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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曝光] 【己回复】湖北省武穴市工商局滥用职权...请求社会有关人士的关注以及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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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6 23: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广法:

    到现在,你都不明白自已回避了一个重要的,亦是你永远无法解答的问题。
    我不明白的,你到现在都没有正面回答。而你说的,我一开始、即二十四楼就有说明。
    我再问你:
    工商局的设立难道是为罚款而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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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6 23:3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野句 发表于 2014-11-6 23:20
广法:

    到现在,你都不明白自已回避了一个重要的,亦是你永远无法解答的问题。

大师,讲一讲法的价值体系和价值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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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7 06:5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椰树 发表于 2014-11-6 23:38
大师,讲一讲法的价值体系和价值冲突!!

好,受论坛诸友之邀,我再针对本案,根据具体法律,着重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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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7 06:5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广法同志和三步之内同志其实不懂法,更不适合做律师。他们连本案的性质都分理不好,怎么去辩护?不会辩护的,总会找些牛头不对马嘴的法条作依据,把简单的事情搞复杂。此案是工商行政管理局罚个体户三十万元案。工商局是执法部门,他应当执的是本部门法。针对个体户,即:《城乡个体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城乡个体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可是,工商局不这么做。以上几个参与本案辩论的假马律师也不这么做,非要套用十分含糊的其它法律。结果,把这个简单的案子越搞越糊涂。
   
       在本案中,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非常明确的法律依据,罚款额度和范围也十分清楚明了。即:对于本案,最高罚款额度不能超过一万元。昨夜我回顾了一下法律条文,下面以法律条文为根据,对本案进行最后陈述:


一:本案,其实大家都是站在一个错误的认识中进行辩论的。个体户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规范,它不是公司,不是生产企业。以上各位引用的法律,都不适用个体工商户。


二:本案只对工商局罚个体户三十万进行辩护。


三:《城乡个体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城乡个体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这两部法律明确否定了广法对本案的歪曲辩解:什么前置和后置。其中《《城乡个体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现在大家讨论的本案是否违法生产,工商局在审核发照之前,就应当确定。营业执照发给了某,即为:允许车厢制作,加工经营(包括改装车厢),《城乡个体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工商局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本案时长五年)。对个体工商户进行业务管理、指导、帮助。


四:《城乡个体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它管理人员,严重失职,有关机关应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最明显的一点,即是工商行政管理员疏于管理监督,严重失职)


五:根据《城乡个体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也完全否定了广法同志的前置和后置一说,也就是证明:个体户拿到〈营业执照〉便是通过审核。可以车厢制造,加工经营。因为个体户是在工商局监督、管理的范围内进行生产,且工商局有管理、指导、帮助的法律义务。所以,某的生产行为,按说不可能违法,特别不应当由工商局提出违法一说。根据此法,也证实了野句先生前说:要说个体工商户违法,那也是工商局违法在先,或者是工商局与个体户同时违法。


六:最后来看法定罚款依据。
      《城乡个体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根据《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主要登记项目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三)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经营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从上也就是说:本案最高的法定罚款额度,不应超过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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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7 08:04:2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武穴大小官员心里,他们手中的权力就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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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7 09: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野句网友,你好!纵阅前后,你的确发表了不少评论,辛苦了!看到你的帖子让人真是不好如何回答你,因为你的确不了解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解释答复回复等太多,不是你想当然。你引述的《城乡个体户管理暂行条例》和《条例实施细则》已修改废止好多年了,现在是《城乡个体户管理条例》,《条例》第19条对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了禁止性规定,而且,《城乡个体户管理条例》是一部一般性法规,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一部特别法规,对无照经营的情形进行了一些特别规定,国家工商总局规定对这类行为按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我国对车辆生产和改装是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从事这样的生产经营应当取得批准或许可,未经批准、许可或超出批准、许可的范围都是严格禁止的。安全生产管理不是等发生安全事故才进行监管,更重要的是进行生产经营过程和行为的监管,存在安全隐患的无照经营行为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第一款(五)项和第14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前面也有网友提到醉驾入刑的问题,也是防止安全隐患。你的学法热情值得鼓励,敬请深入透彻学习后发表评论,以免出现错误的评析。据说是你本论坛的忠实网友,不知这些建议你是否愿意接受?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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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7 10:0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野句 发表于 2014-11-7 06:50
好,受论坛诸友之邀,我再针对本案,根据具体法律,着重讲讲。

有几个网友邀你了呀?不要把自己当那回事,不懂就别装懂,凭臆想和猜测来发表看法,你这样是罪人,一是贱踏了中国法律,二是误导了网民,三是给论坛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请不要随便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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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7 10: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无知者无畏,自己法盲居然大言不惭的说别人不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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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7 10:23: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时候评论比事件本身更有看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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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7 10:5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意思......有钱的和有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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