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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鹏程万里

[街谈巷议] 求你了,方圆老板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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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8 18: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鹏程万里吸取教训:
任何事情,为自己想了之后,也要站对方角度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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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8 18:3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好的收场是鹏程万里去跟方圆老板娘道个歉。
并在武穴论坛公开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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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8 18:55:41 | 显示全部楼层
若按照以上做了,我野句愿意为你说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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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8 19:36:2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又得“大律师”支招了~{:soso_e106:}

根据楼主提供的运单及对话内容,这次“方园物流”就不再是一个职业道德范畴方面问题了,而是一个法律层面的问题:
    1、依据《合同法》、交通部令《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道路货物运单(《物流货物托运单》)即为书形合同的一种,承运人、托运人办理出具的《运单》视为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该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假如方园老板娘所说属实,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货物到达期限的规定,按照《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货物到达目的的期限,以200千米运距为一日计算,从武汉至武穴不足200千米,6日收发货7日应到,并依照第四十八的规定,零担货物到货后,承运人应在24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并及时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承运人擅自将货物退回,构成收货迟延事实;
   3、根据《合同法》第7章违约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不符法定条件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等;
   4、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并同时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5、收货人、托运人、承运人就有关履行运输合同权利与义务等民事责任发生纠纷的,可申请交通主管部门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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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8 20:48: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帮老板娘汶一下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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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8 20:5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黄丫丫 发表于 2015-1-8 18:12
你和方圆老板娘一样的任性!

鹏版应该任性的发快递,一直发到武穴有第二家物流为止。
那老板娘的节气完爆鹏版. 大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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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8 21: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可敬可爱的鹏版这回真的受委屈了。我只想说我大武穴威武,什么都牛叉,也不差钱。
我在温州啊!一个小地方。不管是快递还是托运,每个月不发也要发几次。轻的货走快递,不管是什么通还是什么达,只要一个电话,都会上门取货,也不会因为是上门取货而多收一毛钱,上门取货和自己送去的费用一样,该多少就是多少?
大货都是走托运部,不管是发货还是取货,只要你把车开到托运部,打开车门,你都不用管,几个人都上来了,也不会多收你一分钱。如果货很多,托运部会自己开车上门帮你拉过来,别担心他会计算你这段运费,只会更便宜。
理嘛!我就不说了,毕竟一个穷地方,一个是富地方。有钱就任性,我想咱的就咱的,我爱咱的就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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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8 21: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板娘很生气,后果很严重。。。。{:soso_e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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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8 21:24:18 | 显示全部楼层
物联网如果变成仇联网,鹏版就不用在武穴做生意了。{: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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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8 21:25:58 | 显示全部楼层
别人搞长三角大通关,武穴人在搞物流娘子关,过不去,电子商务莫谈!{: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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