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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周扒皮@

[建言献策] 【已回复】我为上郭村出一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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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5 10: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扒皮要喝茶了,不过对于武穴朝廷的痞匪来说,这也是不得已的上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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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5 11:03: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奈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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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5 11: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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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5 11:27:11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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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5 11:2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周扒皮纯粹是糊涂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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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5 11:36: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田家镇办事处 发表于 2014-5-14 12:33
针对网友反映的问题,市主要领导多次到上郭村召开协调会,武穴市田镇办事处、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 ...

扯卵蛋,本市的垃圾已经够呛的了为么事还把周边县市的垃圾拉来?污穴市就是这样得名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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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5 11:42: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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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5 11:4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拥护:周扒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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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5 11:56: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http://www.gov.cn/flfg/2005-06/21/content_8289.htm

   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十四条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十五条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第八十六条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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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5 12:06:11 | 显示全部楼层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http://kjs.mep.gov.cn/hjbhbz/bzw ... t20050524_670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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