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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曝光] 【己回复】湖北省武穴市工商局滥用职权...请求社会有关人士的关注以及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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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7 11:28:17 | 显示全部楼层
就三步之内的推理,本人想与其讨究下:
  一、你说工商局许可当事人制作、加工车厢,又说不能随意加工车厢,那部法律有这样禁止性的规定,你引述出来让大家学习学习。
  二、非法改装车辆与车厢制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道交法》第16条第1项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请注意法条中“不得擅自改变已登记”这9个字,这是界定非法行为的关键语句,你既然引述,为何不详述?
  三、按《车辆合格证》或按车辆原样制作、加工车厢,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现实生活中,车主对车厢品质不满意、或因车辆发生意外导致车厢发生损坏的现象时有生,此时车主就不能委托当事人为其重新制作、加工车厢吗?如果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请引述相关法律。
  四、工商局指证本案当事人于2010年5月、2012年5月、2014年6月为朱某、龚某、杨某三位车主制作厢,都是发生在车主购得车辆以后、没有登记之前,按照厂方合格证标明的规格、式样加工成形的车厢,车厢制作完成后,车主将车送至黄冈车管所查验、比对均为合格车辆,车管所为其核发了《行驶证》和车牌照。
  五、请注意,工商局是依照《无照经营取缔查处办法》第十四条最高限罚额对当事人进行量罚的,没有遵照你的意见依照《产品质量法》量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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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7 11:5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尚文尚武:
   一、《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如下: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当事人是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是:车厢制作、加工。他也只是做车厢制作、加工,你怎么说他是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呢?
  三、第十四最后一句“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道交法》第103条第3款是有量罚规定的。另,200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发文《关于深入开展车辆非法改装整顿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有照无证从事车辆改装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查处;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机动车安全隐患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安[2013]35号文),也明确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查处。试问工商部门为何优先选择《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呢?
  四、《道交法》是法律,你引用的是部门规章,“下位法服从于上位法,普通法服从于专门法”,这点法律常识你该懂吧?
  五、依我看,工商局处罚当事人不是依照法律,该局副局长董某对当事人所言“听说你要跟我们打官司,索性给予30万元罚款”,工商局就此作出了《处罚决定书》就是30万,正如董某所言,一分不多,一分也不少。显然,处罚的依据是因为听说当事人要跟工商局打官司。
  不知上述观点,你是否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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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7 15:37:18 | 显示全部楼层
讲个故事: 隔壁家里掉了1万元钱,而当天你正好去过他家,结果隔壁带了一帮人去你家搜查,你当然不准,他们说你偷了,你也坚决不配合说没偷。结果那帮人很生气,说本来你认了,把钱退出来,赔个礼就行,现在要判你3年刑,罚款5万。 然后一帮人讨论是判多少、罚多少合适,可问题的根本是凭什么你要配合他们搜查,凭什么说你偷了。  本案问题一样不是罚多少的事,是凭什么说改装车辆了,如果没有改装车辆其他问题都是白扯,而有权认定是否改装车辆,我想不是工商局一家能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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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7 16:25:57 | 显示全部楼层
车辆改装,顾名思义,就是对车辆改动和装配。非法从事车辆改装,就是未经批准从事车辆改装和虽经批准但不按照批准的范围从事车辆改装。目前在我国,车辆改装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车辆改装企业,按《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暂行规定》等申报取得改装车生产目录公告后,用国家鉴定合格的发动机、底盘或总成,重新设计、改装与原车型不同的汽车,如果是使用国产或者是进口整车改装的这种机动车,它的合格证明就是机动车生产厂商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的合格证或者是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一个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这类汽车改装是发生在合格证和车辆登记上牌之前;二是车辆登记后的改装。已领有牌照的汽车,为了某种使用目的和汽车某些部件已经损坏无法修复进行改装,这些改装应当经过车辆登记主管机关批准,汽车修理厂对这样车辆进行修理改装要取得交通部门的许可,并由交通部门进行监管。还有的就是汽车内饰、音响等方面的改装,这些改装无需取得批准和许可。
  本案中,个别网友反复强调本案当事人是按合格证做车箱,这显然站不住脚,也不符合客观事实。如果这辆车有整车出厂一致性合格证,还用做车箱吗?还用得着把车箱切割下来重新做个不同的车箱吗?买车的车主不是吃了饭没事做把好车拿去花钱改的好玩的?事实上车主是将自己购买了的有合格证的普通平板货车送到当事人那去改一个不同型号的车箱的厢式货车和仓栅式货车,厂家再出一个不同的合格证后上牌。这种情况就是使用国产整车改装的这种机动车,它的合格证明就是机动车生产厂商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的合格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一个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从事这样的车辆改装应当取得公告才能生产经营。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是第五项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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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7 17:00:57 | 显示全部楼层
to :法制天下
实在不明白,一个非常明显的违法行为为何有人反复纠缠。最后回复一次:

  一、你说工商局许可当事人制作、加工车厢,又说不能随意加工车厢,那部法律有这样禁止性的规定,你引述出来让大家学习学习。
——《道交法》第16条第1项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你自己都引用多次了,是故意看不见呢还是故意看不见呢?车厢属于机动车”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一部分,这个应当不难理解吧?

  二、非法改装车辆与车厢制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道交法》第16条第1项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请注意法条中“不得擅自改变已登记”这9个字,这是界定非法行为的关键语句,你既然引述,为何不详述?
——请原谅我文化低,看不明白你想说什么。
大概你在抠“非法改装车辆与车厢制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字眼吧,那么好吧,我承认如果车厢制作好了不装上汽车的话,违规制作车厢与改装车辆确实没有什么关系。这个也不难理解吧?
你认为“不得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登记是交警部门的登记?但是我认为这恐怕是不对的,这个“登记”恐怕是指“汽车公告批次目录”中的登记。因为从安全的角度出发,汽车不是想生产就生产、想做什么形状就做什么形状,是需要国家审批的,定型之后不允许变动,(有兴趣的可以去查“汽车公告批次目录”,包括车厢长宽等都有明确的标准),只要不按照国家公开的车型标准改装,就属于“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行为。所以即使通过车管所登记,也不能改变胡某违法改装车厢的事实,这个也不难理解吧?

  三、按《车辆合格证》或按车辆原样制作、加工车厢,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现实生活中,车主对车厢品质不满意、或因车辆发生意外导致车厢发生损坏的现象时有生,此时车主就不能委托当事人为其重新制作、加工车厢吗?如果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请引述相关法律。
——我觉得本人已经说的很清楚了,按照车辆登记的型号进行加工(注意,是国家公布的汽车公告批次目录中的标准),当然没有问题;违反登记的型号规格,按照《道交法》第16条,肯定当罚。

  四、工商局指证本案当事人于2010年5月、2012年5月、2014年6月为朱某、龚某、杨某三位车主制作厢,都是发生在车主购得车辆以后、没有登记之前,按照厂方合格证标明的规格、式样加工成形的车厢,车厢制作完成后,车主将车送至黄冈车管所查验、比对均为合格车辆,车管所为其核发了《行驶证》和车牌照。
——关于这个分析,本人已经在第二个问题中详细回答了。说实话,全文中就“比对均为合格车辆,车管所为其核发了《行驶证》和车牌照”这句话让人难以反驳,但是我想说明的是,即使行驶证和车牌照是正当取得的(其实本人对此持怀疑态度),能否以通过车管所检验这一证据,来对抗工商部门查处胡某违规制作车厢的事实,进而得出胡某加工合法的结论?恐怕是不能。既然存在违法行为,那么当然要给予处罚。这个应该也不难理解吧?
另外,你这句话有个明显的漏洞。”都是发生在车主购得车辆以后、没有登记之前,按照厂方合格证标明的规格、式样加工成形的车厢“——车主购车后,要把新车的车厢拆下来,再由胡某按原规格做一个?你说这车主是有多闲得慌、而且土豪啊!


  五、请注意,工商局是依照《无照经营取缔查处办法》第十四条最高限罚额对当事人进行量罚的,没有遵照你的意见依照《产品质量法》量罚。
——这个我首先表明了是自己的猜测,我又不是专业人员,用错法律没什么稀奇。这个也不难理解吧。

最后真心希望不要有人再提什么弱智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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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7 19:4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尚文尚武同志,你好:


       对你的回复,我有几点要说。我是本着学法懂法知法守法,自我要求做一个合格公民的态度来参与此案讨论。不涉及个案中任何一方的利益冲突。按理说,这是积极的,是值得肯定和提倡的。而从你的语气中,多少能看出疑似当事一方的态度,似乎怕我多说了什么。要是这样,请明确指出。我会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另外你指出我“的确不了解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可是,你的指出不但不能让我信服,反而,我认为你是在蒙骗,或者你本身更不了解法律。你说“你引述的《城乡个体管理暂行条例》和《条例实施细则》已修改废止好多年了”。显然,你这种说法是极其不严谨的。结合本案事实,当事人领取《营业执照》是在废止之前。并且,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于个体户执罚的事实,其中有一例也是发生在新条例颁布之前。再者,我所引用的对于本案有用的条款,在《新条例》中,不但没有废止,反而更有支撑。《个体工商户条例》之下另有一个《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对于经营范围,还要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结合这些法律、法规,尽管因为本案发生的时间尚处在《新条例》未出台之前。但是引用的法律依据没有半点冲突,而且还继续沿用。

       还有,我觉得参与讨论的同志,的确犯了一个错误。企业有公司法,个体户有个体户法。不能拿公司法来套用个体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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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7 20:04:4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引用《道交法》,实事上,本案大部分生产经营是发生在《道交法》颁布实施之前。这一点,也提请各位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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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7 20: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夏夜风 发表于 2014-11-7 10:00
有几个网友邀你了呀?不要把自己当那回事,不懂就别装懂,凭臆想和猜测来发表看法,你这样是罪人,一是贱 ...

我的发言是不是需要得到你的审核通过?
你说我随便乱发言,请拿出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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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7 20: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步之内,你说的话也站不住脚。
针对性不强,依据不足,引用法律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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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7 20:2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一点我得承认,我的法学学历是92年结业的,之后并非从事法律工作。
不过,对于法理,我学得可比一般人要透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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