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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曝光] 【己回复】湖北省武穴市工商局滥用职权...请求社会有关人士的关注以及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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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5 07:3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三步之内:
本来我已经决定不再参与谈论,但是我实在看不过眼,三步之内在这里混淆视听,我有责任指出。
一:
你类比“人有走路的权力,但没有到高速公路走路的权力”。这一句,运用到本案,似乎很能说服,——但信的都是一些没有分辩能力的人。一个是基本功能,一个是是否违法,两者之间并无可比。请问:人,也要先审请领证方可走路吗?再说,人也不是不可以上高速,只是走的方式不同,就和穿布鞋不可以在泥水地行走是一样的道理,那是本然的约束,和是否按经营范围从事生产完全不一样。
二:
本案,似乎所有人都避谈了一个关键的问题:“营业执照”,其实就是法律,是看得见的法律形式!所以,本案唯一可争的,就看是否按”营业执照“经营。如果没有超出“车厢制造,加工经营”。那么,大家现在谈论的,就要算一个法律指着另一个法律说它违法。就算已有超出,毕竟模棱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工商局负有法律解释的权力和义务,但绝这种权力和义务绝不只在罚款的时候发挥效力,应该在一开始,以及贯穿个体户整个生产期间。若工商局做到了,就不存在后面的违法。

                                       以上两点,请各位认真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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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5 08:05:3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的理性在于维护社会的公正、社会成员的安全、以及社会发展的活力。如果一种行为即使符合违法的构成要件,但能够促进社会的公正、社会成员的安全、社会的活力,那么依照现有的法律来出发该行为也是不合理的。例如,当年安徽凤阳的农民私下承包土地的事件。

论坛这则帖子的具体情况如何,究竟该如何处理,最终须等待法院的判决。但是,需要提醒的一点是,改装的车辆在营运过程中是否造成了社会危害后果,是一个需要考量的因素。在过去的5年里,如果那些经过改装的车辆在应运过程中给社会造成了损害后果,而且这些危害后果与改装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处罚改装人,就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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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5 08:25:14 | 显示全部楼层

记得以前在学校上法律课程时,听得对执法者的三种分类:第一种是法呆(熟读法律条文,且严格依照法律条文去办事,而不考虑执法的社会效果,典型的莫过如南京徐老太与彭宇案件的一审法官),第二中是法棍(熟读法律条文,能够考虑执法的后果---即如何从执法中获取个人的私利),第三种是真正的学法人(在处理法律诉讼中,依法而不机械,能够在执法中让社会利益最大化)。

执法、司法,都是需要慎重、慎之有慎的事 --- 因为执法者、法官的笔下关乎人的毁誉忠奸、财产万千、甚至人命关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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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5 08:2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醉驾一经查出就入刑,不是等醉驾撞死人后才入刑。非法从事车辆改装,将0.4米高的车厢做成1.9米的车厢,改变车辆车身结构,致使车辆载容量和载重量发生大的变化,存在道路运输安全隐患,可能危害道路运输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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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5 09:41: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取缔!那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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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5 10:5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野句 发表于 2014-11-5 07:39
回三步之内:
本来我已经决定不再参与谈论,但是我实在看不过眼,三步之内在这里混淆视听,我有责任指出。 ...

个体户犯法,你做到跨国公司的规模了就不犯法了。企业家老大,个体户不是老大。{: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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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5 18: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天下 发表于 2014-11-2 11:57
本案看似复杂,其实很简单。工商局指证所谓“两个合格证”、什么“更改了车架号、车辆型号”等等,故意混淆 ...

法制天下说:“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解释为,车辆在登记前,不存在非法改装,因为改装了就不能通过公安机关查验、登记、上牌。车辆一旦登记了,取得合法的营运资格后,就不能随意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故车辆登记后,未经许可,擅自改装,就属非法改装。”    这是不懂法!  我国很多汽车改装企业都取得了改装生产目录,汽车改装企业怎样改装?是从汽车生产企业购进汽车底盘,这些汽车底盘都有底盘合格证,汽车改装企业将购进的汽车底盘按照自己企业批准的产品公告的汽车技术参数,加装车箱,然后由改装企业出整车合格证(改装企业自己的车辆型号及商标)。车主购车后凭汽车底盘合格证和整车合格证到机动车登记部门登记上牌。这些改装都在登记机关上牌前。还有一些汽车小委改,就是汽车生产企业委托汽车改装企业对车辆进行小范围改动,不改变汽车车身结构特征、颜色、车辆型号、发动机等,在合法委托的情况下,改装企业改装后由委托的汽车生产企业出整车合格证。汽车有整车合格证的出厂后不得再进行改装,除非汽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等,不能恢复原状的(如发动机撞坏了不能使用需要更换新发动等),经过汽车登记机关批准后可以进行改装。我们湖北省的如十堰神鹰汽车改装公司、神河汽车改装公司、湖北楚风汽车改装公司等很多企业都取得了汽车改装资格,可以从事批准的汽车型号的改装。大家可以从网上查查这些汽车改装企业的产品公告和如何改装。  胡德六取得车箱制作加工的营业执照只能将车箱作为一个独立结构的单元产品进行制作加工,然后将车辆作为单元产品进行销售,跟做汽车水箱的卖水箱、制作加工汽车油箱的卖油箱、做车桥的卖车桥,同理。你做车桥的不能将整车出厂的车辆的车桥撤掉换成一个更大的车桥。 假如我是个取得某普通货车的改装车资格的改装企业,我只能改装我取得产品公告的车型车辆,我不能改装消防车、救护车等,如果我改装了这样的车也是非法从事车辆改装。 这些简单的道理和法理相信网友们都能理解得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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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5 18:31:50 | 显示全部楼层
交通和公安部门对道路上运输的车辆如车箱加高的车辆进行监管,发现加高了的进行切割恢复原状,这些改装车是违法运输。那么是谁改的呢?是那些做车箱的经营者改装的。难道说做车箱的对车辆进行改装就不违法?难道说在车辆上牌前进行改装不违法?  工商局在这次汽车专项整治中也查获了某生产企业出的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的出证时间在车辆发动机出厂之前,也就是说发动机还没生产,车辆合格证就出来了,发动机号根本不存在那个号,汽车合格证在出证前都要进行检测人员进行车辆检测,有检测档案,难道说这不是非法出证,这些车也上牌了,难道说只要有合格证的车就是合法的车,只要经过登记的车就是合法的?   请广大网友明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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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5 19: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懂的人莫争!就像我一样,不懂,不了解事情的原委,看看就好!有些人扯半天,跟法沾不上边,纯粹是一腔热情,还时不时爆粗口进行人身攻击。这就是典型的武穴人,贴个标签吧!爱凑热闹,自大,明明是个门外汉,却不肯输口气。倾听稍微懂法的人的分析分析也是一种品质。毕竟中国的文字博大精深。一个词有基本义、比喻义、引申义、假借义等。所以也就不难想象中国的法律为什么总是有那么多的漏洞,为什么总是有那么多的人钻政策的空子打擦边球也就不难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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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5 20:4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天下说:“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解释为,车辆在登记前,不存在非法改装,因为改装了就不能通过公安机关查验、登记、上牌。车辆一旦登记了,取得合法的营运资格后,就不能随意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故车辆登记后,未经许可,擅自改装,就属非法改装。” 这是不懂法! 我国很多汽车改装企业都取得了改装生产目录,汽车改装企业怎样改装?是从汽车生产企业购进汽车底盘,这些汽车底盘都有底盘合格证,汽车改装企业将购进的汽车底盘按照自己企业批准的产品公告的汽车技术参数,加装车箱等(专业术语叫汽车上装部分改装),然后由改装企业出整车合格证(改装企业自己的车辆型号及商标)。车主购车后凭汽车底盘合格证和整车合格证到机动车登记部门登记上牌。这些改装都在登记机关上牌前。还有一些汽车小委改,就是汽车生产企业委托汽车改装企业对车辆进行小范围改动,不改变汽车车身结构特征、颜色、车辆型号、发动机等,在合法委托的情况下,改装企业改装后由委托的汽车生产企业出整车合格证。汽车有整车合格证的出厂后不得再进行改装,除非汽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等,不能恢复原状的(如发动机撞坏了不能使用需要更换新发动机等),经过汽车登记机关批准后可以进行改装。我们湖北省的如十堰神鹰汽车改装公司、神河汽车改装公司、湖北楚风汽车改装公司等很多企业都取得了汽车改装资格,可以从事批准的汽车型号的改装。大家可以从网上查查这些汽车改装企业的产品公告和如何改装。 胡德六取得车箱制作加工的营业执照只能将车箱作为一个独立结构的单元产品进行制作加工,然后将车箱作为独立结构的单元产品进行销售,跟做汽车水箱的卖水箱、制作加工汽车油箱的卖油箱、做车桥的卖车桥,同理。你做车桥的不能将整车出厂的车辆的车桥撤掉换成一个更大的车桥。 假如我是个取得某普通货车的改装车资格的改装企业,我只能改装我取得产品公告的车型车辆,我不能改装消防车、救护车等,如果我改装了这样的车也是非法从事车辆改装。 这些简单的道理和法理相信网友们都能理解得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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