中,因我们的住房条件差(缺厨房和卫生间) 公司未给房改,在如此之差的住房条件下,一直住到至今。 这就是我们十户人家居住的简陋住房 在没有接到单位和开发商任何通知和商量拆除事宜的情况下,我们偶见一拆迁”通知” :我公司与电业公司已达成开发协议。现已委托我公司对本楼进行拆除……(见照片中的通知) 金典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通知”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我们朝夕相处几十年的破旧住房,不知遭了何罪,竞无缘无故的门被砸、窗被打!这房子毕竞是供电公司在职员工的住房,我们还依然享有使用和住房权,怎么连对房屋使用人说也不说一声,就不声不响地砸起门窗了呢?!在这国家高度关注民生的法制社会里,请问公道何在?!法律尚存?!!人权几何?!!! 瞧 这是被砸的门窗 实在令人痛心疾首 既然供电公司与金典房地产开发公司达成了开发协议,供电公司” 电力憩园” 那栋老房就在拆除之中,而居住在这里老职工们的家就即将被摧毁,而我们就自然地成了被拆迁人。 温柔的” 电力憩园”,我们可爱的家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被拆迁人可以是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人,即所有人;也可以是对房屋享有合法使用权的人,即使用人;还可以是对房屋享有共有权的人,即共有权人。 根据以上法规规定,我们这些两度背时人所拥有的房屋,是当时电力局分给我们在局机关工作职工的,属计划经济年代的一种福利分房,进入市场经济后这些房子逐步的退出公有机制,将有厨房和卫生间的套房改卖给了职工;而这些住房条件差的公司就没有给予我们房改,只是每月交几元租金;2006年湖北省电力局拨给我们的一次房改补助又没有领到手(均己填表签字) ,房屋的使用权就是我们的了,我们这些住户自然也就成了房屋的合法使用权人;按照房改产物的性质,对于我们住了几十年的房子,就成了我们的使用权房,房屋的所有权就归我们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是我们十户人家的电表,每个电表上都有我们的名字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既然我们是合法使用权人的被拆迁人,在这次单位房屋开发中,一但房子被拆除,我们就权利获得应有的赔偿!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精神中规定:除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并由人民法院或者区县政府强制执行外,在拆迁当事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 (2014年10月9日) 正在拆除中的市电力职工住房----电力憩园 (2014年11月3日) 我们的家------己经变为废墟的电力憩园 综上所述,是针对武穴市电业公司与开发商在这次房地产开发中发生的不愉快事情,我们依照有关法律依据作出阐明。居住在”电力憩园”的全体职工,强烈要求市供电公司本着以人为本、关爱职工、公平公正、理性处事的原则,高度重视并妥善解决好这次拆迁问题;并迫切要求武穴市委、市政府、市纪委亲自过问此事,并责成人相关机构迅速就这次公司对房地产进行开发中的开发评估、拍卖价值、亮化操作、动员拆迁、拆迁赔偿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以对公司所有住户职工一个满意的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