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吴 彬 华中农业大学外语系
地理标志是是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和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的重要概念之一,同时它也是与商标权、专利权和版权并列的一种知识产权。我国是一个具有5000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地大物博、物产丰富、气候条件多样,加上许多世代相传的传统工艺与技术,造就了一大批极具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和工业品。它们不仅是我国宝贵的物产资源和传统的出口产品,也是极具竞争优势的名牌标志,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意义。我国已经加入WTO,按照WTO规则以及我国作出的承诺,对地理标志实施法律保护不仅是我国应当履行的义务,也符合广大原产地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更是我国国家利益的需要。但由于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历史很短,保护意识淡薄以及保护制度的不完善,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出现了许多问题。因此, 在全面了解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发展现状的基础上, 发掘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 对于推进和完善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定义与特征
地理标志制度,是指“当一种商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在实质上取决于原产地域的地理因素时,表明这种商品来源于某成员方领土的某一地区或某一地区所采用的暗示。”只有某种商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与产地有重大联系时,该产地名称才是TRIPS协议所保护的地理标志。因此,根据地理标志的定义,农产品地理标志可以定义为:农产品地理标志就是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又将该名称指示于一项农产品,且该农产品的质量特征或风味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自然条件,人文因素。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客体是与农产品特定品质密切相关的地理名称及其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权利主体是地理标志所指定区域的相关生产者,虽然地理标志的注册人是法律规定的具有特定资格的机构,但从根本上来说,地理标志的权利主体是地理标志所指定区域的全体农民。
农产品地理标志具有以下五个基本特征:
1. 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是一个真实存在的地理名称,足以表明商品的原始产地。
地理标志可以是一个国家的名称,如法国葡萄酒;也可以是某个特定的地区、地方、场所,包括省、市、县、乡镇、村甚至更小的场所名称,如涪凌(市)榨菜、茅台(镇)酒、龙井(村)茶等。地理名称必须是实际存在过的地理名称,包括现实或历史的地名,但不可以是虚构的而实际并不存在或从来都不曾存在过的地名。
2.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一种质优标记。
地理标志是特定区域内为表明某种产品特殊质量与特性而使用的一种专用标记,既起到产地名称的作用,又说明了该地理标志产品与众不同的特色与风格。地理标志是地理名称与该地区特色产品的质量、信誉以及其他特征的有机结合。决定地理标志产品特色的因素包括自然与人文两个方面。自然因素主要是指气候、环境、土质、以及天然原料等;人文因素主要是指特有的产品制造工艺、传统配方、生产经验和技术等。如新疆的哈密瓜, 是指产自我国新疆地区, 由于该地区独特的自然条件和地理位置以及特殊的工艺等因素, 决定了新疆哈密瓜特殊的品质。
3.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一种集体性的共有权利。
地理标志的集体性和共有性,是地理标志区别于传统知识产权的一个显著特征。地理标志是基于商品产地的自然条件和生产者的集体智慧而形成的,是归产地生产者和经营者集体共有的一种权利。因此,地理标志权是一种集体性权利,不得为个人、单位或其他组织独占和垄断。
4.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一种无形财产。
“知识产权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特点就是 ‘无形’。”地理标志作为一种识别性标志,同时也是一种质优证明,本身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作用。使用地理标志能够扩大商品销售量和市场份额,给生产者带来丰厚的利润和回报。因此可以说,地理标志中蕴藏着巨大的经济价值,是一种无形财产。正因为如此,地理标志成为经营者争夺(如金华火腿)和假冒(如龙口粉丝)的对象。因此,通过法律的形式保护地理标志就显得非常必要。
5. 农产品地理标志具有永久性。
与知识产权的其他客体相比,地理标志的保护没有保护期限限制,具有永久性。这是因为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是永久存在的,只要其标示的产品永久存在,并且其质量、特征始终享有盛誉,并与该地域密切相关,那么地理标志就有永久存在的价值。
二、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中国地理标志》课题组进行的全国首次地理标志调研结果来看,截至到2004年底,我国已经公开批准注册的地理标志有323个。地理标志在全国各省市区(上海除外)都有分布,其中浙江、河南、福建最多,分别达到42个、34个、27个。其中属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有307个,占总数的95%以上,市场销售额达到1000亿元。这表明,在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中,农产品占有绝对优势地位。由于我国以往没有建立原产地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刚刚建立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时间还不长,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还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
我国现行的“双轨制”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造成实践中地理标志保护面临的最大困扰就是来自管理体制上的冲突。有学者指出,目前我国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没有建立完整而有效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对地理标志的内涵、申请与确定标准,管理模式及保护标准等内容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对依现行商标法合法有效的名称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关系需进一步理顺。这些问题的存在正在成为保护地理标志的羁绊。”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商标意识欠缺。
(1)注册意识不强。从数量上看,我国农产品的商标注册数量仅占商标注册总量的8%左右,与我国农业人口占60%以上的比例严重失调。截至到2006年5月7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已经注册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的地理标志总共才171件,初步审定并公告的25件,总共不超过200件。 但是,与我国地理标志的存量相比,申请注册的仍然是一小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