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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法同志和三步之内同志其实不懂法,更不适合做律师。他们连本案的性质都分理不好,怎么去辩护?不会辩护的,总会找些牛头不对马嘴的法条作依据,把简单的事情搞复杂。此案是工商行政管理局罚个体户三十万元案。工商局是执法部门,他应当执的是本部门法。针对个体户,即:《城乡个体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城乡个体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可是,工商局不这么做。以上几个参与本案辩论的假马律师也不这么做,非要套用十分含糊的其它法律。结果,把这个简单的案子越搞越糊涂。 在本案中,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非常明确的法律依据,罚款额度和范围也十分清楚明了。即:对于本案,最高罚款额度不能超过一万元。昨夜我回顾了一下法律条文,下面以法律条文为根据,对本案进行最后陈述:
一:本案,其实大家都是站在一个错误的认识中进行辩论的。个体户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规范,它不是公司,不是生产企业。以上各位引用的法律,都不适用个体工商户。
二:本案只对工商局罚个体户三十万进行辩护。
三:《城乡个体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城乡个体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这两部法律明确否定了广法对本案的歪曲辩解:什么前置和后置。其中《《城乡个体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现在大家讨论的本案是否违法生产,工商局在审核发照之前,就应当确定。营业执照发给了某,即为:允许车厢制作,加工经营(包括改装车厢),《城乡个体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工商局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本案时长五年)。对个体工商户进行业务管理、指导、帮助。
四:《城乡个体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它管理人员,严重失职,有关机关应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最明显的一点,即是工商行政管理员疏于管理监督,严重失职)
五:根据《城乡个体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也完全否定了广法同志的前置和后置一说,也就是证明:个体户拿到〈营业执照〉便是通过审核。可以车厢制造,加工经营。因为个体户是在工商局监督、管理的范围内进行生产,且工商局有管理、指导、帮助的法律义务。所以,某的生产行为,按说不可能违法,特别不应当由工商局提出违法一说。根据此法,也证实了野句先生前说:要说个体工商户违法,那也是工商局违法在先,或者是工商局与个体户同时违法。
六:最后来看法定罚款依据。 《城乡个体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根据《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主要登记项目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三)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经营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从上也就是说:本案最高的法定罚款额度,不应超过一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