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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村长小麦

[武穴资讯] 龙坪镇:深挖“会元”文化 打造“廉政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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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7 11:32: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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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7 11:45: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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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8 16:45:39 | 显示全部楼层
实在太爱塑料了,那就彻底莫提金德嘉,这样玩——



http://excellenceinextrusion.com/flexible_Packagin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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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8 16:46: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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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8 16:52: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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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8 16:56:56 | 显示全部楼层
然后——

彻底推平龙坪街,老百姓迁坟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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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0 00:37: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我们龙坪环保分局抓好政策落实,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问题。
      在2017年4月17日,我分局接到省阳光系统转办的关于投诉武穴市楚威日用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尾气烟囱污染问题的信访件后,立即到现场调查核实,对信访人反映的烟囱排放的尾气,在4月20日我们督促企业委托 第三方武汉蓝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对其厂界外的上风向、下风向及敏感点等五个点位的无组织工艺废气进行了现场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无组织排放的废气非甲烷总氢、颗粒物和VOCs等污染物均符合排放标准。
   我分局环境监察人员于4月26日15:30分,将调查处理情况与信访人进行反馈,信访人对我们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今后,我们一定要快速、高效地受理和处置群众信访问题,凡接到群众投诉一定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对待环境违法行为一律实行“零容忍”,并及时回复信访人,把信访工作落到实处。


***********************************

大大大大真英明,打老虎,拍苍蝇。
可怜神州遍地狐,奈何清华一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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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0 00:38: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http://zfs.mep.gov.cn/fl/201404/t20140425_27104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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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0 00:43: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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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0 01:03:32 | 显示全部楼层
职业性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GBZ90-2002
   


  前言

  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原卫生部标准《职业性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同时废止。氯乙烯是生产聚氯乙烯塑料的主要原料。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接触氯乙烯后可引起多种职业危害。为保护劳动者健康,有效地防治职业性氯乙烯中毒,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天津大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大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天津化工厂医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急性氯乙烯中毒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短时间内吸入大剂量氯乙烯气体所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抑制为主要表现的全身性疾病;慢性氯乙烯中毒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较长时期接触氯乙烯气体引起的以肝脾损害为主要表现,以及肢端溶骨症、肝血管肉瘤等为特点的全身性疾病。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氯乙烯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氯乙烯引起中毒的诊断和处理。在非职业活动中接触氯乙烯所引起的氯乙烯中毒的诊断,可参照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7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

  GBZ18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GBZ20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

  GBZ59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GB/T16180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Z94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

  3诊断原则

  3.1急性氯乙烯中毒

  短时间内吸入大剂量氯乙烯气体,出现以中枢神经系统麻醉为主要临床表现,并排除其它病因,方可诊断为急性氯乙烯中毒。

  3.2慢性氯乙烯中毒

  有长期接触氯乙烯的职业史,主要有肝脏和/或脾脏损害、肢端溶骨症及肝血管肉瘤等临床表现,结合实验室检查、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进行综合分析,并排除其它疾病引起的类似损害,方可诊断为慢性氯乙烯中毒。

  4接触反应和观察对象

  4.1多或少接触反应:短时间内吸入高浓度氯乙烯气体后出现头晕、恶心、胸闷、乏力而无意识障碍。

  4.2观察对象:长期接触氯乙烯的人员出现头晕、头痛、乏力、睡眠障碍等脑衰弱综合征及恶心、食欲减退、肝区胀痛等消化功能障碍,但肝功能试验正常者。

  5诊断分级标准

  5.1急性氯乙烯中毒

  5.1.1轻度中毒

  出现轻度意识障碍。

  5.1.2重度中毒

  具有下列表现之-者:

  a)中度以上意识障碍;

  b)呼吸、循环衰竭。

  5.2慢性氯乙烯中毒

  5.2.1轻度中毒

  出现乏力、恶心、食欲不振等全身症状且伴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肝脏胀痛、肿大;

  b)肝功能试验轻度异常;

  c)雷诺氏症;

  5.2.2中度中毒

  前述全身症状加重,且具下列表现之一者:

  a)肢端溶骨症;

  b)肝脏进行性肿大;

  c)肝功能试验持续异常;

  d)脾脏肿大。

  5.2.3重度中毒肝硬化;

  6处理原则

  6.1治疗惊则

  6.1.1急性中毒

  应迅速将中毒患者移至空气新鲜处,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服,用清水清洗被污染的皮肤,注意保暖,卧床休息。急救措施和对症治疗原则与内科相同。

  6.1.2慢性中毒

  可给予保肝及对症治疗。符合外科手术指征者,可行脾脏切除术。肢端溶骨症患者应尽早脱离接触。

  6.2其它处理

  6.2.1急性中毒

  a)轻度中毒者治愈后,可返回原岗位工作;

  b)重度中毒者治愈后,应调离有毒作业岗位。

  6.2.2慢性中毒

  a)轻度中毒和中度中毒治愈后,一般应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

  b)重度中毒者应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应予以适当的治疗和长期休息,如需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按GB/T16180处理。

  7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关于观察对象

  慢性氯乙烯中毒病程进展较缓慢,有计划的动态观察,对尽早明确诊断和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观察对象应定期复查。

  A.2关于鉴别诊断

  应注意氯乙烯中毒对肝脏的影响与病毒性肝病的鉴别诊断(参见GBZ59),特别要考虑两种病因交叉作用的可能性。临床上应全面分析,不要单凭病毒性肝病血清学指标阳性即排除氯乙烯中毒对肝脏的影响。

  A.3关于肢端溶骨症

  肢端溶骨症是氯乙烯作业人员发生的一种特殊的指骨末端溶解性病变。可有雷诺氏症表现。参见GBZ8早期X射线检查可见一指或数指末节指骨粗隆的边缘性缺损,进而骨折线形成,逐渐缺损增宽,使粗隆逐渐与骨干分离,也可伴有骨皮质硬化。最后导致指骨变短变粗,呈杵状指。个别也可见趾骨病损。

  A.4关于肝血管肉瘤

  参见GBZ94-2002

  A.5关于肝功能试验

  氯乙烯是对人体肝脏产生危害的主要毒物之一。肝脏损害病因的鉴别诊断和肝功能试验的临床应用问题在慢性氯乙烯中毒的诊断中非常重要,其原则和方法参见GBZ59中的附录B:诊断及鉴别诊断要点和附录C:肝功能试验的临床应用。

  A.6关于职业接触氯乙烯所致的皮肤损害

  职业接触氯乙烯所致的皮肤病,其诊断和处理参见GBZ18及GBZ20。

  本标准不包括接触液态氯乙烯所引起的皮肤冻伤,其诊断和处理与一般皮肤冻伤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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