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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文尚武同志,你好:
对你的回复,我有几点要说。我是本着学法懂法知法守法,自我要求做一个合格公民的态度来参与此案讨论。不涉及个案中任何一方的利益冲突。按理说,这是积极的,是值得肯定和提倡的。而从你的语气中,多少能看出疑似当事一方的态度,似乎怕我多说了什么。要是这样,请明确指出。我会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另外你指出我“的确不了解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可是,你的指出不但不能让我信服,反而,我认为你是在蒙骗,或者你本身更不了解法律。你说“你引述的《城乡个体管理暂行条例》和《条例实施细则》已修改废止好多年了”。显然,你这种说法是极其不严谨的。结合本案事实,当事人领取《营业执照》是在废止之前。并且,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于个体户执罚的事实,其中有一例也是发生在新条例颁布之前。再者,我所引用的对于本案有用的条款,在《新条例》中,不但没有废止,反而更有支撑。《个体工商户条例》之下另有一个《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对于经营范围,还要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结合这些法律、法规,尽管因为本案发生的时间尚处在《新条例》未出台之前。但是引用的法律依据没有半点冲突,而且还继续沿用。
还有,我觉得参与讨论的同志,的确犯了一个错误。企业有公司法,个体户有个体户法。不能拿公司法来套用个体户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