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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曝光] 【己回复】湖北省武穴市工商局滥用职权...请求社会有关人士的关注以及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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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5 20:54: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最终还是法律天平是公平的!胡总有理,把证据递上,大家分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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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5 20:57:35 | 显示全部楼层
广法 发表于 2014-11-5 18:15
法制天下说:“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解释为,车辆在登记前,不存在非法改装,因为改装了就不能通过公安机 ...

中医院搞西医外科改装不知道工商局管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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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5 22: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广法先生说我不懂法,我倒要跟你这位高人理论理论:
    一、从概念上讲,“非法改装车辆”《道交法》第十六条是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交通部【2006】158号文中,明确定义为:非法改装车辆,是指改变已获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车辆。这两部法律法规都特别界定了“擅自改变已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胡德六制作车厢之行为都是发生在车辆登记前,而不是在车辆登记后,我是依据法律得出的结论。你罗列一些改装车辆的企业及其经营行为,能为“非法改装车辆”定义吗?讲法就要依法律为准绳,不要主观推测,混淆视听。
   二、从构成违法行为要素上分析,非法改装车辆是行为是主体;非法改装车是客体,即法律保护而被不法行为所侵害的车辆。工商局所指证的三台车,都经公安机关核发了《车辆行驶证》和牌照,也获得了交通部门的《道路运输证》,证明都是合法营运车辆,不是非法改装车。没有非法改装车,何来非法改装车辆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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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5 22:2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广法说又说“交通和公安部门对道路上运输的车辆如车箱加高的车辆进行监管,发现加高了的进行切割恢复原状,这些改装车是违法运输。那么是谁改的呢?……”这些话与本案毫无关联,这不是胡德六所为,他只能自已的经营行为负责任。我只想说一句,工商局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不是黑社会组织,什么时候没钱花了,就可以向平民百姓开具天价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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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5 22:40: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天下乃律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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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6 00:32:04 | 显示全部楼层
要依我说,广法同志不但不懂法,而且场合感也很不清楚。他看到现在,还不知道争的是一回什么事情,连争议的焦点都不明白。
本案,争议的是工商局该不该罚某人三十万。车厢加工或者改装违没违法是与本案无关的另外一件事情,这个我二十四楼已经说清楚了。
我刚才查阅了一下新的道交法,是这么规定的:
一、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如改装排气管、增加车身大包围、增加大型后扰流板)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从道交法中可以看出,工商局根本就没有罚个体户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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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6 00:45:26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以上只是针对车主。
可是拥有“车厢制作,加工经营”资格的个体户某并没有审核车主的权力。上面有一个人说过,若车主只是把车厢改一下,不上路,只起展览作用。那么个体户某该不该接这笔生意?
所以本案工商局只能对生产资格进行处罚,至于其它的改装违没违别的法律,工商局是无权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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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6 07: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汽车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的制定经历了一个过程,由国务院及中国汽车产业联合会、国家计委、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负责,汽车监管目前涉及的部门有工信部(地方叫经信委、局)、公安、工商、质监、商务、环保等部门,这些职能部门既职能分工又职责交叉,涉及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特别多,法律法规政策性很强,如果不了解相关的情况,请谨慎评论!!   胡德六取得车箱制作加工(上述经营范围需要取得国家批准和许可证凭许可经营,未取得的不得经营)这样的经营范围,只能制作单元结构的车箱。车箱有摩托车工具箱、三轮车车箱、电动车车箱、农用车车箱、汽车车箱,这些都是车箱,胡德六对上述车箱如果有加工条件和技术能力都可以制作销售,做成单元结构的车箱后把车箱作为一种普通工业产品进行销售给有需求的相关经营单位或车辆生产企业。但是,不是你取得车箱制作加工的执照有可以将全国所有汽车生产企业生产出来的有整车出厂合格证的车辆进行车箱切割后自己再装一个比原车车箱更高更大的车箱。如果大家都来改,那车辆不是乱套了吗,那还要车辆整车出厂一致性合格证干什么呢?所以国家对这块管理非常严格,没有取得改装车资格的不得从事改装,取得改装资格的只能改装自己取得改装型号的车辆的改装不得非法从事其他车辆型号的改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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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6 11:0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广法不要乱法!自以为深谙法律,却就是不依法说法,你说别人不了解情况,还不让人家发言,那请你引用一部法律给非法改装车辆定义。你说这个该怎么样,那个该怎么样,就是没有法律规定的话。但凡懂得一点法律常识的人,都不会说出这样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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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6 11:26: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野句:
看到你就想起了“永远也唤不醒一个装睡的人”这句名言。不过还是试图解释一下:
首先第一步,任何正常人都应当知道在官方文本(包括法律)对一种行为的描述都是基于“合法的前提”。例如说要“发展经济”,包含的意思应当是“发展合法的经济”而不包含“允许发展不合法的经济”的意思;法律上保障公民的权利,包含的意思同样是保障公民合法的权力,而不包含“保护不合法的权力”,这个道理应该不复杂吧?
继续第二步,工商局颁发的工商执照许可胡某有“加工”车厢的权力,根据第一步结论,应当理解为胡某有“法律允许下的加工车厢”的资格,而不是有“随意加工车厢”的资格。那么限制胡某“随意加工车厢”的根据是什么呢?《道路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我相信,正常人都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胡某的在加工车厢时,只有按照机动车登记时的车厢规格的加工权力,否则就构成违法。这个逻辑也不难理解吧?(顺便说一句,改装汽车是需要审批的,不是哪个土八路都能搞的,因为汽车作为高速交通工具,对安全性要求很严。有时改装车厢对行车安全有很大影响的。例如被人痛恨的超载,不是有个大车厢他怎么超?我怎么觉得自己是给小学生上课?)
接着第三步,个别人认为法律那么多,谁记得住?所以不能处罚。这一点本人坚决不赞同,作为一般人对这种专业性比较强的法律确实可以不用了解,但是作为专门从事这个职业的人不了解此类法律,那就是匪夷所思了。打个比方说,从事饮食行业的说不知道应当持健康证上岗,因此不能处罚,这种逻辑是否太荒唐了?
接着第四步,胡某应当接受谁的处罚,罚得到底重不重?这个我认为,交警在路上抓到的改装车辆,应当罚车主;加工者的处罚由工商处罚。百度了一下相关内容,处罚胡某的依据大概是《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对加工者的处罚要远远高于车主,我认为这是合适的,因为很显然违规加工者的社会危害性要远远高于车主。如果真的按照胡某说营业额1000万以上,罚30万我说还轻了。
最后强调一句,作为一名普通市民,坚决支持对非法改装车的打击,理由嘛,不多说;不过同时,我对某些部门行政执法的程序抱着不信任的态度,占着道理打输官司的事那是经常的。

点评

你的步骤就象一个喝醉了酒的人,跌跌撞撞。  发表于 2014-11-7 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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