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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文件
鄂环办[2006]31号
关于咸宁市毛巾厂环境污染问题的督办通知 咸宁市环保局:
你市浙江洁丽雅集团公司所属咸宁毛巾厂污染环境问题已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今年元月26日我局就有关问题下发了监察通知(鄂环办[2006]8号文),4月18日又派人赴现场调查核实。现场发现:该企业没有任何治污设施,自去年6月恢复生产以来,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淦河,给淦河及其下游的斧头湖造成了一定的污染。为此,现责成你局做好如下工作: 一、督促该企业履行你局下发的停产治理决定,立即实施停产治理,不达标不能生产。 二、你局3月23日向该企业送达的《环保行政处罚决定书》,如在法定时效内未被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依法强制执行,确保落实到位。 三、限期依法追缴该企业05年3、4季度和06年1季度的排污费。 四、督促洁丽雅集团公司严格履行环评报批手续,环评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准开工建设。 五、对洁丽雅集团公司所属嘉鱼分公司现有生产企业是否执行环评、“三同时”制度及排污费征收情况进行稽查。 六、将督办结果于前5月10日前上报我局。 联系人:徐日升 027-87167122 传 真:027-87167139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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