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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村长小麦

[武穴资讯] 龙坪镇:深挖“会元”文化 打造“廉政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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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 22:33:40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夜,22:30,浓烈的毒气又在偷排,令人头晕、作呕,其性质像日本鬼子放毒气一模一样。苍天啊,你既然办工业区,你就要把村民搬离污染,不能让老百姓像小白鼠一样在200米远的烟囱下熏——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这样的法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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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 23:00:27 | 显示全部楼层
蒋超良同志,人民企盼你早点帮老百姓想想办法,靠这个郝胜勇先生,我看他没法筹集那么多钱啊!老百姓苦啊,孽海深深,苦海无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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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4 18: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雄安新区      风水天辛大师:白洋淀保龙脉有玄机

古代人无论是在住宅选址还是城市选址都有遵循“藏风聚气”的风水原则,前水后山,左右有靠才是住宅或城市选址的最佳方略。

在我勘察规划和修改的楼盘、商业大厦、酒店、工厂、别墅等风水案例中,除了水口、房屋坐向、户型风水布局,山和水都作为一项重要的风水元素来考虑。

几乎所有的风水著作,都体现出对水的重视,所谓“寻龙先看水”“未看山时先看水,有山无水休寻地”“风水之法,得水为上”,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地理风水学中有:“阳宅须教择地形,背山面水若有情。山有来龙昂秀发,水须转抱做环形。名堂宽大斯为福,水口收藏金满盈。关煞二方无障碍,光明正大旺门庭。”的说法,在古人眼里,风水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兴旺富贵”,还是“家族衰落”。现代人中,不管在何处工作或发展,都会置业安居,希望房屋不但能住得舒适,还要丁财两旺,富贵逼人。

“风水之法,得水为上,藏风次之。”也就是说,山形不很好或平原地带没有山脉,这些都没有关系,只要有好水就行了。而好的水流形状要“弯环绕抱”,讲究“曲则有情”,正如《水龙经》所述,“水见三弯,福寿安闲。委屈来朝,荣华富饶”。
“气乘风则散,界水则止”,意思是天地的生气可以用水使它停留住。

住宅前有环抱形的水,就能藏风聚气,这是理想的聚气模式。风水学中,水的吉凶应验是相当神速的,无论古代或现代,风水大师都特别注重用水。

天辛大师简介上善六水:

一、高山湖泊(天池):龙脉精华
天然的溪流或地下涌泉汇聚而成天然的水池。住在这样的地方,家中会出贤圣的人物。

二、九曲河流(九曲回转水):气最旺,出贵人
“九曲朝堂,出将入相”,这种格局又称为“九曲回转水”。一条河流要有弯曲才会有生气;河流若完全是直流,是没生气的。

三、河流、湖泊交会或出海口(荡胸水):会出高官
何谓“荡胸水”?指屋前有片很宽广的水域,水面直映眼帘,仿佛从远方直扑胸前。最常见到的荡胸水就是在大湖泊、河流交会处或河海交会之地。
所谓“九龙会注荡胸湖,居京三品待明主”,是说荡胸水的地理会出高官。

四、静水流深(聚面水):会发达富贵
小河流交会之处也会形成潭、池等较宽广的水面,这种静水深流的地理称为“聚面水”。住宅前有“聚面水”会发达富贵。

五、两河汇流呈“Y”字形(襟带水):文武皆富贵
“襟带水”是指两条河汇流处呈现“Y”字形,就像是一个人打领带的样子。襟带水无论是两山夹一水或两水夹一山,都会出俊秀的文人或有能力的武官,是个文武皆富贵的地理风水。

六、牛挑湾(牛担水):会出大官
“牛挑湾”是指溪流弯弯曲曲,有三个形状,像古时候耕牛所佩戴的牛轭,这种地形也被叫做“牛担水”。
牛挑湾水形如牛轭,这种地理风水会出大官,但不如九曲回转水那么富贵。

天人合一,环境优美,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体,也是风水文化的指导思想,其实质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而地理风水实际上是中国古代环境文化,讲究安居要选择“山环水抱”、生气旺盛的“藏风聚气”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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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4 20:53: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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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失胡士容故里
(下一步——痛失千年鸿脑洲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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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4 20:5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龙坪镇坚持发展经济的同时,注重古村落保护,在保护古建筑时留住历史文化瑰宝,又让人民群众“记住乡愁”,图为4月1日"央视发现之旅.武穴摄制组"在会元故居、熊家大屋等处采风,市政协、市统战部、市民协和我镇有关人员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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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4 20:58:14 | 显示全部楼层
烟囱儿下古村落旧址没有得到保护,对某些人,龙坪人民恨不得兜屁股一脚——这才是龙坪的风骨和人类文明。

‘’注重古村落保‘’几个字是对龙坪人民的羞辱,莫拍也罢。金德嘉、胡士容要是活着,也会对某些人兜屁股一脚。

古镇龙坪已经奄奄一息,气如游丝,莫造假也罢。所谓旅游,不如说凭吊——幼儿园小朋友才说那叫旅游。

龙坪人民,尤其是烟囱下人民,没有乡愁——活人没有气喘,先祖的安眠之地也将要被毒气包围,请问乡愁何来?

毒气围村的村庄,只剩下两条路——往南,河堤坝;往北,先祖安眠的湖堤坝。

——本该建立胡士容公纪念祠(或+公园/+广场)的人文之地,变成人民无法喘气,变成老祖母、老爷爷为熏坏子孙后代人体生殖细胞、神经细胞和造血细胞而争先恐后去添材加料的糊涂污秽之所,请问龙坪人文何寄,龙坪莲池的九孔藕何栽?

——如此糊涂污秽之所,怎么能下活千年古镇的那一盘人文复兴之棋?

——污浊不除,谁来龙坪,谁要倒霉。此中道理,人杰地灵的龙坪贤达若不三思,请问谁能拯救垂死之龙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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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4 21:47: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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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4 21:47: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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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7 13:5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安顺古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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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顺古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延续历史文化环境,弘扬优秀历史文化,实施可持续发展和旅游兴市战略,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效益统一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安顺古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顺古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建设坚持保护真实性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
第三条 安顺古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部门管理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办法。市城市规划、建设、文物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各级各部门应当尽职尽责,做好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有计划、有重点地对确定保护的建筑、构筑物及历史地段进行维护和整治,并有计划、可持续地利用所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建筑物、构筑物等作为参观游览场所。
第五条 政府实行多渠道融资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政府利用古城历史遗存和革命遗迹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增强全民爱护古城和保护人文与自然资源的意识,凸现走进历史、走进文化的古城个性,全面提升城市品味。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义务,并有检举、控告和制止破坏历史文化街区的行为。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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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街区的划定与布局
第九条 安顺古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管理范围为:东起若飞中路,西至若飞北路,中华东路以北,若飞北路以东,清泰庵、人民路以南,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王若飞故居和灵泉寺的保护范围。总用地面积35.11公顷。
第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对象与重点 (一)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核心内容是列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及院落群体。主要为王若飞故居、文庙、武庙、县学宫和清泰庵,以及谷氏旧居、戴氏老宅等。 (二)保护能够体现安顺地方明清以来具有代表性的、相对价值较高的传统民居。主要为沿中华东路友爱路段、大箭道、铜匠街、蔡衙街、炮台街两侧的传统民居和街巷。 (三)保护传统街巷的空间格局,清理影响街道空间的障碍物,强化历史街巷与贯城河的空间格局与视线通廊。 (四)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外,一些具有同样历史价值的历史遗存,原则上在原址划定界线就地保护或作异地移植。
第十一条 保护按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三个等级控制,其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依据《文物保护法》,按照《保护规划》进行保护。 (一)核心保护区保护:沿大箭道、铜匠街两侧一至四进院落,沿炮台街、蔡衙街两侧一至三进院落,沿中华东路北侧传统民居院落,安顺文庙、武庙的周边地段以及贯城河沿岸传统民居的地段,依据《文物保护法》和《保护规划》进行整治,严禁随意改变建筑原貌及周围构成的整体环境。如确需进行修缮,必须按照《保护规划》要求。 (二)建设控制区保护: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除核心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外区域为建设控制区。此地带内的建筑物、街巷不能受破坏。如确需改动的,必须依照《保护规划》按传统风貌设计施工。 (三)风貌协调区保护:在历史文化街区规划范围以外30-50米的地带界定,其新建建筑要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相协调。具体界线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街区规划布局以府文庙、大箭道、铜匠街、蔡衙街、炮台街为框架的核心点,由贯城河S型河道穿插串联,组成有机的整体布局: (一)由文庙及开辟文庙广场构成核心旅游服务区; (二)由贯城河两岸沿滨水步行道构成休闲观览带; (三)以大箭道为核心构成传统商业风貌街; (四)以蔡衙街两侧民居为主题,整治恢复明清时期传统民居的整体风貌,构建传统民居观赏区; (五)沿中华东路东门桥至武庙段整治为民国时期风貌特色的商业街; (六)选择重点,整治传统民居院落,作为传统民居旅店或展示传统民俗等形式保护利用。
第十三条 恢复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传统街、巷、桥名称:科学路恢复大箭道、新黔路恢复铜匠街;平等路恢复蔡衙街;人民路恢复玄坛街;信义路恢复杀猪巷;公园路恢复炮台街;新桥恢复三元桥。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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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规划建设管理: (一)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建设项目的性质、布局、面积、高度、建筑体量、建筑风格、色彩等,必须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要求,并与周围环境、风貌相协调; (二)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所有建设活动,包括新建、维修、改造房屋、广告设置、管线埋设、开挖道路等,必须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相关手续,凡未办理手续视为违法违章建设; (三)凡属历史街区内的保护建筑,不允许拆建,可采取保护修缮,即保护建筑原形制,更换个别损毁的建筑构件,做到“修旧如旧”; (四)对《保护规划》和规划部门确认的对街区整体风貌影响不大的原个别砖混民居和建筑,可采取改造保留。按规划要求,做到“整旧如故”,与街区风貌相协调; (五)历史文化街区的市政设施必须严格按照《保护规划》要求设置和改造; (六)属于《保护规划》确定的拆迁范围内的建筑不能改建、扩建、加层新建; (七)清理整治拆除历史文化街区内乱搭乱建的违法违章建筑; (八)为保证历史文化街区传统建筑的修缮,保持其原真性,凡老城区改造,所有具有一定历史年代且能用于历史文化街区修缮的建筑材料及构件,一律不得损毁和出售,并由专门机构收集保管,专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建筑修缮; (九)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 2.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3.损坏或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4.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5.占用或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6.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包括设置破坏或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建筑小品等。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土地管理: (一)历史文化街区的所有土地属国有土地,实行“凭证管地、持证用地”,土地使用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法律保护; (二)历史文化街区国有存量土地及空坪隙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三)不准侵占道路、街巷、广场和公共绿地; (四)不准占压下水管道和管线沟。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基础设施保护管理: (一)不准侵占街道和公共绿地进行建设活动; (二)不许在街道上摆设摊点、撑棚打伞、乱放杂物、排放污水或乱扔垃圾; (三)历史文化街区内街道,除经批准的如消防、市政、旅游等特许车外,其他机动车禁止通行。步行街禁止车辆通行; (四)凡在历史文化街区设置管线一律埋入地下,不准外露,对已安装外露管线的责令限期整改; (五)禁止白天7∶00—19∶00时在历史文化街区街道上拉运建筑材料、清运垃圾; (六)在施工中不得损坏历史文化街区基础设施。
第十七条 历史文化街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 (一)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园林绿化,鼓励单位和居民搞好庭院绿化和立体绿化; (二)对历史文化街区内绿地、古树、花草实行保护。对现有古树登录造册,挂牌管理。未经园林部门批准不得移植树木; (三)不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周边开山炸石、打沙、取土和破坏山体自然风貌; (四)治理街区内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的污染及噪声、振动等公害。对严重污染环境、危及文物安全、破坏环境风貌的单位,依法责令其停业、限期治理或转产、搬迁; (五)不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燃放烟花炮竹; (六)居住在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必须做好卫生、安全、防火、防灾工作,预防灾害发生。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街区贯城河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贯城河,保证河道水体清洁和贯城河两则步道、护栏清洁美观; (二)不准侵占河床、水面、阻塞河道、污染水源; (三)不准向贯城河倾倒垃圾和排放粪便、污水; (四)不准破坏河道两岸原有的地形地貌,严禁在河道内挖沙、取石、掏取他物; (五)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从事商业营运。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街区环境卫生管理: (一)不准在历史文化街区街道乱丢果皮、乱扔垃圾,不准在街道两侧乱贴、乱画; (二)不准在历史文化街区的建筑门窗上安装钢筋、铝合金、钢丝等防盗网;不准在街区门面安装雨蓬; (三)不准损坏文物古迹、环境小品、花台、花卉、古树名木、路灯、消防、路牌、路标、垃圾箱等公共设施; (四)单位、住户必须严格执行门前“四包”责任制,即包卫生、包绿化、包交通、包治安; (五)居民生活垃圾必须实行袋装、桶装,并由环卫部门统一指定摆放处,环卫工人定时定点收集清运。生产和建筑垃圾应由生产和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及时清运。
第二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商业旅馆管理: (一)凡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开设店面、娱乐场所、旅馆的,必须严格按照《保护规划》,经城市规划、环保、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开设。鼓励恢复传统店面和传统作坊。对未经主管部门核批已开设的店面、旅馆等,要严格按照《保护规划》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审查和整治; (二)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店面提倡经营民族工艺品、美术品、传统食品、文化用品等; (三)经营户要树立良好文明经商意识,遵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房屋管理: 对历史文化街区内直管公房,凡住户迁居的,不得转租他人,由房管部门收回;自管公房,非本单位职工不得居住,凡转租的,一律由房管部门收回;对直管公房铺面由房管部门进行清理,需要继续租用的,办理有关手续,不得租用的,由房管部门收回;凡私人住宅或铺面,需要出售的,政府可优先收购。房管部门收回的住宅,作为政府廉租房安置住房特困户;收回的铺面按照《保护规划》实行出租,其收费用于历史文化街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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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7 14:01:1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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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市区内各类文物单位分门别类,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对市区已批准的文物保护单位实行挂牌保护管理。对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作出标志说明。对重点名宅名居实行重点保护,挂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属市区内重点保护的文物保护单位,不允许拆毁、改建、扩建、新建等;对确已损坏的只能按原样用旧材料进行修缮。
第二十四条 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核心范围内的影响文物保护和景观的建筑,要逐步清理拆除。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文物保护单位,凡居住在内的住房要逐步迁出。确需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并承担所需保护、维修费,接受文物部门的监理。
第二十六条 文物管理单位对保护区内的古民居进行普查登记,设置保护标志,建立记录档案,并将记录档案报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文物建筑、古民居、古院落管理使用者应当负责日常巡查和维护、修缮、抢险保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对所管理使用的古建筑,不按照规划、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缮,或者发现险情不及时抢险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修缮、抢险,所需费用由负有修缮、抢险的古建筑管理使用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 文物保护管理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掘、私分和非法隐匿文物; (二)强占或危害文物保护单位; (三)破坏、损坏文物建筑及其保护设施; (四)未经批准从事文物或文物监管物品的经营活动; (五)其他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有文物保护单位的参观游览场所,应从门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文物保护。 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保证文物的安全。 参观游览者应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文物保护单位有关管理制度爱护文物及其设施,不得刻划、涂污或者损坏。
第三十一条 加强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发掘、收集、整理和研究工作,抢救和保护民间文化遗产。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对流散在民间的传统文化艺术进行挖掘和整理,扶持教育研究机构培养有关专业人才以及名老艺人传徒、授艺。扶持具有地方特色的民间传统工艺和民间手工艺的整理和研究,保护、利用和发展传统工艺。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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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第三十二条 凡有本办法所列禁止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分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对管理人员威胁、辱骂、恐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利用职权牟取私利。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追究其责任从重处罚。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依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保护管理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8日起施行。[1]
参考资料

    [1]  安顺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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