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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屠狗夫

[原创] 粤地击胡事略(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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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7 21: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怯怯的问一句:何为“两、少、一、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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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7 21: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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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7 21: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他奶奶的,越想越憋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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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7 21:37:51 | 显示全部楼层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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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27 23:03:39 | 显示全部楼层
怯怯的问一句:何为“两、少、一、宽”?
樊爱 发表于 2009-6-27 21:13


对少数民族公民犯罪的“两少一宽”政策,是《中发〔1984〕第5号文件》规定的,即:“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杀少捕’,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怎样理解这项刑事政策呢?我们认为:(1)所谓少捕,是指少数民族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外附加刑时,根据具体案情如果在可处徒刑也可适用更轻刑罚时,就应当坚持不适用徒刑,因此“少捕”仅指轻罪而言──这是从《刑事诉讼法》第40条关于逮捕人犯条件的规定中引导出来的;(2)所谓少杀,是指少数民族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挂有死刑,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坚决适用“死缓”,因此少杀仅指性质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3)所谓从宽,是指在法定刑范围内和法定刑基础上处罚从宽,不是宽大无边;(4)这项政策的要求是少杀少捕和一般从宽,不能理解为不捕不杀,也不是一律从宽。因此,对于那些罪大恶极,顽抗到底,或者罪行虽轻但拒不悔改的少数民族犯罪分子,该捕则捕,该杀则杀,也是这项政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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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面都是废话,主要看”就应当坚持不适用徒刑“、“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坚决适用“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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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9 09: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少杀少抓从宽,是我D一贯的少数民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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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29 10:5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韶关玩具厂群殴事件散布谣言者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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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的一只蟹终于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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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9 13: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还会有更多被冤枉的,大家拭目以待。

控制好舆论工具之后,可以操纵的事情就很多了。这种手段并不是第一次。

只能寄希望于体制内的有良知的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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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9 15:26:1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少数民族公民犯罪的“两少一宽”政策,是《中发〔1984〕第5号文件》规定的”

拮问:庄严的法律是一个文件规定就可以轻易改变的吗?倒底要不要以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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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9 15:44:2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何来少数汉人区分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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