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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四望的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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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曝光] 【已回复】致市领导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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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发表于 2013-10-10 18:35:33 | 只看该作者
湖北省出台《湖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湖北民政  时间:2012-02-08 09:18

  日前,湖北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湖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可能,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财政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暂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省、市(州)、县(市、区)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在制度上得以确立。

  《暂行办法》对救灾资金各级财政分担的比例进行了明确规定: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其中地方财政负担部分,按财政管理体制,由省级财政与市(州)本级、县(市)、林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市(州)本级与所属区分担比例由市(州)自行确定。遭受一般自然灾害的受灾地区所需救灾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同时,《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将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和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支出纳入使用范围,救助项目中新增了过渡性生活救助;进一步明确了救灾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要求各级相关部门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支持灾害救助能力建设,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为抓好分担比例的落实,《暂行办法》建立了相应的绩效评估制度,对各市(州)、县(市、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年中执行期间,在一般情况下,对未先安排资金的地方,省级财政原则上不安排补助资金;在紧急情况下,省级财政可根据省政府要求和受灾地区财政、民政部门的申请,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核定灾情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测算标准,先行安排一部分应急补助资金,同时,受灾地区应根据救助工作需要,及时安排应急补助资金。每年年底,省级财政在安排下拨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时,将各地落实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一项因素进行测算。

  


  附件:


  


  湖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省、市(州)、县(市、区)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第三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地方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对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市(州)、县(市、区),中央或省启动Ⅳ级以上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响应后,中央或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按比例承担。


  第四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二)专款专用,突出重点;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二章 自然灾害灾情核查、评估


  第五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各级民政部门应迅速核查灾情,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同时根据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启动地方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


  第六条省民政厅接到灾情报告后,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专家会商分析灾情。对达到《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响应条件的重特大自然灾害,按规定启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灾情稳定后,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估小组,采取抽样评估、典型评估或专项评估等办法,并参考各类灾害主管部门评估数据,对灾区的灾害损失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七条各级民政部门在统计核查灾情过程中,应做到及时、科学、准确,并保存好统计核查工作的原始档案,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中央和省补助项目和资金使用


  第八条中央和省级财政对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按以下项目安排补助资金:


  灾害应急救助资金,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资金,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和管理费,用于中央和省级采购救灾储备物资及储运管理费用支出。


  第九条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根据中央自然灾害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调整情况,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救灾工作实际需求,适时调整省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及补助测算标准。


  第四章 资金预算安排、申请、拨付和发放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可能,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财政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遭受自然灾害后,各级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灾情制定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对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地方,地方财政、民政部门经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规定程序向上级申请补助资金。其中:


  灾害应急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人数、死亡(失踪)人数等情况。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等情况。


  过渡性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户数和人数等情况。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农作物受旱面积、绝收面积,因旱造成群众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等情况。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因灾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等情况。


  上述申请报告均要附受灾县(市、区)灾情数据统计表及地方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情况。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按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科目如实上报本地救灾资金安排情况,不得将其他渠道安排的资金作为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上报。灾情稳定后,民政部门应及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救助对象信息。


  第十三条根据市(州)、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申请报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灾情评估结果、省级补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以及受灾地区财政落实配套资金情况,提出中央或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要按照省政府批准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办理拨款事宜。拨款通知要同时报送财政部、民政部,抄送省财政厅驻市州监督检查办事处。


  第十五条收到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下达的补助资金拨款通知后,市(州)、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省有关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要求,统筹地方财力及时分配和拨付补助资金,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并按规定分列中央和地方自然灾害自然补助科目,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要求,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灾民救助卡制度,原则上要通过“一卡(折)通”实行社会化发放;采取实物形式救助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支持灾害救助能力建设,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章 资金分担比例和绩效评估


  第十八条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其中地方财政负担部分,按财政管理体制,由省级财政与市(州)本级、县(市)、林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市(州)本级与所属区分担比例由市(州)自行确定。遭受一般自然灾害的受灾地区所需救灾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九条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每年年底按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分担比例对各市(州)、县(市、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年中执行期间,在一般情况下,对未先安排资金的地方,省级财政原则上不安排补助资金;在紧急情况下,省级财政可根据省政府要求和受灾地区财政、民政部门的申请,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核定灾情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测算标准,先行安排一部分应急补助资金,同时,受灾地区应根据救助工作需要,及时安排应急补助资金。每年年底,省级财政在安排下拨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时,将各地落实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一项因素进行测算。


  第六章 资金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不得用于与救灾无关的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和节日慰问等。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


  第二十二条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用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其使用管理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五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民救发〔1999〕27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规范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分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民政发〔2002〕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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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发表于 2013-10-10 18:40:05 | 只看该作者
关于印发《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政策、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设立的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两部分。

    第三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公平、合理地分配补助资金,避免产生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在优先支持贫困农户、并向财政困难地区倾斜的同时,整体推进全国农村危房改造。

    (三)绩效评价,规范管理。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创新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机制。

    第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同时,不断创新农村危房改造投入机制,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

第二章 资金申请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需要,按规定时间提出下一年度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申请及实施方案,并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当年全国农村危房改造规划、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安排情况以及省级有关部门申报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情况,统筹考虑各地农村危房户数、农户数、改造成本、改造效果、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各地危房改造任务。

    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改造任务和补助标准,分配下达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接到中央补助资金文件后30天内,根据辖区危房改造任务分配情况,将中央补助资金和本级政府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也要积极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并及时将上级和本级政府安排的补助资金于30日内及时拨付到位。

    第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管理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支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贫困户,优先支持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贫困户危房改造。

    第十一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途为,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函[2009]6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农村危房翻建、新建和修缮加固等支出,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节能建筑材料购置、节能技术使用、取暖方式改进以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二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车辆、通讯设备购置及生活补贴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无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各地不得在中央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地方财政可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情况,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

第四章 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 中央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对中央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价。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绩效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地方资金安排:主要考核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规模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二)项目资金管理:主要考核有关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管理措施等情况。

    (三)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和改造质量等情况。

    (四)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是被审计、财政监督机构、发改委稽察等部门查出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违纪行为。

    绩效考评结果是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中央补助资金安排的参考因素。

    第十六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在每年2月底前联合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进展情况、绩效考评情况以及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意见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要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违规使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各级发改稽察机构将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省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和资金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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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发表于 2013-10-10 19:14:52 | 只看该作者
四望政府说田松强和田在论危房改造调查结果是武穴住建局下的结果,还说四望政府不好再介入。我们村民去武穴住建局问个到底是个情况。
五保户的钱不是村干部拿去了,谁拿去了?三个五保户又没领导钱。四望政府勒些草包官员,连这事处理不好,调查时,群众都说了实话。四望政府为么子非要款假话呢?四望政府保村书记是这样的规则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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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发表于 2013-10-10 22:32:22 | 只看该作者
这是一场较量。正义和邪恶的较量。只有市纪委介入才能排除干扰。地方政府与村级干部关系现在盘根错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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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发表于 2013-10-10 22:55:3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四望镇现在是想方设法保护,我们群众是不允许的,有问题该怎么处理就该怎么处理。我们已经给青年报记者取得联系。我相信事情很快会应有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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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发表于 2013-10-10 23:08:1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自然灾害款,危房改造款,大病救助款,粮补(柴油,化肥补贴)这些四望没有一个调查清楚,调查人员在调查时,群众反映的实话,四望镇政府却在网上讲假话,不说实话。只有捅到湖北省去,这是目前唯一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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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发表于 2013-10-10 23:53:53 | 只看该作者
俺要去西藏 发表于 2013-10-10 18:40
关于印发《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1]88号

搞这些冒得用,他们手上都有这些文件,你得来点实际的东西  这个东西你找市住建局扯,四望镇里办事儿实在是不敢恭维,你看花桥和余川 人家举报的事情在你们之后,但是人家早就解决好了。四望政府实在是差火
市住建局电话:0713-6222050  通信地址: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北川路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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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发表于 2013-10-11 07:35:3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这个事一直不处理,遮遮掩掩。所以我村的村民十分生气,违法违纪不处理,还要保护。这怎么行的呢?把国家钱,变成成自家钱。那不是把国家好的惠农政策变成自己的优惠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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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1 09:23:1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一年四季 发表于 2013-10-9 15:18
网友你好!
    五保户自然灾害款情况已调查回复,请看回复内容。现将我们今天上午实地调查田松强、田在 ...

这样不负责任的话真不能再说了…事实就是事实,谁掩饰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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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发表于 2013-10-11 10:40:30 | 只看该作者
四望的农民 发表于 2013-10-11 09:23
这样不负责任的话真不能再说了…事实就是事实,谁掩饰都不行!!

武穴市积极做好舆情化解工作
供稿: 审核: 点击数: 36 更新时间:2012年09月28日
为了有效的防控舆情危机,及时做好舆情处置工作。武穴市纪委监察局坚持从“五个方面”做好舆情化解工作,有效处置了各种舆情事件,及时给公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全面维护地方社会稳定发展。
一、正视舆情,不回避。一是高度重视舆情工作。成立市纪委监察局舆情监控小组,指定宣教室作为纪检监察系统舆情协调室,每天24小时做好本市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斗争的舆情监测、分析、汇总、上报工作。二是打破常规处置舆情。规定舆情一律按紧急事件查处,即发即报,即发即查。三是做好苗头性舆情工作。要求全市纪检系统对每天通过社会传言、新闻报道、网络事件等不同渠道收集有关武穴的不良信息,及时分析评估态势发展对本市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斗争的影响,对可能产生的违纪违法事件,第一时间上报市纪委监察局,做好提前介入查处工作,避免一般事件演变为舆情。四是做好舆情防控工作。时时监督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市直部门做好舆情监测、控制和处置工作。如:监督检查全市各单位建立24小时舆情监督制度,对各自舆情进行监测防控;遇重大节假日或特殊时期,督办各级党委、政府和市直部门安排专人进行24小时值班,有目的的做好舆情预警处置工作,防止舆情的发生。
二、快查快办,回民意。一是快查。坚持舆情出现查办“两个第一”制度,即:第一时间成立调查小组组织调查;第一时间查清事件缘由。如在查处今年7月2日教育局超编吃空饷问题时,市纪委监察局当天上午就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要求会同市编制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对武穴市教育局编制进行全面核查,两天内就查清市教育局核定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实际在岗人数,超编原因。二是快办。对查实的问题,是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的,第一时间对涉情单位人员处分到位;不是纪委监察职责范围内的,及时督促相关单位上报处理结果。三是回民意。对查处过程中进展及时通过宣传部门发布权威信息告知公众,避免社会公众不必要的猜疑。报,及时让公众了解真相,有效控制事态,避免事态恶性发展。
三、统一思想,不乱套。一是坚持查办舆情实事求是,顾大局。查办过程中敢于排除干扰,依法进行,做到查处工作不偏袒、不护短,对人对事一律查处到位。二是统一信息发布口径。对查找出的问题一律通过市委宣传部外宣办(市委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做到公布信息,一律按组织调查查处事实的数据、情节、处分决定为准,不乱发表私人意见,避免多头信息,出现口径偏差,混淆公众视线,引发不必要的问题出现。三是做好舆情引导工作。对每个舆情都制定舆情处置预案,积极引导正面报道实事求是;对不良信息及时指导相关单位澄清事实,批驳谣言,正确引导舆论。
四、严肃查处,稳民心。一是查处问题坚决不手软。对查出的问题不管涉及任何单位、任何人绝不护短,不捂盖子,一律按党纪国法查处。对诽谤、捏造事件,及时告知公众真实情况,澄清事实,让公众明了事理,平息事态。二是实行舆情公开查处原则。对每件舆情事件,都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公布查处结果,及时给公众一个满意的答复,稳定民心,避免谣言的出现。如今年针对教育局超编吃空饷的问题,对单位及个人处分到位后,及时通过市委宣传部联系新闻媒体,就查处结果一一进行通报,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及时消除社会影响。
五、事后反思,抓规范。一是做好舆后查处工作。舆情查处后,及时对类似事件进行全市性自查自纠活动,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出现。二是做好事后社会维稳工作。及时防止突发事件发生,确保舆后涉情单位平稳开展工作。针对今年网络反映教育局超编吃空饷问题,对超编吃空饷人员,及时做思想工作返回单位上班,或退回原单位工作,并做好涉情处分单位思想工作和处分人员安置工作,使涉情单位、人员思想稳定,确保再无意外事件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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