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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风戈

[投诉曝光] 谁来控制街上的商业活动的高音喇叭扰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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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 08:3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和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武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规定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已移交城市执法局。因此,楼主反映的问题可直接向武穴市城市执法局反映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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